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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工作簿》的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目的

为跟进各车间(科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单位一把手提高管理技能,在全厂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头上有责任,大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心往一处使,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焦化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为各车间(科室)的工作评定以及人员的晋升提供重要依据,特推行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焦化厂厂部,焦化厂各车间(科室);

3.日常管理与使用:

3.1管理簿的格式:统一使用表格形式,表格格式参照表1执行。

3.2管理簿记录内容要真实、全面,主要记录各车间(科室)内部日常工作安排及其完成情况,厂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3.3使用人员为各车间(科室)主任培训师(或一把手)及管理员。

3.4管理簿为每月一本(本月26号到下月25号),月底各车间(科室)交厂办公室存档。

3.5各车间(科室)每月26号上午将上月的“管理簿”附带当月工作汇总(电子版)交厂部办公室,由厂部领导审查后返回。月度总结内容及格式参照表2执行。

3.6月底工作汇总统一使用表格形式,内容按照人员完成工作情况排序。

4.管理簿的评选:

4.1厂部每月不定期抽查1~2次,抽查结果于次日调度例会上公布。

4.2评选标准:

4.2.1书面整齐干净、无乱涂乱画;记录无缺少、作假等现象。记录内容能够全面反映车间(科室)的具体工作情况。

4.2.2月底工作汇总全面,切实能够反映出个人的实际工作量及工作成绩。

4.3管理簿亦为焦化厂进行各车间(科室)月度综合评比,人员工作业绩和能力的评定的依据。

4.4对于记录全面、真实,完成工作较好,执行力较强的车间(科室)进行表扬并在厂部公开栏中公布。

5.附则

5.1本规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篇2:集气管压力和煤气中含氧量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焦化厂煤气设备正常运行,防止煤气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化产车间鼓冷操作工、炼焦车间相关操作工。

三、规定及要求:

煤气中含氧量控制在0.8%以下,要求相关岗位相互沟通,精心操作。

四、数据采集:

含氧检测数据、集气管压力数据均以化产电脑显示数据为准。

五、考核:

1、集气管压力不平衡,低于100Pa罚款500元,化产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30%,炼焦操作工占70%。

2、集气管压力均低于100Pa罚款500元。化产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70%,炼焦操作工占30%。

3、含氧量超过0.8%(包含0.8%),罚款100元/次。超过1.0%(包含1.0%),罚款200元/次。

(1)因焦油盒处吸入空气导致含氧量超标,炼焦操作工占罚款比例的70%,化产操作工占30%。

(2)集气管压力正常,因高压氨水打开时间过长等焦炉操作原因导致含氧量超标,由炼焦相应岗位工承担全部罚款。

(3)因化产设备泄漏或化产岗位工操作原因导致含氧量超标,由化产相应岗位工承担全部罚款。

4、以上罚款同时纳入车间月度打分标准进行扣分(1分/20元)。

七、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篇3: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1.1.2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1.2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1.2.1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1.3承包商安全管控方式

1.3.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石化)相同的安全价值取向,接受上海石化的教育培训,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评审。

1.3.2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3.3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安全管理职责

2.1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格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

2.2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及表现作出评价,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3.1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这是安全资格证书审核的前提。承包商在未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金山石化监督组审核批准的《安全施工登记》或《安全临时许可证》之前,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将不予受理HSE资格的审核。

3.2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并提供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承包商,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给予审核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4具备接受HSE资格确认证书审核条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外委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安全施工登记证或施工安全临时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5对于售后服务单位、特殊的检验检测单位(如锅炉、计量仪器等法定检测)、做技术试验的研究单位等,如果派员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生产装置从事施工作业或工作,都要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场手续(具体见条款5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4.1承包商首先应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进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名单后,才可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3.4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4.2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承包商可以直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但必须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3承包商在办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同时,应办理施工人员的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4如果承包商需要临时用工,必须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需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供“承包商施工人员临时注册申请报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住宿旅店证明、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场施工。

4.5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4.5.1承包商HSE承诺。

4.5.2HSE管理组织机构。

4.5.3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5.4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4.5.5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4.5.6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4.5.7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5.8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5.9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5.10其他相应内容。

4.6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审核和复审由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进行,每年12月份复审1次。

4.7承包商必须取得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后,才能与上海石化发包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和审批《建设工程、检维修、生产运保项目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受监报告”)。若违反上述原则,上海石化将追究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5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5.1二级单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5.2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二级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HSE责任。

5.3承包商施工人员名单注册后,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承包商可提出合格人员的入厂申请,并承诺严格遵守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后,由二级单位保卫部门组织办理有时效性的临时出入证。

5.4承包商必须选派具有一定HSE管理意识和符合本工程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向作业人员发放必需的劳防用品。

5.5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前72小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报告”的审批手续。

5.5.1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受监报告”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报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批盖章。

5.5.2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自主审批备案,然后才能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5.6承包商承担生产装置抢修任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先进场抢修,然后补办“安全受监报告”审批手续,但必须在进场后72小时内按要求完成。

5.7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5.7.1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7.2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5.7.3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8承包商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本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9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参与二级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以及现场监护人员,并有醒目的标志,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5.10对承包商实行安全施工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5.10.1凡与上海石化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均要向有关单位的财务部门上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现场HSE管理有序,待施工项目结束后将如数退还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除其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5.10.2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查实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扣除其相应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5.10.3发包单位一旦扣除承包商HSE风险抵押金后,应由财务部门开具有关收据作为凭证。

5.10.4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抵押和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8.1。

5.11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及HSE监督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HSE管理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和处罚。

5.11.1根据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年度累计考核结果,把承包商HSE确认证书的HSE业绩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停发承包商HSE确认证书3~12个月。

5.11.2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二人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上海石化《承包商“黑名单”管理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业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6.2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按《承包商ABC违章考核标准》,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进行考核。

7其他规定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12月审核一次,符合HSE要求的,给予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附件

8.1上海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篇4:检验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将化验器具作为食具或饮水用。

(二)实验完后,仪器、溶液按规定地点放好。

(三)化验室内禁止吸烟,室内酒清、乙醇等易燃物严禁使用明火。

(四)配制酸溶液时,不准把水向浓酸内倒,应将浓酸向水内滴,防止溶液喷溅伤人。

(五)配制毒性试剂时,必须在设有通风装置或通风良好地方,并站在侧面上风向进行工作。

(六)不准直接嗅易挥发的液体。如需要嗅时,必须在瓶口上用手扇动少许气味,以防中毒。

(七)化验碱水时,应防止火碱溶液喷溅到皮肤和眼睛上。

(八)在做实验时,若所用的药品有腐蚀性,在实验前戴上乳胶手套。

篇5:石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年月日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年月日

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签名: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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