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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1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表压力,以下同)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4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5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6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7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8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9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10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11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12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13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或屋顶)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14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15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16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17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18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19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20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21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手动报警器。

(三)报警标示灯。

(四)火警警铃。

(五)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22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23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24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25条

村(里)长、邻长、村(里)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26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27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28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29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30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3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篇2:气体店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单位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经营活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及时、如实报告经营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店安全管理。

(2)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负责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从业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培训;

(4)熟悉经营场所、工作岗位危险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5)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2、新员工应参加岗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法定上岗资格;

4、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三、防火、用火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严禁烟火,严禁吸烟和各种明火作业;

2、经营场所不得设有任何生活设施;

3、电线需用护套铜芯软线。严禁乱拉零时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线。

4、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

5、配备完好的灭火器材。

四、危险品小量存放制度

1、店面危险品存放量不得高于规定要求;

2、危险品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和氧化性酸类;

3、危险品不应紧靠紧贴电器、开关、插座等用电产品。

五、安全检查制度

经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1、店面是否超量储存;

2、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3、电力布线和电气装置是否有隐患;

4、从业人员是否违章操作;

5、是否在店内违规分装稀释剂、油漆等;

6、是否严格禁烟禁火;

7、顾客是否进店抽烟;

8、店面周边是否有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9、电线、插排、插座、开关等是否是三无产品;

10、其他

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经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做好交接班工作;

2)做好当班的经营场所保洁工作;

3)在经营场所内安规范摆放危险化学品;

4)检查禁忌危险化学品是否混放,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是否完好,发现禁忌物混放的或者包装物损坏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立即处理;

5)处理包装物损坏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介质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顾客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当说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防范措施知识;

7)向顾客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8)做好经营记录。

9)装卸人员应当穿工作服,带手套等必须的劳保用品;

10)操作过程中,应当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11)操作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卸车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12)装卸人员禁止穿钉鞋,实瓶和空瓶应当分开存放;

13)气瓶不得在水泥地上滚动,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

2、采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向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无证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下生产厂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要危险化学品要粘贴安全标签;

3)要请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3、装卸毒害品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毒害品人员应熟知操作的基本知识;

2)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导致危险化学品外溢;

3)装卸人员在操作时应当佩戴手套、防毒面罩等劳动个人防护用品;

4)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擦脸和眼睛,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

4、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过程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3)操作过程中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4)装卸人员严禁穿钉鞋;

5)桶装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5、装卸腐蚀品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应当穿工作服、佩戴护目镜、胶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须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时。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3)使用的工具不能沾染异物和不能产生火花;

4)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七、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度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单位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出的事故隐患负责报告及落实监控和整改。

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跟踪整改落实。

4、本单位每半月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5、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在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6、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单位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报告、举报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8、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表。

9、对于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时,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八、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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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消除大量事故隐患的:

2、对发现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或者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

3、在本单位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成绩显善的;

4、对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

6、对遵章守法,按规操作,一年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对上述6种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员工予以经济或者物质奖励。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适用)分为如下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事故性质和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单位应当或者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工艺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调查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事故的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制定和提出奠定基础。

6、确定事故的性质形成调查报告;根据市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市政府的批复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对市政府调查报告没有提到的,本单位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处理。

7、吸取事故教训,单位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求举一反三,落实调查报告中的整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轻、微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展开救治措施,拨打120求救或送当地医院救治。

2、发生重伤、死亡以上事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救;(诺重伤、死亡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应当拨打110、119、120,向社会应急救援机构求援),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小时内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人员立即采取可靠的控制危险源,并立即报告本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立即上报至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长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安监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和质监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这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紧接着,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受害人员,应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救护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选择有利地形,展开现场急救,应至少2-3为一组的集体行动,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疏散组同时紧急疏散,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面广、危害大,应及时指导和组织人员周边区域内人员、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并将这些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排除灾患,消除危害后果,对事故外逸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的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人员消除,消除危害后果。泄漏物处理,可采取围堤堵截、稀释覆盖、收容,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及时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篇3:气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制度,预防气体爆炸,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气房领气瓶时严禁吸烟。

2.气瓶要垂直放在有遮阳的支架内,不能倒地乱放,不同气体要分开放、安全距离应在2m以上;远离明火作业点、电气设备等,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温度不得超过40℃。

3.气体钢瓶搬用,不得倒地滚动,不得与硬物碰撞。

4.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本岗位安全设施,对老化皮管、阀门、割枪进行及时更换。

