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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二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8

建筑分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队伍。

2、本办法制定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路桥公司HSE奖惩管理办法》。

3、奖励标准:获得公司年度HSE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为:50元/人(按该单位考核年度在册总人数兑现);获得公司年度HSE先进工作者,奖励标准为:300~500元/人。

4、惩罚标准:

(1)HSE建设不达标的处罚:HSE不达标的处罚标准以该单位考核年度的在册职工总人数为基数,人均处罚80元;在HSE建设考核中,发现一项不合格且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50000元。

(2)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a、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人身伤害小事故(含分包单位),处罚10000元。

b、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人身伤害一般事故(含分包单位),处罚20000元;对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作业队长各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罚款。

c、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包含分包单位人员、相关方和第三方人员),处罚40000元,每重伤1人(包含分包单位人员、相关方和第三方人员)处罚30000元;对该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队长各处5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30000元罚款。

d、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的比例进行处罚;对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施工队长、分管领导各处5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3)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标准

a、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污染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罚款。

b、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较大污染事故,处罚3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3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6000元罚款。

c、每发生一起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单位);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队长各处4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罚款。

(4)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标准

a、发生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罚50000元;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各处3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3000元罚款。

b、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罚40000元;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施工作业队长各处5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5)火灾事故的处罚标准

凡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按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以下火灾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b、发生较大或重大火灾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3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c、发生特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队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施工队长各6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0元罚款。

(6)交通事故(指车管事故)的处罚标准

a、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小交通责任事故,处罚10000元(含分包单位)。

b、发生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一般交通责任事故,处罚2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c、发生较大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处罚3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2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d、发生特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处罚40000元(含分包单位);处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各10000元罚款;处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0元罚款。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处40000元罚款(含分包单位):

a、在一年(12个月)间隔时间内,重复发生性质类似的一般或以上事故;

b、每年发生4起(含4起)一般及以上事故;

(8)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等加倍处罚。

(9)对违章个人的处罚标准

a、每发现一起特别严重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责任者1000元罚款;

b、每发现一起严重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0元罚款;

c、每发现一起一般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处责任者300元罚款。

(10)对违章单位的处罚标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10000元罚款(含分包单位):

a、未按照国家、政府和中油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SE责任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或不落实;

b、未及时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危险场所进行风险评价或评估,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

c、未按照国家、政府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新入厂人员及转岗、换岗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未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d、未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查体,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e、对公司确定的隐患项目、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及时进行整改;

f、危险作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指挥;

g、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h、外租、外借场所建档不齐全,未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房屋、设备、设施出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I、未与协作单位或分包方签订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未与协作单位或分包方建立协调一致的应急预案;

j、生产经营建设性设施不办理职业安全卫生和环保“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k、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或防火间距,经警告后没有及时整改;

l、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m、不按照规定要求,对防雷避电装置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

n、在易燃易爆区动用明火,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o、私自安装、自制起重设备,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

(11)对现场安全标识及职业病危害警示不全、不清或不符合现场规范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起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

(12)同类违章现象反复出现进行加倍处罚。

5、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项目部负责。

篇2: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7)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考评无重伤事故、无重大险肇事故、无严重违章行为的;

2、履行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各类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立功人员。

第三条奖励方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个人可奖一百元至一千元;集体可奖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奖励的实施办法

对符合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项目部提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部进行复核确认,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安全奖励的奖金来源

1、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的奖励,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被集团、市建委、市安全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按评选单位的规定支付奖金。

3、对其它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颁发的奖金,由违章罚款专项中列支。

4、奖金发放按公司有关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生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2、凡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

4、对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违章行为,按《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经济罚款的实施办法

1、对第六条1―4款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对处罚个人或单位进行扣款,并附一份《违章罚款通知单》给被处罚个人和单位,作为扣款依据。

2、对第六条第5款的处罚执行,由公司或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机管员和消防员实施,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被处罚责任人当场签字认可,再送交公司或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扣款。

3、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应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及时收缴罚款,并建立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专项科目。

第八条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行为的责任者,除处以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在公司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活动中,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可给予否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5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考评无重伤事故、无重大险肇事故、无严重违章行为的;

2、履行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各类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立功人员。

第三条奖励方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个人可奖一百元至一千元;集体可奖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奖励的实施办法

对符合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项目部提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部进行复核确认,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安全奖励的奖金来源

1、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的奖励,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被集团、市建委、市安全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按评选单位的规定支付奖金。

3、对其它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颁发的奖金,由违章罚款专项中列支。

4、奖金发放按公司有关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生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2、凡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

4、对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违章行为,按《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经济罚款的实施办法

1、对第六条1―4款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对处罚个人或单位进行扣款,并附一份《违章罚款通知单》给被处罚个人和单位,作为扣款依据。

2、对第六条第5款的处罚执行,由公司或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机管员和消防员实施,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被处罚责任人当场签字认可,再送交公司或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扣款。

3、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应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及时收缴罚款,并建立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专项科目。

第八条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行为的责任者,除处以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在公司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活动中,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可给予否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银制度

篇4: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全生产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集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创先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外罚款100-300元,班组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设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

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发生事故后,隐瞒和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2.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3.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

篇5:某建筑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1、公司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2、项目部(分公司)以与公司签订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责任书、个人以与项目部(分公司)签订的个人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责任书为奖惩依据。

3、对于安全方面有凸出贡献者,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

3.1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者。

3.3在安全健康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4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玩忽职守者给予以下惩罚:

4.1造成人身轻伤事故(含本人或他人受伤)处罚200元。

4.2造成人身重伤事故(含本人或他人受伤)处罚1000元,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4.3造成群伤事故处罚1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予以息岗。

4.4造成死亡事故,处罚2000元,息岗或免职或开除厂籍留厂察。

4.5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罚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1500-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3000-5000元,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予息岗;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5000-10000元,行政记大过,并予以息岗。

4.6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者予以息岗(事故责任认定以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为准)。

5、有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机械设备(含火灾、交通)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并取消下一轮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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