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环境安全检查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环境安全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环境安全检查制度

①、项目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一标准、五规范"的要求对工地进行评分,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良,得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得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

②、工地每天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要有记录。

③、项目安全员每天都要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施工用电,各种机械设备的状态,万无一失。

④、工地管理人员要轮流进行安全值班,值班人员对当天整个工地的安全负责,排查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并填写安全值班记录。

篇2:学校舍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真正做到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防范在前,责任到人,失责必究的工作机制,确保学校校舍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以对师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学校的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1、校舍的门、窗、屋面、屋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是否畅通,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安全隐患。

2、校舍墙体有无下沉或垂直断裂现象,注意钢结构件的锈蚀、变形等情况。

3、校舍内外墙皮和天花的粉刷层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

4、学校电、水、暖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特别是电线是否老化,接头是否安全;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5、防火、防雷、防盗、体育器材、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6、是否对师生定期进行校舍安全教育。

7、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三、检查要求

1、健全工作网络。为使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务处为校舍定期检查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成员包括门卫、实验室、电脑室、图书室等管理员,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负责对校舍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校舍安全人命关天,稍有不慎,即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量计。因此,各学校每学期开学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校舍安全的系统专项教育,也可结合其它内容,对学生进行一些校舍安全知识的书面测试或竞赛活动等。学校领导班子每学期要就校舍安全和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解决校舍建设和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形成专项工作计划。

3、突出检查重点。校舍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的陈旧校舍;人群集中、流动性大的教室、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为校舍的基础、承重墙部位和电线、防火、防雷等设施。

4、抓实各类检查。学校要认真梳理校舍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监控部位和方式,加强校舍的日常监管,把日常观察和定期检查结合起来,要求学校一般要做到:①学校校舍安全领导小组每学期初应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建设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陈旧校舍要进行重点细致的检查;②学校总务处每月对学校校舍全面检查一次,对可能出现的隐患要细致地进行日常观察。

5、规范工作档案。每次校舍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

6、及时报告反馈。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险情、减少损失。有人员伤亡的,根据学校应急预案处置时,要动用一切手段及时组织抢救,力保人员安全。报告要做到及时、详细、真实,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或虚报。

篇3:气瓶检查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

篇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蚩尤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哟内过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篇5:施工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工作环境、行使路线、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信号,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5、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监护,方可起吊。

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在起吊满荷载或接近满荷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性的牢固性,无误后方可提升,晃动的重物,须栓拉绳。

8、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

10、起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发证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塔式起重机

1、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和技术标准施工。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着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长负责统一指挥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4、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

5、起重机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绳。

6、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7、作业前需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固定好,同时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8、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9、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1、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2、装有机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时,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允许载荷,超载和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3、严禁在弯路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4、作业后应做到:

①、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②、将每个控制开关拨到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内窗,下机后切断总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③、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②、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③、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④、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移动。

1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工作要求。

②、附着式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度情况,并用撑杆调整直度。

③、每道附着装置撑杆布置方式,互相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④、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⑤、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⑥、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严禁超员乘人,当臂杆回转起重或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使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期悬挂在空中。

⑦、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提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⑨、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操纵液压系统,看管电源和紧固螺栓,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⑩、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刹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上后,方可继续顶升,塔身高出固定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各个地方合原厂规定。

顶升完成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且断开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建筑施工电梯

1、地基应浇制砼基础,其承载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不得超过其高度的万分之五。

3、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臂距离,导轨架的两附臂连接点间距和最低附望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原厂规定。

4、电梯底笼周围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稳固,出入口栏杆应安全可靠。

5、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各部结构应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等。

6、启动前,检查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连通后检查电压正常,实验限位装置、梯笼门、维护门等处电气连锁装置良好,电气仪表灵敏有效,经启动正常后,可空车升降实验,即可使用。

7、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要停车实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现制动器不正常经检修后方可运行。

8、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荷载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载荷运行。

9、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鸣声示意,在未切断总电源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10、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1、电梯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至底层。

12、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按钮的使用。

13、作业后,将梯笼降至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