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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检修安全通则以及检修完工后的处理等相关事宜。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检维修工作。

2管理职责

2.1本标准所列业务归口安全环保部,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考核职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检修组织与管理

3.1.1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3.1.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1.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3.1.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即风险评价),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1.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3.1.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TYCI16.27-2010,最新版,下同)中的3.5设备检修作业执行。

3.2检修安全通则

3.2.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等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3.2.2检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3.2.3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1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2.4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2.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3.2.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3.2.7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3.2.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3.2.9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保持与化工操作工人的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3检修准备

3.3.1检修转动设备前,转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拆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3.3.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3.3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3.4焊接作业

3.4.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3.4.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3.4.2.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3.4.2.2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在主要装置、桥架及易产生火花装置的上风侧等处放置,禁止倒置,乙炔气瓶不得卧放,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4.2.3乙炔气瓶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3.4.2.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3.4.2.5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3.4.2.6高压电源线及工艺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3.4.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3.4.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3.4.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4.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二次线必须单独设立,不允许与管线、管桥、管架、设备和暖气等非焊接设备搭接。

3.4.3.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

3.4.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3.4.5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3.4.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5受限空间作业

3.5.1进入或探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2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5.2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5.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5.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手续。

3.5.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3.5.6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5.7受限空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3.5.8严禁在受限空间作业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3.5.9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3.5.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受限空间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3.6盲板抽堵作业

3.6.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4盲板抽堵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6.2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3.6.2.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3.6.2.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6.2.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保管、使用。

3.6.2.4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抽堵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6.2.5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而发生事故。

3.6.2.6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

3.7高处作业

3.7.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7.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7.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3.7.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3.7.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3.7.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3.7.8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3.7.9遇六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时,除非生产紧急等情况应停止高处作业。

3.8起重吊装作业

3.8.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6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8.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3.8.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8.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8.5.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8.5.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3.9断路作业

3.9.1断路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8断路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9.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3.9.3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3.9.4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

3.9.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迅速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色警示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正常交通。

3.10动土作业

3.10.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7动土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3.10.2动土作业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3.10.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3.10.4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10.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6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3.10.7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掘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3.10.8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3.10.9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3.10.10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3.10.11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检修完工后处理

3.11.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3.11.1.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3.11.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11.1.3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11.1.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3.11.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11.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3.11.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篇2:烧嘴维修间管理规定

烧嘴维修间为保运班组检修场所,近期安全技术部和安全环保科在烧嘴维修间检查发现较多问题,针对烧嘴维修间存在的问题,车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严禁在烧嘴维修间是车间检修场所,严禁从事非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干私活等现象。如若发现存在非生产工作,车间将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2、严禁在烧嘴维修间玩手机,违者按公司规定进行2000元处罚,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3、严禁在烧嘴维修间吸烟,若发现吸烟,罚款5000元并辞退涉事人员。在烧嘴维修间若发现烟头,保运班组连带80%进行处罚,管理人员连带20%进行处理。并要求保运及保洁单位清退责任人。

4、严禁在上班期间在烧嘴维修间洗衣服,违者罚款200元。

5、对于在烧嘴维修间进行电焊、气割、维修设备及检修烧嘴等检修工作,工作完成后,需对检修环境进行清理。如若违反气化车间烧嘴维修间使用管理规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保运班组及保洁班组人员在烧嘴维修间存放的材料及工具等,需进行6S管理,严禁随意摆放。如若违反气化车间烧嘴维修间使用管理规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此规定至签发之日执行生效

