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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建立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单,名单包括:设备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防锈剂和灭虫药剂等;

2、制订危险化学品各部门使用一览表:表中规定各部门允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使用用途和管制等级等;各部门只能使用属于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且只能使用于表中本部门该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用途。

3、建立新增危险化学品审批制度,对个部门申请的新增加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其的使用不会对产品产生安全危害。

4、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制度,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外包装、产品标签、检验单、定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数据列表等。

5、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保存和使用: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实行双锁制,领取和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6、员工培训:对保管和使用人员定期培训,考核上岗。

篇2: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2,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3,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4,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废弃有毒物品的销毁,并负责各类事故的保卫与警戒及交通指挥与疏散任务。

5,各厂(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采购、仓储及发放及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工作。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6,各部门、厂根据自己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厂的危险化学品规程并对规程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所选择的供货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证明,严禁向没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运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经过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洒)漏,防止撞击及倾倒等意外事故。

(2)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各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储存

(1)我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其仓储量不得超过相应的仓储条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7)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检验、登记后,按本条其它款项要求存放。

(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放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防盗,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2)对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中。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各厂、部室和附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技术资料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14)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看管。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

5、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1)对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3)危险化学品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事故造成对场地造成污染时,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危险废物的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危险废物产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申请领取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7)危险废物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8)危险废物接受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废物的贮存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各部室、厂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来源、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3)各部室、厂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点或者专用存储设施中分类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说明注意事项,定期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

(4)危险废物暂存地点要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渗漏、防火灾、防止造成污染转移或意外。

(5)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8、危险废物的控制原则

(1)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4)危险废物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9、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处置

①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③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④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⑥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⑧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⑨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2)危险废物的管理

①危险废物可分为固体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废酸、石棉废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含油废棉丝等。

②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石棉废物、含油废棉丝和含油锯沫等危险废弃物处置原则由产生单位分类存放和处置。

③放射源的处理按照《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与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对所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安环部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篇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厂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持良好的厂内外交通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3工作程序及职责

3.1物资营销部

负责审核购买危险化学品(LNG、液氧、液氮、硫磺等)单位的相关资质。负责提前一天将购货单位名称、经营/运输许可证号等必备资料准确传递给相关车间的综合管理员。

3.2综合管理办公室

3.2.1负责对所有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其安装有合格的阻火器,且处于投用状态,并严格按照附表(一)的内容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同时严格要求其按照附表(二)中的指定路线行驶。

3.3.2负责严格控制生产区域内LNG运输车不超过8辆,并确保厂区东门外道路的行车畅通和安全,严禁任何车辆在东门外道路上停留。

3.3危险化学品充装车间

负责在充装作业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附表(三)中要求的内容逐项检查和确认车辆的安全状况。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充装作业。充装检查表由车间存档备查。

4装卸车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篇4:危险化学品经营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执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等人员在相关工作交接方面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管理;

3、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复印件由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送交用户;

4、采购(销售)人员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方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书、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

5、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及运输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合同、运输协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篇5:采油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采油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采购、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上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采油队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采油队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使用

4.1.1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各种危险品,必须分隔清楚。

4.1.2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禁止将残留的液体或者残渣乱倒,必须倒入制定的密闭容器中,同时要求表明残液或残渣性质、液量、时间。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9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0装卸运输

4.10.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科室提供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0.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0.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0.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4.10.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0.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0.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0.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1报废处理

4.11.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1.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1.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2.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南庄畔采油队

2016年9月26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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