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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贮存发放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物品贮存发放的要求。

2、管理要求

2.1对危险物品实行专仓贮存,专人保管并严格搜照各种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发放。

2.2仓库内严禁吸烟,杜绝火种,必须有防火、灭火器具,保管员妥善保管,会正确使用。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3保管员必须掌握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能,分品种、分类型进行贮存、发放,严防事故的随时发生.

篇2:氰化钾贮存使用规定

1目的

氰化钾属剧毒药品,为了防止氰化钾在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实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氰化钾的贮存和使用。

1.职责

3.1化产车间负责氰化钾的贮存和使用;

3.2安全科、生产科负责氰化钾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

4程序

4.1氰化钾的贮存

4.1.1氰化钾贮存地点为化产车间污水处理单独隔开的库房,并保存在保险柜中。

4.1.2氰化钾库房设置防盗门及防盗窗,防盗门设置防撬锁装置,防盗门上的钥匙由化产车间主任负责保管。

4.1.3氰化钾库房中设置保险柜,保险柜上有两套钥匙,分别由生产科长和安全科长保存。

4.1.4保险柜上的密码由化产车间污水处理班长负责设置和记忆,其密码不准告诉其他人员。

4.2使用

4.2.1氰化钾在配药使用时,应提前提出使用申请报安全科,经科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取用氰化钾时,必须有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污水处理班长同时在场时方可取药。

4.2.3取用氰化钾人员应穿戴连体式防护服,在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同时在场进行取药和配药。

4.2.4所取氰化钾药品水量应刚好够配药数量,不准有多余数量,多余药品必须完全放回。

4.2.5配药时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必须全程跟踪配药过程,当配药完毕,剩余氰化钾重新放回保险柜,且保险柜上好封条、所好,防盗门所好后,三人方能离开。

4.2.6封条必须有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的公章和日期。

4.2.7所有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签字的记录由化产车间负责保存。

4.3检查

4.3.1安全科每月不定期对氰化钾贮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时,应有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同时到场。

4.3.2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氰化钾贮存地点是否符合贮存要求,是否可能被盗。

4.3.3当氰化钾贮存地点不适合贮存时,应及时选择更换贮存地点;当保险柜封条发生破损,可能发生被盗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不得隐瞒。

4.3.4污水处理值班人员听到库房有异常声音时,必须及时观察了解情况,不得听而不闻,否则,每出现一次至少罚款500元。

5附则

5.1违反此规定的人员,每发现1次考核500元。

5.2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篇3:试剂购买贮存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购买、贮存、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用化学试剂。

第三条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试剂保管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规程内容

第一款实验室化学试剂的购买

(一)每年底由各岗位根据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和有关试验,留样检验工作任务,上报

下一年度所需化学试剂计划,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负责人汇总计划,统计各品种需要量、库存量、实际应购量后,报技术总监审

批。计划的原则是既保证生产检验,又要避免浪费或过期失效。

(三)填写《请购单》各项内容时,应项目齐全,若为手写应书写工整,避免误购。

第二款实验室化学试剂贮存环境

(一)贮存室应有良好的耐腐蚀,防爆的排风装置,有恒温除湿装置,保证随时可启

动,运转良好,室温一般应控制在15~25℃,相对湿度以50~75%为宜。

(二)实验室化学试剂应单独存放在专用的药品贮存柜内或存贮架上。贮存柜应阴凉

避光,防止由于光照及室温偏高造成试剂变质、失效。

(三)化学试剂贮存柜应设在安全位置,室内严禁明火,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有效,以

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四)存放化学试剂的贮存柜用防尘、耐腐蚀、避光的材料制成,取用方便。

(五)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柜或同一贮

存室内存放。

(六)危险品应贮藏于专柜中。

第三款实验室化学试剂的贮存

(一)化学试剂贮存由专人负责。

(二)保管员应由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保证

按规定要求贮存化学试剂。

(三)实验室操作区橱柜及操作台上,只允许存放适量的化学试剂,不许超量存放。

多余的试剂须放入规定的贮存柜中,每个品种存放最多不得超过3瓶。

(四)检验中使用的化学试剂种类繁多,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

爆、易挥发、腐蚀品、贵重品等)和贮存要求存放。

1、分类:一般按液体、固体分类。每一类又按有机、无机、危险品、低温贮存品等再

次归类,按序排列,分别码放整齐,造册登记。

2、贮存:易潮解吸湿、易失水风化、易挥发、易吸收二氧化碳,易氧化、易吸水变质

的试剂,需密塞或蜡封保存。

(1)见光易变色、分解、氧化的试剂应避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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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剧毒品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3)高活性试剂应低温干燥保存。

(五)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温湿度正常,保证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五条实验室化学试剂的使用

(一)不了解试剂性质者不得使用。

(二)使用前应辨明试剂名称、浓度、纯度级别、生产厂家、牌号、批号,是否过使

用期限。无瓶签或瓶签字迹不清、过期试剂不得使用。

(三)使用前观察试剂形状、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长菌等异常情况。变质试剂

不得使用。

(四)注意保护瓶签,避免试剂污染瓶签。倾倒试剂时,瓶签应向着手心一面。

(五)取用试剂时应注意防止试剂污染:

按使用量取用,用剩的试剂不得倒回原试剂瓶;取用液体试剂应倒入小烧杯中再用吸管

吸取。

1、吸管:不要插错吸管;勿接触其他试剂。

2、瓶塞:塞心向上勿与它物接触,勿盖错瓶塞。

3、瓶口:勿敞开太久,以免灰尘及脏物落入。

(六)需冷冻贮存的试剂使用时勿反复冻溶,避免加速试剂变质。应按日用量分装冷冻,

按量取用。

(七)低沸点试剂用毕立即放回,防止温度升高使试剂变质。

(八)贮存于冰箱中的试剂应定置码放整齐,用毕归还原处,防止因紊乱造成不应有的

差错。

第六条配制试剂的贮存

(一)配制试剂一般在实验操作区内保存,保存条件略低于化学试剂贮存室,因而其

管理尤为重要。除执行化学试剂贮存要求外,应特别注意外观的变化。有特殊规定的配制试

剂按要求的条件贮存。

(二)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贮存期一般为3~6个月,过期不得使用,应重新配制。

如发现异常不得使用,须重新配制。

(三)注意室内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

(四)配制的试剂应密闭保存,瓶口或盖毁坏应及时更换。

(五)填写有关记录。

第七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篇4: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即: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

(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因不负责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予处罚。

另外,化验室应单独设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气穿流。三是化验室做实验时不能关门。四是化验室的门必须向外开。五是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墙上。六是操作实验应在操作通风柜中操作。

篇5: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四、附则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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