篇3: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篇4: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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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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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石化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一、目的保证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提高设备检修过程的管理水平,保障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检修期间的人身安全,确保设备长周期平稳运行。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生产装置的各类机泵设备的检修,规定了各类机泵设备检修时必须执行的规程,检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检修过程中检修现场的技术规范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检修时间及检修后的试运验收等。三、内容1、设备检修的项目内容、检修周期、技术标准及维修操作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机动科下发的《设备检修规程》和《设备维修操作规程》。2、设备检修前的准备工作:2.1设备检修前首先必须安排好主修、副修、技术质量及安全监督人员,做到责任明确。2.2准备好设备检修时所需的工具、量具、工装、配件、润滑脂、石棉垫及检修现场所需的其它必备材料。2.3与电工岗及设备操作岗联系做好设备断电、关闭进出口阀,卸压、介质排空等工作。2.4对于输送天然气和轻烃等易燃易爆介质及使用氨和甲醇等有毒介质的设备,检修时如需拆卸介质过流部件,修理前还必须在各进出口加盲板,并通知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2.5检修设备前,在设备检修现场必须明确划分出设备检修区域,设立出明显标志。3、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设备检修现场标准:3.1做到“两不见天”,既,机件不见天,铅粉、黄油不见天;3.2做到“三不落地”,即,零配件不落地,工、量具不落地,油物、油污不落地;3.3做到“三条线”,即,工具摆放一条线,零配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4、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对于各种轴、机械密封、轴瓦及叶轮等精密、贵重配件,维修时要小心谨慎,严禁野蛮拆装。5、设备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达到一次试运成功,避免无谓返修。6、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需使用天吊等吊装设备或器具进行吊装设备或部件等重物时,天吊的操作必须由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天吊操作规程,在吊装过程中始终要有专人指挥,吊装时要缓慢平稳,以确保在吊装过程中部件不受损坏和人身安全。7、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需进行盘车,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在盘车过程中严禁对设备进行其它作业。8、在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的情况下抢修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在压缩厂房、轻烃泵房及原油泵房检修设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在有氨泄漏的情况下抢修设备时,抢修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9、在设备检修过程中,使用大锤时,首先要检查锤头是否牢固,同时,要注意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检修时禁止进行交叉作业。在有蓖子板楼上进行检修设备时,要保障蓖子板接缝牢固,同时,下面过往人员要注意安全。10、在设备检修停工或完工时,必须清理好设备检修现场,搞好设备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1、设备检修完毕后,主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详细地填好设备维修记录,包括设备维修项目,更换配件及各项技术数据等内容。12、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规程要求的试运验收程序进行试运验收,试运时由设备技术人员组织设备主修人员及设备使用岗位的班岗长及操作人员进行(各类设备的大修及关键重要设备的二级项修须由分公司设备专业人员及站队主管生产的副站长一起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在规定的试运时间内试运合格后方可交工,并在设备维修记录上严格进行设备维修签证手续。13、设备检修后的试运验收程序及试运时间规定如下:13.1各类设备的外协检修完毕后,必须经过72小时试运行,试运完后,修理单位必须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后方可交工。13.2各类主压缩机及氨压机内部检修后的验收采取油运模拟及试漏方式,但正式启机时维修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半小时试运监护,出现问题当时处理,运行正常后方可交工。13.3不凝气压缩机、空压机及其它泵类内部检修后的验收修理完毕后即可进行,试运时间为半小时,试运过程出现问题当时即进行处理,各参数正常后方可交工,试运完的设备可继续投入正常运行,也可停运备用。14、各类设备的各级计划项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质完成,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的各种项修设备,在计算完好率时按完好计算,超过规定时间未修完的设备,视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大修的设备及计划外的项修设备按不完好计算。设备在修理期间,设备操作岗必须在设备巡检记录上认真做好记录。15、?各类设备的各级检修规定完成时间见下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一级项修时间(天)二级项修时间(天)大修时间(天)离心压缩机29M4137往复压缩机H22-260/153530往复压缩机2D12-70/0.12320螺杆压缩机KA20C2312空气压缩机2Z-3(6)/8123不凝气压缩机VWWJ-9.3/12124轻?烃?泵DLB2.5-15*6123轻烃外输泵DL2.5-15*22124轻烃外输泵DL6-15*25124原?油?泵8SH-9123氨?水?泵4PA-6*411.52锅炉给水泵(1-21/2)GC11.52清?水?泵(200-250)SH11.52计?量?泵ZJ、HJD型11.52齿轮油泵2CY型0.511.5单级清水泵IS、B型等0.511.5污?水?泵WG、PW型等0.511.5真?空?泵SZB型0.511.5盐?水?泵FB25-250.511.5各型锅炉风机0.512各型空冷器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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