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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一)禁止将化验器具作为食具或饮水用。

(二)实验完后,仪器、溶液按规定地点放好。

(三)化验室内禁止吸烟,室内酒清、乙醇等易燃物严禁使用明火。

(四)配制酸溶液时,不准把水向浓酸内倒,应将浓酸向水内滴,防止溶液喷溅伤人。

(五)配制毒性试剂时,必须在设有通风装置或通风良好地方,并站在侧面上风向进行工作。

(六)不准直接嗅易挥发的液体。如需要嗅时,必须在瓶口上用手扇动少许气味,以防中毒。

(七)化验碱水时,应防止火碱溶液喷溅到皮肤和眼睛上。

(八)在做实验时,若所用的药品有腐蚀性,在实验前戴上乳胶手套。

篇2: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1、油品储存/输送管道漏油检测系统

(1)加油员是临时经营场所设备检测负责人,负责每天将加油设备各部件保持整洁,妥善保养。

(2)经常注意观察罐体有无渗漏。

(3)进出油管、量油口、人孔盖有无渗漏,各部件螺栓是否齐全,连接牢固,阀门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4)呼吸阀、通气管、阻火器等设备应至少每半年定期检查保养一次。

(5)敷设管线的管沟应保持沙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油机底部必须密封。

(6)经常检查管线及各部件的连接法兰,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7)易磨损的机械部位应保持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垢,并定期加注润滑油。

(8)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加油机各个部位、零件的技术状况,确保正常运行。加油机过滤器应确保污堵塞现象,一般销量油站每2至3个月更换过滤器一次。

2、加油机及附件

(1)严禁用水校验加油机(流量表),以防机件锈蚀。

(2)易磨损的机械部位应保持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垢,并定期加注润滑油。

(3)定期检查、检测加油机流量表,确保正常运行。

3、灭火器

(1)当班的班长是消防器材负责人,负责将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妥善保养。

(2)每天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3)每周由安全生产主管组织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临时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且应放在规定的并容易取得的地方。

(5)灭火器应按规定位置摆放。应每月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临时经营场所所有员工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

4、静电报警器维护

定期检查和更换电池,保持静电夹顶尖的洁净,无油垢铁锈,保证各部位接线螺丝(栓)紧固。装卸油作业结束后,一定要取下静电夹。当静电报警器非正常不能自行修复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

篇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篇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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