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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报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zr.zgbmcl.com),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

(六)2014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电镀项目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文件(如能源审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八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复核、现场查验、材料上报工作。经对申报资料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电镀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代表性的核查,对申报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提出质询、提交补充证据要求或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审查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反馈企业,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述。

第三章规范公告管理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于当年3月31日前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规范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当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十五条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根据《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20**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44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试验室实际使用危险化学药品情况制定本办法,要求试验室全体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1.2、危险性化学药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公司全体人员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防各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职责

2.1、检测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查批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配备相应的储存专柜、防护等资源,负责安全教育。

2.2、试验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及废物处理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需用计划的申请和上报,监督使用并检查废液是否按规定处理;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纠正,填写“不合格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措施”表,协助责任人制定纠正措施,限期纠正并报试验室领导审查。保管专柜钥匙,掌握使用、储存情况。

2.3、化学分析人员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化学分析操作方法。填写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登记表和各种化学分析记录;负责化学室的日常安全检查、每次工作结束,仔细清点危险化学品入库数量,锁好专柜。

2.4、技术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检查使用管理情况,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批准日常领用计划,负责安全教育。

3.严格计划采购审批制度

3.1、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采购苯酚、丙烯酸酰铵、氩砷化钠、氢化钾等有毒化学试剂,三大酸(硫酸、盐酸、硝酸)、汞和易燃品乙醇,实行少储存勤采购。采购有毒、易燃、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由化验室负责人填写“采购申请表”并确认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购置。

3.2、严格控制采购渠道,危险化学品必须从评价合格的化学试剂供应商名单中采购。

3.3、采购进场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办理入库登记,不得在办公室或其它场所停放。

4.建立危险化学品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有毒、易燃、爆炸、腐蚀性化学试剂分别存放,并与普通试剂隔离。由试验负责人和化验室负责人共同负责。使用苯酚、丙烯酰铵、氩砷化钠、氢化钾等有毒化学试剂,必须有两人到场才能开锁取用。

5.危险化学品实行使用审批制度。

化验员根据每次分析项目需用数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计划”,试验负责人审核,检测室负责人审批。

6.建立使用发放登记制度。

发放时由检测室负责人根据领用审批计划,发放相应数量,双方签字认可。

7.持证上岗。

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独立从事化验室工作,正确按照化学分析方法处理化学分析后有毒、酸、碱废液及废物。将废物放入废液桶进行中和,测量PH值达到7±1范围后,再排入下水道中,并用适量清水冲洗。

8.严格控制进入化验室人员,非试验室人员进入化验室须有试验室领导同意,并指定化验室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陪同。试验室其它人员进入化验室应有试验负责人同意。

9.劳动保护

化验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带防护手套。

10.奖罚措施款

10.1、化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与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挂勾,当全年无任何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质量体系审核无不合格项时,年终发放安全质量奖。

10.2、当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大小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11.应急方案

11.1、公司任何人发现化验室出现异常现象时,如“门、窗”被非正常打开、“危险化学品专柜”被非正常打开,要立即向试验室主管领导报告,由化学室负责人保护好现场,在公司领导未作出指示以前,不得改变原有形态。

11.2、化学试剂烧伤,一旦发生化学试剂烧伤,要立即采用清水冲洗,并向试验负责人汇报,试验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当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向试验室领导汇报,同时尽快护送伤员到门诊所医治。当门诊所医治有困难时,要尽快送大医院救护。

11.3、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事件

A)立即向试验室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B)试验室领导接到有关危险化学品被盗报告时,要立即组织相关部室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大小、轻重程度;

C)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同化验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确认被盗化学试剂种类、数量,分析危害程度;

D)当认为被盗化学品危急周边环境人生安全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调查追踪。

11.4、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公司领导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要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进入现场,打开门窗通风,指挥输散各楼层围困人员到安全地点,启用灭火器,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火势严重时,要即拨打119报警,请求援救。

12.本办法由试验负责人负责解释。

篇3:油气田公司清管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管理,确保管道处于高效运行状态,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管作业包括天然气管道常规清管、智能检测(含前期清管和检测器的运行)、缓蚀剂预膜(含前期清管和预膜清管器运行),按规模划分为一般清管作业和重大清管作业。其中:

