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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7)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七)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具备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清除静电和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

二、在夏季中要加强管理,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得露存放及超库容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及灭火性质不同的物品严禁混存。

三、使用氧气瓶时要慢开、慢关氧气阀门,以防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氧气瓶必须距明火10米上、如有防护措施也得远于5米以上。夏天露天作业不能置于日光下曝晒,瓶阀冻结时不许用明火烘烤,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和水压试验。

四、若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篇2: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实行专室、专柜、双锁管理。

2、药品严格按要求存放,每周检查一次。

3、药品实行限量购置,实验所用实行限量领用,并要求领用登记筌字。

4、凡实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药品,实验员必须协助科任教师完成实验,对所余药品及时收回保管室。

5、配备消防器材,定时检查。

6、搞好实验室的通风、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篇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点,不得从事焊接等明火作业。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不得设置办公室。

4.公司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针、静电导除设施进行检查,按规定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篇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五金公司)

五金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危险品仓库必须具备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警、防晒、防漏、消除静电和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

2、夏季中要加强管理,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得露天存放及超库容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及灭火性质不同的物品严禁混存。

3、使用氧气瓶时要慢开、慢关氧气阀门,以防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氧气瓶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如有防护措施也得5米已上,夏天露天作业不能置于日光下曝晒,瓶阀冻结时不许用明火烘烤,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和水压试验。

4、若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篇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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