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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7

施工企业安全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4、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6、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篇2: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定,上报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签认手续(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对主管或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

3、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4、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6、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公司安全科长

分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考核等项工作。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

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4、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篇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通风安全科长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在安全监察部部长的领导下,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矿井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奖罚。

3、组织安全大检查,深入现场检查处理安全隐患。

4、参与审查安全技术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管理生产标准化工作,对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6、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7、组织新水平、新采区安全设施验收。

8、负责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矿井及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9、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10、抓好矿山救护建设工作。

11、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对违章违纪行为和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2、组织各种安全工作会议。

1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14、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制度。

15、主持编制全矿“一通三防”长远规划,月、季、年工作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并定期对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平?解决规划(计划)招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6、负责组织并参与“一通三防”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引进、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7、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18、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重点检查安全技措工程项目、??修等方面的工程生产和规章制度的招待情况,掌握安全动态,督促、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19、加强“一通三防”调度工作,及时掌握矿井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等事故隐患及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加强督察,确保安全生产。

20、负责抓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实现安全目标。

21、参与有关科研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起推广,促进安全生产。

22、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人员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追查和处理。

篇5: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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