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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严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的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科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产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需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具,并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2、驾驶两轮摩托车负载三人以上的;

3、超速行驶的;

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驾驶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

6、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7、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不按本办法规定路线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辆证照不齐的。

(二)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各种机动车辆行驶必须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三)公安机关、公司保卫部、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领导的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行驶,不受行驶路线及速度的限制。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赶场制度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篇3: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九条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镇属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镇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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