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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第一条运营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临时出现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的,应提前通知,遇重大问题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二条会议应有专门记录,每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记录列入档案保存。

第二条对工作中出现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安排有关工作。

第三条参加例会人员因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第四条所有参加例会人员应提前到达会议室并做好准备。

第五条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进程,力求合理分配时间,有效形成决议。防止在某一提案耗费时间过长。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内容,保证会议能够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第七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详见《例会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及早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运行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参照本规定。3.组织与职责3.1检查组织3.1.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会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监察。3.2人员职责3.2.1岗员、班组长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2.熟练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各设备设施性能。3.正确佩戴使用与岗位有关劳保用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4.负责每班前、中、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结果负责。5.对检查隐患负责提出整改建议,跟进处理,负责整改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并监护。3.2.2其他检查人员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2.了解被检查岗位(部门)有关情况,制定检查计划。3.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填写检查记录表。4.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整改方案。5.跟进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负责复查。4.检查内容4.1查领导4.1.1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4.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4.1.3公司下发文件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并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学习。4.1.4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4.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4.1.6对安全生产上有功人员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上失误(未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4.1.7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4.1.8对公司领导布置任务、检查发现隐患是否跟进整改落实。4.1.9对员工安全思想隐患的发现、纠正能力等。4.1.10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考核。4.2查思想4.2.1员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每做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相应的防范意识)。4.2.2员工对领导交办任务是否认真对待,对职责工作是否有较强的责任心。4.2.3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4.2.4员工对自身的失误行为是否认真对待,对公司的批评是否虚心接受并改正。4.3查文件4.3.1公司下发(颁布)的与部门相关文件(规章制度),部门是否收集齐全、归档。4.3.2公司规定需制定的文件,部门是否按时健立、按质完成。4.3.3与班组相关文件是否及时派送到各班组,并传达至每位员工。4.3.4部门是否制定、完善各项部门管理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卫生制度等)。4.3.5各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3.6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详尽、适用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4.3.7是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职责、权限范围等。4.4查记录4.4.1日常工作、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检查的记录是否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表达是否清楚。4.4.2交接班时,记录是否齐全,交接人是否签名确认。4.4.3所有记录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每份检查记录相关人员是否签名确认。4.4.4部门、班组安全会议是否连续,记录是否齐全等。4.4.5部门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是否齐全等。4.4.6对新入、转岗、在职员工是否按要求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记录是否齐全,培训结束后是否及时进行考核等。4.4.7消防、抢险演习记录是否齐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等。4.5查现场4.5.1现场操作人员精神面貌是否良好,精神是否集中等(不带情绪上岗)。4.5.2现场操作人员对岗位或与岗位相关工作程序、管理规定是否了解、掌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操作。4.5.3现场操作人员对与岗位相关各类应急事故的判断和处理能力。4.5.4现场照明、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器具的使用。4.5.5现场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标志等是否齐全、完整、有效。4.5.6现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有无跑、漏、滴等异常现象,专人负责设备的保养。4.5.7现场定检设备设施是否悬挂检查一览表,并定时检查,按时送检。4.5.8现场是否配备齐全劳保用品,操作人员能否正确佩戴、使用。4.5.9现场有无违章现象(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用水、用电等)。4.5.10现场电线路、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完好,防抢、防盗措施是否到位。4.5.11作业现场是否有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有无专人监护,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作业人员对所属工作是否充分掌握等。4.5.12交叉作业现场,是否与对方协商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过程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6查事故4.6.1事故发生后是否按《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4.6.2本部发生事故后部门领导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分析。4.6.3对事故的处理是否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4.6.4对其他部门事故是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借鉴、吸取教训,同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6.5对潜在事故隐患的认识。4.7查隐患4.7.1日常或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是否及时下发整改或联系单,并跟进处理。4.7.2隐患台帐记录是否详细,每项隐患是否跟进、落实整改。4.7.3重点部位、危险源点是否在监控范围内。4.8其他检查,包括文本和电子档案及其归档情况、卫生环境、饭堂等的检查。5.检查方法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看、听、访谈、测量和试验等。5.1“看”主要是查看资料、记录、现场安全标志以及生产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查看仪表和机器是否正常运行等。5.2“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听取员工对工作或生活的意见、建议、需求等。5.3“访谈”主要是检查人员随机指定相关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文件等进行询问,听取他们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映,了解他们对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熟练程度等。5.4“测量”主要是用仪器、仪表及其它测量工具等实地进行测量。如用万能表测量牺牲阳极的电位值、测量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等。5.5“试验”主要指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和灵敏度进行检查等。如开启压缩机试验是否正常,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试验等。【注:对于能进行试验、测试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定要按要求进行试验、测量,以了解真实情况。】6.检查形式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6.1日常检查序号检查人员及内容检查周期1生产运行一线员工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每班2各部门班组长对班组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每周3生产、运行及工程部门领导对班组长(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每月4安全管理部对工程、生产、运行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抽)查。每月5安全管理部,生产及运行部门领导对部门夜班岗位安全工作的检查。每月6安全管理部组织各管网分公司(气库站)之间相互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每半年7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或联合相关部门对主管的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季6.2定期检查6.2.1季节性检查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构)筑物倒塌为重点。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署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燃气中毒、防冻为重点。6.2.2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检查1.每年节前各管网部门、气库站以及网点认真对各场站消防设备设施,生产及运行场所或环境的生产、防火、防盗、卫生、用电用水等的安全检查;所有管道单位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网运行设施及其附件的安全检查;所有瓶组站的安全检查。2.节假日前工程技术部组织对各施工单位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齐全及完好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齐全及完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员是否监督到位、是否文明、按标准规范施工、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种工种人员操作证书等的检查。3.节假日前行政部负责对总公司综合楼防雷、防静电,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卫生间用电情况,各消防设备设施的齐全、完整、有效等情况的安全检查。6.3不定期检查1.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工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2.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及上级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3.设备装置试运行,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修、维修保养等的检查。6.4专业检查1.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某一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如用电、档案管理、新材料设备使用等的专项检查)2.公司邀请外界具有某一专业特长人士对我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如公安消防机构对我司消防设备设备的安全检查)3.资质单位对公司特种设备设施的针对性检查、检修。(如压力容器检测、防雷检测等)