5.燃着的割具严禁手托,不得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作通风气源,工作完毕须放好。

6.乙炔管阻严禁用氧气、空气吹洗。

7.应用肥皂水进行漏气检查,所检查的漏气处应立即处理,严禁用明火找漏;在车间内发现乙炔或丙烷泄露,应立即停止明火和电气作业,进行通风后再作捡漏修理。

8.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出内部的灰粉,严禁一付胶管接用二把割具。

9.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掉割具上的乙炔阀,稍后再开氧气吹除割具内部的烟灰和气体。

10.当胶管燃烧或爆炸时,应立即关掉阀门,切断气源。

11.气割时必须戴有色防护眼镜。

12.使用自动、半自动气割机时,应遵守电气安全规程,设备故障应由专业人员排除。

13.严格执行离岗检查制度、下班后对各个钢瓶的阀门、枪头进行关闭,检查现场,消除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4.开关液氧时,严禁对着泄压口。液氧瓶上掉下的液滴,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15.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尼龙等能产生静电的服装,从事检修和残液回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结构件车间

2013.3.7

收货部制度

篇4: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我中心实验室的各类高压气瓶管理,确保储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压气体管理、储存和使用涉及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具体要求

1.气瓶室周围严禁烟火,库区要保持整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严禁使用外表腐蚀严重或外表损伤严重的气瓶,使用中的气瓶要直立固定放置。

2.装卸气瓶要轻卸轻放,严禁使用油污手套,严禁野蛮装卸,严禁敲击、碰撞。

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应旋进7圈螺纹,俗称“吃七牙”),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出口的侧面,避免气流射伤人体。开启时,气门开关与减压器都应逐渐打开,防止气体过急流出,产生高温,发生危险。

4.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5.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6.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7.库管员和具体使用者必须清楚各类气体的性能和特性,做到使用无误。

8.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高压钢瓶和气体管路的安全性,特别是气体管路的完整性,避免因外力作用导致管路破损。任何责任人发现任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及时报库管员关闭钢瓶主阀,并通知总务科善后维修。

9.气体钢瓶主阀一般保持开启状态,非工作状态时只需关闭气体管路实验室终端阀门。若长时间(一周以上,包括一周)不使用气体,应关闭钢瓶主阀。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经常检查钢瓶剩余残压,氮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氩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氦气残压不应小于1MPa,乙炔残压不应小于0.5MPa,当残压达到规定限值时,应及时更换或灌装气体。

11.氮气、氩气、氦气钢瓶主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8MPa、实验室终端减压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5MPa。乙炔钢瓶主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08MPa、实验室终端减压阀输出压力一般为0.06MPa。

12.工作完毕后,除乙炔气体外,先关闭仪器,然后再关闭气体管路终端阀门。乙炔气体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气体管路终端阀门,待火焰自动熄灭后,再关闭仪器。

