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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目的通过对燃气质量检验控制,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入并提供给用户。2.适用范围公司采购的天然气的的检验。3.编制参考《天然气质量标准》GB17820《供气服务质量手册》JRB101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4.职责4.1管线所1)天然气由管线所归口管理,负责天然气质量,定期向安全质监部提交气质检测报告。4.2安全质监部2)对需方气定期进行成分的检测;3)对管网末端天然气中的加臭剂含量进行检测。5.过程5.1供方气源5.1.1管输气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多烃,根据不同种类其组分也有所差异,目前,我公司所用为西气东输和四川天然气,同一气田开采气源理化特性相对较为稳定,通过长输管网输配至城市主管网,每季提供检验报告。管线所应要求供方定期提供燃气的气质检验报告,天然气每季提供一份,备用天然气每批次提供一份,交安全质监部存档备案,如实际情况不能提供气质报告的,需向公司书面说明原因,征得公司同意。气源进行转换时,在转换后2天内,安全质监部对新气源取样检验,编制检测报告。5.1.2LNG槽罐LNG运输至LNG站做为后备气源时,管线所需向供应单位索要该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5.2需方气公司应每季度对我公司所供的气质进行检测,主要包括:天然气成分及加臭剂含量进行检测,并记录;1)安全质监部每月对天然气进行一次取样检验,并与采购部门提供的气质报告作对比,形成自检报告(见附录1);2)安全质监部每季度一次对管网末端的四氢噻吩加臭剂含量检测,并记录。5.3不合格处理1)当公司发现外来气源存在不合格时,应及时向上游报告;2)当发现加末端臭剂含量不足(小于8mg/m3)或过高(大于20mg/m3)时,应及时分析处理。6.记录1)管线所每季度需向安全质监部提交当季度的管输气及LNG的气质报告;2)天然气的自检报告由安全质监部保存;3)管网末端加臭剂检测记录由安全质监部保存。7.附录附录1:气质检测报告附录2:加臭剂含量检测记录

气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R26101样品名称天然气是否加臭否取样地点取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人检测地点环境条件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质朴分析方法通则》(GB/T6041-20**)《气体分析,标准混合气体组成的测定》(GB/T10628-2008)《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GB/T13610-2003)检测仪器气相色谱仪检测结论各类组分的体积百分比种类百分比种类百分比气体密度20℃(kg/m3)低位发热量(MJ/kg)高位发热量(MJ/kg)

附录2:加臭剂含量检测记录年季度加臭剂检测记录位置监测点加臭剂含量检测结果检测人检测时间备注

篇2: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1.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由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

2.加气站根据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使用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请授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效验事宜由纳入加气站设备月度保养工作之中。

4.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检修,对已失去功能的气体报警探头必须进行更换,并由加气站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5.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定的有关书面资料,由专人保存、备查。

篇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

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

一、CNG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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