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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啊。

篇2: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化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化验室要根据本化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化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化验室逐级申请。由化验室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公司安排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单位及处理方式等,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一)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

(二)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条化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

篇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四、附则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篇4: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确保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安全环保部

1.1.1、负责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协调生产过程中液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

1.1.2、负责联系排放污水水质的监测和污水处理过程的监督;

1.1.3、负责危废处置相关事宜。

1.2、生产采购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维修中废弃物处置的归口管理。

1..2.1、负责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环境影响。

1.3、各部门

1.3.1、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管理及运送至指定地点贮存;

1.3.2、负责环境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控制。

2、废水排放

2.1、机械加工、少量酸洗产生的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

2.2、废油、废溶剂、酸碱废液及其它废液严禁倒入污水管网,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有资质的厂家处理。

2.3、各部门生产工艺废水应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往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可得随溢随排放或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

2.4、若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3、固体废弃物排放

3.1、控制产生量

3.1.1、工艺设计应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减少原辅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1.2、采购部应对供应商施加影响,扩大免包装领域或使用专用工位器具减少包装,或采用回收包装纸箱反复使用。

3.1.3、操作人员应遵从工艺要求,优化利用原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3.2、固废处置

3.2.1、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见附件。

3.2.2、各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处(点),分类标识醒目。并严格执行“工业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防止废弃物混投。

3.2.3、废弃物投放容器应有醒目分类标识,对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防止因风、雨、高温等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

3.2.4、一般废弃物由责任部门送公司垃圾处理站处置。

3.2.5、危险废弃物处置,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处理。如有油污的手套、有油污的棉纱/布、有油污的鞋等。

3.2.6、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厂家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局出具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2.7、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处置的责任方和处置方式。

3.2.8、上述处置所涉及的相关方,有关责任部门应按公司规定对其施加必要的影响。

3.2.9、安全部不定期对公司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应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并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经济处罚。

4、废气排放

4.1、废气源主要是少量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废气。

4.2、废气排放的控制: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废气采取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将污染物通过排气筒采取高空排放进行控制。

5、噪声排放

5.1、噪声源主要是钣金件的成型与效正,以及冲剪压机械在上料、冲剪、落料过程中产生的。

5.2、技术部应不断优化技术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噪声产生量。

5.3、在噪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篇5:处置生产系统突发事件指挥汇报制度

1、为了规范生产系统突发事件的指挥及汇报制度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突发事件汇报内容:

2.1紧急状况包括着火、爆炸(单体容器)、液氨贮槽泄漏、甲醇贮槽泄漏、半水煤气气柜泄漏、断水、断电、断汽、断仪表空气等。

2.2各工段还包括:

空分工段:空冷塔带水,自洁式过滤器电磁阀故障、差压报警、不反吹、隔膜阀关不严、阻力不显示和脉冲空气过滤器堵塞,纯化系统时间程序控制器失效、空气入吸附器前温度过高、蒸汽加热器泄露、空气处吸附器后二氧化碳含量值过高、分子筛进水,膨胀机轴温过高或过低、超速飞车、机后带液、机组振动大和TE堵塞,分馏塔膨胀机故障、切换装置故障等。

造气工段:风机掉闸、油泵掉闸、总防爆板爆等

脱硫变换工段:罗茨机跳闸、系统严重泄漏、气柜抽负等

脱碳工段:机泵跳闸等

压缩工段:严重带水、带液、一进汞柱急剧下降气柜有可能抽负、机体响声大、单体电流严重超标、单机缺油短时间不能恢复等

双甲工段:循环机掉闸等

合成工段:透平机跳闸等

尿素工段:断二氧化碳气、严重超压、断氨等

锅炉工段:严重满水,炉管严重泄漏,锅炉水位不明,所有水位计损坏等

3、现场处置规定:

3.1不影响生产的小事故发生,由事发单位当班班长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将异常情况准确、及时汇报给分厂调度。分厂调度一边协调处理问题,一边及时将实际情况汇报给总调,总调在协调、组织调整工艺或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记录,然后根据事故大小,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相关领导。

3.2断电、断水、着火、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或人身伤亡大事故发生,分厂调度第一时间汇报总调,生产处接到报警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车间,查明事故发生部位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疏散无关人员撤离现场,下达应急救援处置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专业救援队伍赶往事故现场,迅速作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组织机构:总指挥:总经理;副总指挥:主管生产副总;成员:其他副总、各分厂厂长、分厂车间主任。

5、生产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队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现场处置设在生产总调室,组长:生产管理部部长,具体协调处置为总调。

6、通讯规定

6.1厂救援信号主要使用岗位固定电话(手机)联络,干部使用厂配备的手机小号通讯联系;总调室有临猗分公司所有单位固定电话号码。

6.2所有干部手机24小时必须开通,发生事故后,总调用手机向干部群发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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