篇3: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定义

3.1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职责

4.1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管理要求

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5.1.1.2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1)甲类区域: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在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中,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如甲醛溶液)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纤维(如编织袋)等物质但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3)丙类区域:有固体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1.2公司火灾爆炸区域划分

5.1.2.1甲类区域包括:

1)甲醇罐区

2)浸出车间

3)FAME车间

4)合成装置区

5)危险品库房

5.1.2.2乙类区域包括:

1)油品库

2)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

3)化学品库

4)粕库

5.1.2.3丙类区域包括:

公司厂区范围内除了甲类和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其他所有区域。

5.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5.2.1装置区的安全管理

5.2.1.1非生产和检修用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因生产和检修需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的叉车、吊车、工具车、升降车、救护车、运输和消防车等车辆必须装上阻火器后方可入内。

5.2.1.2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5.2.1.3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5.2.1.4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危险库房的安全管理

5.2.2.1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配有符合GB50058-199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3)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5.2.2.2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5.2.2.3甲类区域的库房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乙类区域的库房照明灯泡不应大于60W。

5.2.2.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5.2.2.5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5.2.2.6对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的特殊物质的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5.2.2.7对储存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有毒气体的化学品的库房,堆垛时应加垫板或用专用支架使其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

5.2.2.8严禁在库房内设置生活和办公场所。

5.2.3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5.2.3.1电气设备的使用及选型

按《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5.2.3.2控制仪表的选型及使用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所使用的控制仪表宜采用本质安全型。

2)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盘和箱柜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在永久性铭牌上注有防护等级及该设备适用的危险区域、气体组别、温度范围、认证标准和认证号等。

5.2.3.3工艺装置的运行控制

1)严禁危险物料的跑、冒、滴、漏,实行全过程密闭化生产。

2)严格危险物料的安全监控,及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指对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气体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巡检。

3)运转的动设备和储存易燃气体、液体的静设备应接地良好,避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4)及时检测甲类区域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严禁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带病”运转。

5)对贮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必须与其他系统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6)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5.2.4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及排放处理

5.2.4.1易燃易爆物品应轻装轻放,不得撞击、翻滚、倾倒和重压。

5.2.4.2可燃物料的废渣、废液或酸碱等,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另作无害化处理。

6相关文件

6.2《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6.3《事故管理程序》

7附录

篇4: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燃气室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易燃气体作燃料的厨房,必须定期检查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杜绝因设施带故障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检查泄露时,一般采用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发现易燃气体泄露,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使用操作

二会:保养维修燃气灶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需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易燃气体库房内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具、灶具私自拆改。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烟道积油,积污过多引起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火、动火、使用排风扇,并及时报上报有关部门。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不得侵占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10、燃气炉灶点火时必须,按照“先点火,后放气”的顺序:如一次未点着时,应立即关闭阀门,稍等片刻,待燃气扩散后,在重新点火,。大型燃气炉灶应固定点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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