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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燃气带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各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实施的停气、降压、新建管线同原有带气管线碰口、动火、置换、放散及通气等工作内容。

其中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第二条带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带气作业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涉及到动火作业的还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附表一),并将带气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带气作业中如包含有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各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第三条带气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并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带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带气作业现场必须根据作业要求划定适当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六条因带气作业原因影响到用户正常用气或暂停供气的,各公司应当将带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带气作业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严禁安排在夜间进行。

第七条紧急事故处理涉及到的带气作业不适用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八条本章所指的降压是指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者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停气是指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第九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提前通知受影响用户,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一条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二、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三、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宜将管道内燃气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第三章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

第十二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除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外,其余所有碰口作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时应符合生产管材、管件生产厂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在实施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作业前,必须确保新建管道工程为已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新建管道工程严禁实施同原带气管道的碰口作业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实施碰口作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制订作业方案:

一、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和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和惰性气体置换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

二、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条件但不具备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

第四章置换、放散和动火

第十五条本章所指的置换包括直接置换和间接置换,其中直接置换是指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间接置换是指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放散是指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动火是指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可燃气体泄露检测仪LEL档)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七条放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二、放散点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两米;

四、对聚乙烯塑料管道(Pe管)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同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为停气动火和不停气动火两种方式,其中停气动火是指停气并采取了直接或间接置换后的动火作业;不停气动火是指不停气并采取了降压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二、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不停气动火作业时,应对新、旧钢管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同时必须保持管道内为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安排专人监控压力并做好相关记录;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第五章通气

第十九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第二十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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