重大清管作业:集输气量大于200×104m3/d的管线清管作业、管道智能检测和缓蚀剂预膜。

一般清管作业:重大清管作业外的其它清管作业。

第三条?新建气液混输管线、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长度超过3km的湿气输送管线、长度超过5km的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应设置清管装置;以供气功能为主且沿线“T”接支线较多的净化气输送管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气液混输干线、环形管网输气干线应考虑双向清管流程;DN150及以上管线的收发球装置及线路应满足管道智能检测器运行需要;高含硫管线清管装置宜考虑缓蚀剂预膜功能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对清管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公司机关负责清管作业的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开发部是清管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清管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宣贯。

2.负责对各单位清管作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审查与故障处理的指导。

第七条?分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重大清管作业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管道清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具体管道(段)清管周期的制定与清管方案的审批。

3.负责向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报送重大清管作业计划。

第三章?清管周期与计划

第九条?各单位须针对管道实际情况,结合气质条件、历次清管情况及气温变化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管周期,管道清管周期确定的主要原则依次为管输效率、污物量和最长周期:

1.管输效率原则:湿气管道采用威莫斯公式计算,当管输效率小于80%时,应安排清管作业;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采用潘汉德公式计算,管径DN400以下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0%、管径DN400及以上管线管输效率小于85%时,应安排清管作业。

当管输效率难以计算,可根据管道输送压差的变化合理安排清管作业。

2.污物参考原则:管径DN300及以下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应小于10m3;管径DN300以上管道(段)每次清出污水折算到每千米管道应小于0.5m3,如清出污物量超过上述参考量,应考虑缩短清管周期。

3.最长周期原则:气液混输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湿气管道清管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含硫干气或净化气管道的清管周期不应超过半年;清管条件差(流速低、运行压力低且管道较长)、卡堵后影响大(如城市单一供气或主供气源管线的清管作业)的管线,最长清管周期不宜超过1年。

4.高含硫天然气集输管线的清管周期应考虑管道内腐蚀防护方案要求;气温降低时应缩短气液混输、湿气管道的清管周期;天然气输送管线在停运检修前应进行清管作业。

第十条?清管作业计划纳入各单位月度生产运行计划管理;重大清管作业纳入分公司月度生产计划,并在各单位上报生产运行处的下月生产运行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因管道运行需要临时进行的重大清管作业,应提前报告分公司开发部和生产运行处。

第四章?清管方案

第十二条?清管作业应编制清管作业方案,清管作业方案模板见附件A,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管道概况。

2.清管前的运行状况。

3.管道内杂质情况分析。

4.清管器的选用说明及规格型号。

5.清管期间运行参数计算。

6.清管组织机构及职责;。

7.清管时间安排和操作步骤。?

8.清管器跟踪安排。

9.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卡堵、安全运行,高含硫和含凝析油管线的放空与球筒打开、智能检测工具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气量应急调配等)。

第十三条?对于常规清管可编制通用的《清管作业方案》,安排清管作业前根据管道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对于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可编制《清管作业总体方案》,对清管作业的安排、各类清管工具组合应用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第十四条?清管作业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现场作业的依据,重大清管作业、含凝析油及高含硫天然气输送管道清管作业、管径在DN250(输气管理处为DN350)及以上管线清管作业的方案必须由气矿(输气管理处)相关部门审批;其它清管作业可由作业区(营销部)审批。

第十五条?清管作业收发球(器)操作涉及设备打开作业,应按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六条?清管器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输送介质、清管装置、历次清管情况及季节变化等因素。

1.气液混输与湿气输送管线清管可采用清管球或柱状清管器,条件具备时宜尽量选用柱状清管器,凝析油管线应尽量采取泡沫清管器。

2.含硫干气与净化气输送管线清管应尽量选择柱状清管器。

3.管线投运后的第一次清管或管内杂质较多管线清管时,应先采用清管球或泡沫清管器等质地较软的清管器清管,再根据清管情况合理选择清管工具。

4.管道智能检测、缓蚀剂预膜的清管方案应根据管输介质、管线新旧程度、历次清洁等因素进行优化,以降低清管卡堵风险。

5.清管器运行时必须装上发射机,并调试好收发讯装置。

第五章?清管作业

第十七条?清管作业前检查准备

1.清管作业前,应对清管管道(段)的进出气点、阀室阀井、穿跨越等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相关站点(阀室)收发球筒及附件、排污放空系统、个人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防爆通讯设施等,确认满足清管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危害识别,整改不可接受项,完成整改后再实施清管作业,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2.根据管道线路情况选择适宜的地点监听或跟踪清管器,特殊线管段加密设置跟踪检测点。