篇5: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检修工程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在作业过程中会涉及到特殊气体设施的检修作业。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避免因泄漏、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等危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修工程公司范围内,涉及煤气、氧气、氮气、氢气、蒸汽等特殊气体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管理。?3引用文件和定义3.1引用文件3.1.1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1.2GB16912-2008《深度冷却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3.1.3AZB/6/0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3.1.4AZB/6/07《动力管线管理办法》3.1.5SAAQ/446-19《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3.2定义3.2.1本制度中特殊气体是指:煤气、氧气、氮气、氢气、蒸汽等可能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的气体。3.2.2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气体后,形成有效切断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3.2.3特殊气体危险区域:特殊气体大量聚集,以致在人员出入、施工作业和使用电气设备、电焊时有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如:空分塔、储槽、球罐、管道、压缩设备等或周边区域。3.2.4特殊气体受限空间:生产、净化、输配和使用特殊气体的管道、阀门井、阀门间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职责?4.1?安全生产科负责监督检查特殊气体设施检修人员安全手续、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视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审核相关手续,听取专业委员会意见,对违反相关制度的施工人员、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考核。4.2专业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科安排,对施工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对涉及特殊气体检修作业的作业流程、安全手续、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相关管道(设备)特殊气体含量进行最终把关检验检测,有权对作业流程不规范、安全手续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制止或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科。4.3检修作业部门要严格遵守特殊气体施工作业要求、生产厂相关规定、检修公司安全制度,全面接受和配合专业委员会的督察与指导。5特性、危害5.1煤气(工业煤气)转炉、高炉煤气是无色、无味、高毒的易燃易爆气体;焦炉煤气是无色、有臭味、有毒的易燃易爆气体。5.2氧气?无色、无味气体或淡蓝色低温液体,不燃气体。长时间吸入纯氧造成中毒。与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还原剂能发生强烈反应。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油脂,还原剂。5.3氮气无色、无味、无嗅气体或液体,不燃烧。具麻醉性和窒息性。5.4氢气?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可燃性。在空气中或在氧气中在一定浓度范围内遇明火、静电火花会发生爆炸。5.5蒸汽无色、无味高温汽液态(饱和:湿蒸汽,过热:干蒸汽),具汽化潜热,空气中外泄冷却呈雾状。常见危害为烫伤、灼伤。6作业要求6.1通用要求6.1.1按照作业票内容,施工人员与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交底,共同进行安全辨识和安全确认,并填写《非重复性作业危害预知安全卡》。6.1.2施工作业前首先要确认管道(设备)的介质,办理《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等相关安全手续,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未确认管道(设备)介质、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安全措施前严禁施工。6.1.3按照规范要求对管道(设备)进行吹扫,置换管道(设备)内的介质,由检测、化验人负责检测、确认。6.1.4检修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相应报警仪、设专人进行监护。6.1.5所有涉及特种气体设施的作业必须经得产权单位同意、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始施工。6.1.6作业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新进行检测确认签字,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不能替代动火票。6.2特种气体作业专项要求6.2.1煤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6.2.1.1煤气区域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检修公司及生产厂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6.2.1.2检修打开煤气管道、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沉积物自燃的措施,如充氮气、蒸汽或打水等措施。6.2.1.3凡进入煤气容器内作业或检修,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审批手续,作业前必须确认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是否已用蒸汽、氮气置换,并自然(强制)通风,经产权单位同意、相关安全测试合格并设专人监护后,方可入内工作。6.2.1.4检修项目完工,要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整体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并确认合格方可撤离。6.2.2氧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6.2.2.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6.2.2.2检修前工具应脱脂充分,戴干净手套,与氧气接触的设备、阀门、管道和容器等检修时严禁被油脂污染。检修后必须进行脱脂处理,确认脱脂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6.2.2.3氧气管道作业泄压后在阀门前加堵盲板,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在泄压口检测氧含量合格后方可作业;检修完毕后可根据生产厂安排配合进行相关收尾工作。6.2.2.4高炉使用富氧时,当鼓风系统检修时,应关闭供氧阀门,并加堵盲板。6.2.2.5在空气含氧量超过23%的地方工作,严禁金属相互撞击,以免引起火花,发生火灾或爆炸。6.2.2.6管道施焊时,严禁在其他管道上打火引弧,铝管同一处焊接不能超过两次,否则应重新配管施焊。严禁用工艺管道作为地线进行焊接。6.2.3氢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6.2.3.1氢气系统停运后,应切断电源、对地放电,用盲板切实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经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6.2.3.2进入氢气站的检修人员不应穿化纤工作服与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施工中不准随意敲击设备,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准随意触动运行设备,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间应采取隔离措施。6.2.3.3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氢含量不准超过0.4%。6.2.4氮气、氩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6.2.4.1人员进入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容器检修前,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打开人孔对流或用风机进行空气强制置换,分析内部含氧量不低于19.5%。6.2.4.2在检修作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和相应检测手段,并有专人监护,严防氮气、氩气及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伤害事故。6.2.5蒸汽设施作业专项要求6.2.5.1严禁带压作业,蒸汽管道、阀门检修前有效隔离(关闭两端阀门),泄压至0MPa,如中间有疏水阀或压力表,需打开疏水阀,拆除压力表,并打开压力表阀门以观察泄压情况。6.2.5.2高温管道需降至100℃以下方可施工,并戴好隔热手套作业。6.2.5.3拆除保温材料时要避开蒸汽外泄方向。7.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输送气、液体名称管道颜色色环输送气、液体名称管道颜色色环煤气蒸汽空气氧气氮气污氮氢气黑大红淡灰淡蓝浅黄棕红-------氩气上水下水油(进)油(出)加温解冻气消防水银灰艳绿艳绿黄黄红红白-黑-黑黑挂牌标识8.产生的记录记录编码记录名称保管场所保管期限SRBJ*C/446/16-01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各部门1年附:?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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