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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监事会会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9

房地产集团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

第五条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更换监事人选。

第六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l/2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的;(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对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指定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年终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事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监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规则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监事会相应地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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