3.检查清管器的骨架、支撑盘、皮碗及紧固螺栓和收发讯装置等部件,确保组装正确且完好;清管球排尽空气后注满水过盈量宜控制在3%~10%,清管器过盈量一般控制在1%~4%。

4.组织清管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开展清管作业前工作前安全分析,落实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5.确认具备清管作业条件后,根据方案及指令开展清管作业。

第十八条?长度大于10km的管道(段)清管时宜设置线路监听点,监听点原则上按10~15km设置1处,监听点主要分布在沿线进出气点、阀室(井)、露管及接收站前0.5~1km处。

第十九条?清管球(器)收、发应严格执行清管作业操作规程,操作控制要点:

1.开启快开盲板前必须确认球筒压力回零、无人员正对快开盲板;关闭快开盲板后确认防松动楔块插好或防松螺栓紧固。

2.应采用发球流程、自然建立压差方式发球,严禁采用球筒憋压后再开发球筒球阀发球。

3.正常生产清管作业时,应采用密闭清管方式;清管过程中,应认真进行流量、压力、压差分析及监听,在清管器(球)通过站外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可适量开启排污阀,以防止污水(污物)进入站场或下游管道。

4.空管通球时,可考虑放空引球,但球过最后一个监听点时应逐级开启排污、关小放空;收球时必须建立一定背压,严禁空管收球。

5.干气管道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前应先向球筒内注水,以防硫化亚铁粉尘遇空气自燃;凝析油含量较高的管线清管收球,打开球筒盲板时宜注水稀释油蒸汽。

6.收发球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管装置进行清理和维护保养,并恢复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清管器(球)运行控制要点

1.清管器(球)在运行过程中,推球压差宜控制在0.2~0.3MPa,清管器(球)运行速度宜控制在10~18km/h内。

2.在清管期间,应保持管道平稳运行,不宜停输或频繁操作,随时监控分析清管管段的运行参数及变化情况,并向下一站及监听点发布清管器运行位置预告,以便下一站提前做好接收或监听准备。

3.清管过程中发生清管器(球)卡、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采取适当放大推球压差、反推及发第二只清管器(球)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将清管器(球)长期留置在管道中。

第二十一条?清管作业资料

1.清管作业时宜每15分钟记录1次压力和输量,清管器(球)预测运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清管作业应实时观察压力和输量;清管作业完成后,填写相关资料,对清管作业进行分析、总结。

2.各单位在地面集输工程月报中统计清管作业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清管器(球)管理

1.清管器(球)按说明书进行运输、存放、清洗检修和维护保养。

2.每月检查清管器及部件质量,若不能满足需要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开发部按月统计分析各单位清管作业情况,并在开发重点工作简报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管道清管作业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内部审核,包括清管作业执行情况、重大清管计划上报情况、清管异常信息报告及资料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清管作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管理,及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油气管道运行管理部门、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17820《天然气》

SY/T5536《原油管道运行规程》

SY/T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

SY/T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术语及定义

本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3.1油气集输管道:指公司管理的从单井到计量站、转油站、联合站的输油管道和单井到集气站、处理站的输气管道。

3.2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指公司管理的联合站(气处理站)之间的输油输气管道。

3.3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指公司管理的与用户直接交接的输油管道,与长输天然气管道及主要用户相关联的输气管道。输油管道主要有岔转站至华北石化交接站、任二联(任一联)至华北石化交接站、阿一联至赛汉末站;输气管道主要有永北东线、永北复线、苏大输气线、河石输气线、34#阀室至北部门站输气线、34#阀室至西部门站输气线、34#阀室至河间门站输气线、37#阀室至苏桥站双向输气线。

