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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

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7禁火区

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8动火作业单位

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9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

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基本要求

4.1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4.2企业应明确禁火区、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4.3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4.5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火人。

4.6动火作业前,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7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8动火作业前,企业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动火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等。

4.9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适用要求。

4.10作业人员应遵守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11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时,应同时执行相关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12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13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4.14企业应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5职责和资质

5.1职责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a)?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b)?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c)?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d)?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e)?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5.1.2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5.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c)?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d)?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5.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

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5.1.5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5.1.6监火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

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5.1.7属地负责人

属地负责人(分厂厂长、车间主任、装置经理、仓库主管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a)?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c)?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d)?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e)?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8动火作业分析人

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

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5.1.9动火作业审批人

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

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5.2人员资质

5.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5.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5.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企业应根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大小,明确动火作业等级及对应的区域。在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企业可以划定固定动火区。

6.1?特殊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6.1.4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6.1.5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的罐区(包括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以及单独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库房和生产单元动火作业。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6.2一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2.1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3厂区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6.2.4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的动火作业。

6.3二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3.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3.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动火。

6.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动火。

6.3.4企业新建生产装置与原有生产装置或系统完全隔离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动火作业的审批

7.1动火作业审批

7.1.1企业特殊动火作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属地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部门会签。

7.1.2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当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因故不能审批时,可以书面授权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授权后的安全责任主要由授权人承担。

7.1.3授权审批采用一次授权方式,并且授权人应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得二次授权。

7.2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7.2.1节日、假日(休息日)、夜间(当日晚20时至次日晨8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

7.2.2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

8作业前风险分析

8.1企业应制订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分析方法、分析人员、分析程序。

8.2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

8.3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检查表(SCL)、作业安全分析(JSA)等风险分析方法,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充分辨识作业现场涉及的各类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设备特性和工况,生产工艺特点,作业点周边环境等,分析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及风险因素,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9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9.1作业基本要求

9.1.1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管理,属地负责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现场和生产工艺的管理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

9.1.2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监火,属地负责人应指定取得监火人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监火人。

9.1.3尽可能减少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

9.1.4进入反应釜、槽、罐等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降温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烟尘和高温等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9.1.5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有毒物质,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依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1.6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得进入动火区域;

9.1.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9.1.8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9.3规定执行。

9.1.9对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如冷水塔、玻璃钢容器、长线管道、包装桶等)经清洗、置换后因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准确取样分析的动火作业,需按9.3规定执行。

9.1.10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9.1.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1.12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如: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13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9.1.1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1.15平面封堵和高处防护

a)?在涉及超过一层的厂房或一层厂房内在设备上方动火,应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确保动火时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物件不会飞溅掉落到下层厂房或下方设备上。

b)?在高大设备、管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封堵、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溅或高温物体掉落至动火点下方及周围的设备、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沟、水封等。

9.1.16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动火人、监火人应清理现场,关闭乙炔气瓶、氧气瓶,切断电焊机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

9.1.17经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由动火人、监火人随身携带,备查。

9.2作业器具的管理

9.2.1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9.2.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2.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

9.2.4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设置防晒、防倾倒设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止回火器。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

9.2.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乙炔气瓶阀门;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乙炔气瓶和氧气瓶阀门、减压阀等接口处用专用管箍卡紧,不得有泄漏,压力表、阀门应灵敏完好。橡皮气管不得有鼓包、裂纹、漏气等缺陷。

9.2.6焊机电源线、焊接导线、回路线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线,不得有破损、裸露等现象,不得用其它电线、金属物代用。电焊机接线应牢固,接线桩不得裸露。接地和接零保护齐全可靠。

9.2.7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电焊机回路线应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体上,不得搭接在工艺管道、设备、电气和仪表设施等其它金属物体上形成回路。电焊机应用不燃材料遮盖,满足防水要求。

9.3特殊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9.1和9.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9.3.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9.3.3动火点所在区域负责人应预先通知本单位生产调度或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9.3.5应保持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9.3.6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

9.4作业过程视监控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做到“一票一录像”。

10固定动火区管理

10.1设置条件

10.1.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0.1.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10.1.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10.1.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10.2管理要求

10.2.1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10.2.2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10.2.3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0.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10.3.1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3.2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

11动火作业第三方服务管理

11.1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1.2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1.3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11.4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执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1.5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可燃有毒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2.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在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的,应对设备、管道内和大气环境同时进行动火分析。

12.2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12.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允许超过60min。

12.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作业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全程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随时进行监测。

12.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仪器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2.6动火分析人员应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并将动火分析报告单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根上。

12.7动火检测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3.1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3.2动火作业负责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施工作业负责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13.3《动火安全作业证》最终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检查属地和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13.4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13.5动火作业完成后,由监火人和动火人共同进行完工验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由监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3.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人和监火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属地单位保存。《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篇2:动火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取样分析,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其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3.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将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在容器和沟槽内动火时,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向容器、沟槽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甲方进入乙方区域,检修乙方的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篇3: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篇4: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

3.特殊用火: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领导、厂有关部门、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第五条?一级、二级、特殊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张用火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由用火所在车间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2.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对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3.车间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认为无误后签字。

4.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5.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厂安全部门(或用火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领导批准生效。

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厂领导批准生效,实行地区公司、车间两级管理的单位,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所有与用火作业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6.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

7.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等级相应提高一等,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1.用火须由二人担任监护。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的人员做监护人。

2.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车间人员指导下落实。一般情况下,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工作,在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监护人、用火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1)应持用火票第二联,对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用火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2.用火人的职责:

应持用火票第3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九条?用火的综合技术措施:

1.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一遍,确认完备,方可用火。

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及石棉板代替。

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5.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分析部门负责。现场采样时,车间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6.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以“用火作业票”代替。

7.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应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11.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12.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13.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十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并由区域管辖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填写“进车票”,厂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一级、特级作业票存根由厂安全部门保存,二级作业票存根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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