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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程序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8

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方面比较细则化,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职工休假程序,大家可以阅读下文并从中了解一下如何正确合理地管理员工、管理基层。

1.0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________公司所有员工。

3.0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4.0程序内容

4.1病假

①员工休病假,超过______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②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③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______天带薪病假。

④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______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______%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⑤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4.2年假

①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为:______天/年

②上班满______个月可开始休假(满______个月则享有______天年假)

③年假遇节假日顺延

④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⑤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⑥员工如愿意放弃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______倍计算。

4.3工伤假

①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CEO和人力资源部。

②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③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④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4.4婚假

①女职工年满______岁前结婚有薪婚假______天(______小时)

②女职工年满______岁后结婚有薪婚假______天(______小时)

③男职工年满______岁前结婚有薪婚假______天(______小时)

④男职工年满______岁后结婚有薪婚假______天(______小时)

⑤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4.5产假

①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②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③员工生育可享受______天全薪产假。

④年龄______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______个月带薪产假。

⑤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______天。

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_____天。

⑦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______天陪产假。

⑧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______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4.6丧假

①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______天(______小时)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______天(______小时)

4.7倒休假

①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②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二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③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参见加班制度)。

④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4.8公共假日

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①五一节:______天

②新年:______天

③春节:______天

④国庆节:______天

⑤女员工可在妇女节享有半天公休(遇休息日不顺延)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4.9事假

①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②事假最长不超过二周。

4.10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日期批准人

____-____天(包括____天)直属上级

____-____天(包括____天)部门经理

____天以上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____天,____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4.11请假程序: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相关阅读:公司各部门员工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篇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休假的实施细则,并按照云锡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除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还适用于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其他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职工休假包括两类:福利假与非福利假

1、福利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

2、非福利假包括事假、病假等。

第二章各类休假管理

第四条国家法定休假日

1、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职工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当地民政厅(局)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1)、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不计入年休假。

3、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用人部门集体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冲抵职工年休假,职工事假和病假应首先冲抵职工年休假。冲抵的集体活动时间、事假和病假不扣发薪酬。

(2)、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部门(职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分段使用年休假,可以根据年休假的时间长短分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5天的(符合享受年休假5天条件的,下同)一次集中安排、年休假10天的可分两段安排、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段安排。

(3)、对公司部分岗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统一说明情况后可计发年休假补贴,对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安排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计发年休假补贴。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不含工伤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办理退休及内退手续的职工或因公负伤离岗休养的;

(4)、长期脱岗学习或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5)、新招聘录用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工作满1年,但当年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

(6)、当年停薪留职、休哺乳假(累计)、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

(7)、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

5、如职工在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年内又出现第4条(1)、(2)、(4)、(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得年休假。

第六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长期不能在休息日团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试用期满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的次年(转正后)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4)、新婚的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

(5)、离婚、丧偶的职工,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亲,如不能提供,则根据实际状况,从试用期满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申请休探亲假时,需配偶单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四年起始时间以领取结婚证次年计算;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人力资源部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职工因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使用,但分期使用探亲假,只能给予一次路程假;

(6)、职工销假后,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的《休假申请单》和销假记录,按公司探亲报销的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职工休假期间,因患重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取得当地乡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原则上以一周为限,视为病假处理;

(8)、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无故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路程较远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路程假期;

2、丧假往返路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予报销。

第八条婚

1、婚假指职工结婚而享受的休假,婚假原则上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职工休假时持《结婚证书》,办理休假相关手续,可享受3天婚假;

3、职工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5天;

4、职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期,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第九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指育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

2、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育年龄(已婚妇女2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者为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15天;

5、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者为晚婚)条件者,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超期时间按病假处理;

7、职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者,按医务部门或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可以休假;

8、若职工配偶在本市工作,一方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另一方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2天的护理假。

第十条哺乳期保健假

1、根据《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对有未满一周岁哺乳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当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一次使用:上午推迟1小时上班,中午推迟1小时或下午提前1小时上班。女职工休哺乳保健假需报告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意,休假的方式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事假

职工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事情,可以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申请一段期限的假期。但年度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请一定期限的假期。

2、假满后根据病(伤)情状况,仍需请假的,需按照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3、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完成相关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工伤假

1、职工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根据市一级医院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伤医疗期限。

2、工伤医疗期满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继续休息的,经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结果延长工伤医疗期,若经鉴定部门鉴定后未同意延长医疗期的,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因公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伤愈复发,由市级医院诊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其相应治疗期可视为工伤医疗期。

第三章各类休假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休假审批程序

职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各类休假时,首先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休假程序完成休假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其中,职工申请享受福利假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前需先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休假资格核定。

第十五条各类休假审批权限

1、基层职工申请各类休假,部门负责人审批。

2、科研、生产、技能操作和分析检测类二级岗位及以上,职能服务和市场营销主管及以上职工申请各类休假,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管理班子成员申请各类休假,党政办登记后,报总经理审批。

4、各类休假超过10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各部门审批职工各类休假时,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等客观因素。

第十七条职工因事或因病需请假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十八条职工若有急事需亲自处理而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其他方式(打电话等)向部门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补填《休假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注:休假管理详细程序详见附件。

第四章各类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第十九条福利假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1、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各类福利休假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休假天数

2、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全额发放。

3、职工在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等福利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4、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福利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不包含生产性津贴。

5、年休假补贴的核算办法:

按计发职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计发,年休假补贴计入各利润中心部门的工资总额和成本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事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事假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当月应发结构工资/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职工事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病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按50%进行发放,各种津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50%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

2、职工病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工伤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工伤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及保

健津贴按实际工伤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工伤天数

2、职工工伤期间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注:结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类休假年度周期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计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事假和病假。

第二十四条职工休假前需办理工作代理或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以便履行工作职责,休假职工与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时,需双方签字认可,休假期间,由代理人或被移交人全权处理原工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事故范围,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云南省及云锡集团公司劳动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工会组织有关程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试行,之前公司执行的各类休假制度及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4:丰盛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医院对职工年休假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

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确定

1.职工在医院工作累计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当年调入本院的职工年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周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当年产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职工请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区)领导有计划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时少安排,闲时多安排,时间过半,休假过半。职工非计划要求休假的,原则上应在科室排班前报告本科室(病区)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职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临时休假,科室(病区)领导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给予考虑,凡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者,要在报告中写明或口头明确告诉科室(病区)领导,以便及时考勤,但轮到夜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原则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间确实需请假,则应按病、事假处理。

3、年休假时间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法定节假日天数不在年休假内。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调整休假天数的职工,上半年到达规定的年限,当年享受;下半年达到规定的年限,则以次年度开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医院中层干部休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临时科室(病区)负责人。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联系人,以便有急事时及时联系。

7、休假前必须先履行休假手续并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8、职工休假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篇5: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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