3.4油气集输与处理生产管理:是指油气井产出的油、气、水,经计量站(集气站)、接转站(输气站)、联合站(气处理站)至外输合格原油(天然气)全过程的生产运行管理。

3.5管道完整性管理:管道管理者为保证管道的完整性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具体指管道管理者针对管道不断变化的因素,对管道运营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不断改善识别到的不利影响因素,采取各种风险减缓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最终达到持续改进、减少和预防管道事故发生,经济合理地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目的。

3.6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主要指油气生产单位、华港燃气集团等单位。

4?职责

4.1运销部是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推广指导。

4.1.2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运行技术管理。

4.2基建工程部是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

4.2.1负责公司所属油气管道,包括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和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设施新建项目、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

4.2.2负责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行技术管理

4.3生产运行处负责公司生产应急保障系统的统一组织、调度、指挥;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与组织。

4.4规划计划处负责油气管道设施新建项目、改造项目、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项目的前期工作与投资的计划下达。

4.5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原油、天然气对外贸易和内部计量交接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人员培训、发证;参与原油、天然气计量交接纠纷处理。负责油气管道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的实施、负责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4.6油田保卫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预防和清理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4.7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油气管道生产管理、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的具体实施。

5?管理内容

5.1油气管道投产

5.1.1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投产由公司成立的项目部或运销部组织实施。

5.1.2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投产分厂级和公司级项目。厂级项目由油气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级项目由公司成立的项目部或基建工程部组织实施。

5.1.3原油管道投产准备:

a)管道投产要针对管道自身特点编制好投产方案,投产方案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主管部门审定。

b)成立投产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线的试运投产工作,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验收规范进行预验收。

c)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岗位人员培训合格,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

d)制定好各岗位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编制生产报表。

e)做好投产前协议的签订工作,如交接协议、供电协议等,落实满足投产需要的油源。

f)对重新启用的原油管道应进行管道腐蚀状况调查和剩余强度评价。

g)全线的清管和整体试压应在管线投油前进行,投产前应对全线进行线路巡查,检查管道沿线标志及伴行公路情况,要对管线全线设备状态及管道阴极保护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h)要做好干线清扫工作,清管采用机械式清管器,可采用空气或清水做清扫介质,站间的清管次数不应少于三次,清管污物不应进入管网系统,污物的排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原油管道投产依照SY/T5536《原油管道运行规程》执行。

5.1.4天然气管道投产准备

a)前期准备工作可参考原油管道投产准备前四项条款。

b)投产前要进行工程预验收,管线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干燥,干燥宜在严密性试验结束之后进行,干燥后保证管线末端管内气体在最高输送压力下的水露点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c)输气站试运应在站内工艺管线试压合格后进行,先进行单体试运,再进行整体试运,系统需连续平稳运行72h为合格。

d)管线内的空气置换应在强度试压、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置换管线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无腐蚀、无毒害性的惰性气体作为隔离介质,置换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应大于5m/s,当置换管线末端放空管口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时即可认为置换合格。

天然气管道投产依照SY/T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执行。

5.2油气管道运行管理

5.2.1运销部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运行参数技术指导。

5.2.2基建工程部负责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行技术管理和参数报表收集分析工作。

5.2.3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具体组织日常生产运行,按油气输送计划编制管道运行方案,保持各站工况的协调,保证输送任务的完成。定时收集各站运行参数,了解运行情况。及时对管道运行进行分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调整措施。填报日常运行报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管道运行情况,接受指导和指示。

5.2.4进入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和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的原油要符合SY/T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天然气要符合GB17820《天然气》标准。

5.2.5油气管道清管

5.2.5.1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清管方案的编制工作。

5.2.5.2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清管方案的审定。

5.2.5.3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清管方案的审定。

5.2.5.4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按审定的清管方案进行管道清管和管理工作。

5.3油气管道保护和日常维护

5.3.1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油气管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5.3.2油气管道保护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3.3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巡检,雨季或其他灾害发生时要加强巡线检查。

5.3.4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穿越管段稳管状态、裸露、悬空、移位及受流水冲刷、剥蚀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恢复,保证油气管道运行安全,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应齐全完整;定期检查站场绝缘、阴极电位、沿线保护电位,定期检查管道的防腐绝缘层状况,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修复。

5.3.5管道清理占压依照QG/HBYT292-2009《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管理办法》执行。

5.4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5.4.1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5.4.2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油气管道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的编制。

5.4.3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立项批复。

5.4.4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

5.4.5油气管道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分厂级和公司级管理,厂级项目由油气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级项目由公司项目部或基建工程部组织实施。

5.5管道应急管理

5.5.1应急方案编制

5.5.1.1运销部负责《原油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5.5.1.2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管道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5.2应急演练依照QG/HBYT077-2008《应急管理程序》执行。

5.5.3应急处理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或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6计量交接协议及纠纷

5.6.1运销部负责公司级计量交接协议的签订。

5.6.2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签订厂级及厂级以下计量交接协议。

5.6.3运销部负责组织厂级(含厂级)以上商品油气计量交接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

5.6.4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厂级以下油气计量交接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

5.7管道完整性管理

5.7.1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和实施。

5.7.2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和实施。

5.7.3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具体实施。

5.7.4管道完整性管理内容

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数据采集与整合、高后果区识别、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维修与维护、效能评价等6个环节。

6?相关文件

6.1?QG/HBYT077-2008《应急管理程序》

6.2?QG/HBYT292-2009《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管理办法》

篇5: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为全面实行全员安全上岗证制度,规范岗位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与复审工作,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防险避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上岗证采用A证和B证两种。

生产岗位操作层员工持A证上岗。包括:采油、采气、油气集输、炼油化工、辅助生产岗位及三级以下站库的班站长等操作岗位人员。

基层生产组织、指挥管理层员工持B证上岗。包括:三级以上(含三级)站库的站长、井区长等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安全上岗证是岗位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技能、符合单独上岗条件的基本证明,员工必须持安全上岗证上岗,随身携带,一人一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基层管理、操作岗位的各类用工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上岗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取证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牵头,人事教育部门配合。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制定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管理办法、确定试题范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考核及复审等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及发证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八条?培训对象: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对象为A证和B证的所有待取证人员。

第九条?培训内容: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分理论培训(包括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等)与实际操作培训两个方面。

理论培训:以岗位应知应会、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源辩识、工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理等为重点内容。

实际操作培训:以规范操作、危险源辩识、正确处理各类险情及相邻作业、关联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等为重点内容。

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以熟练掌握HSE“两书一表一卡”基本要素、风险识别方法、应急预案、应知应会和安全管理技能等为重点。

第十条?培训时间: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实际操作培训应根据岗位及现场熟悉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4学时。

第十一条?培训形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岗位、班站为单元,采取分期分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各二级单位合理、统一组织实施。

基层管理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作业区、车间为单位,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教员资格、考试答卷、考核成绩等资料要存档、备案。

第四章?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十三条?员工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分为安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理论考试题由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部门按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层面,分专业、类别、工种、工艺特点建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题库,考核、复审时从题库中随机抽题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要结合岗位特点与现场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发证:岗位操作人员理论考试70分以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A)”。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有一项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基层管理人员经过理论考试70分以上并能熟练辩识和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能正确判断伤害(危害)方式,危害因素原因分析准确、预防措施切实可行、应急措施得当、应知应会清楚的,由本单位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签发“安全上岗证(B)”,准予单独顶岗组织指挥生产。

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经重新培训后允许补考1次,补考合格后予以发证。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证的员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或组织指挥生产。

第十六条?复审

(一)复审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

(二)复审确认。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则安全上岗证失效。

(三)复审周期。安全上岗证一年复审1次。由安全环保和人事教育培训部门在复审栏填写“至某年某月有效”条形印章。

第五章?管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持安全上岗证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对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安全环保处、人事处报送本年度本单位有关安全上岗证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员工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安全上岗证,并及时组织进行培训、考核和复审。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上岗证的;

(四)拒绝出示安全上岗证或拒绝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私自涂改证件内容或撕毁证件的;

(六)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七)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作业的。

第二十条?离开本岗位达3个月以上的岗位人员、转岗、并岗、调整岗位人员或安全上岗证丢失的岗位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从事安全上岗证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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