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油料库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油库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生产”的指导思想,做好安全防火及油料供给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不安全不操作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配齐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校验,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消防器材、设备等要定置存放,严禁随意挪动存放位置或挪作他用。
3、油库消防设备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会操作。
4、油库内电气设备及电缆禁止破皮漏电,禁止明接头。
5、油库内严禁明烟明火,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和易燃品进入库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房。
6、油罐卸油时不能加油,雷雨时不能加油。
7、车辆加油时排气管必须带防火帽,关闭引擎并接地,否则不加油。
8、每天下班关好阀门,切断电源,锁好库门。
9、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卸油时油罐要接好地线等防静电装置,然后将胶管两头分别接入油罐车放油阀和受油口,检验无误时方可卸油。
2、卸油时严禁烟火,要有防火准备,保管员和司机各司其职,严禁擅离职守。卸油后,收油员要认真盖好地下油罐口。
3、严禁加油机带故障工作,以免发生误差或危险。
4、加油车辆要有防火帽,要符合加油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加油。
5、加油车辆要按加油员指定的位置停车,停稳熄火后接好地线,否则不予加油。
6、加油时,加油员持加油枪,启动加油泵,动作要熟练,严防跑冒滴漏,禁止其他人员持枪加油。
三、有关规定
1、每次油料入库前要提取油样,提取数量不低于1公斤,在样品上要注明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到货日期、油料规格、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入库周期),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以备检验油质。
2、入库计量必须到过磅,过磅后由磅室在过磅记录上加盖专用章,并由司磅员签字。卸油后计量同上。
3、车间建立加油台账,保管员加油完毕后要如实填写加油台账并签字,司机也要在台账上签字。
4、付油后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油料流量记录,做到加油量与分表码相符,分表与总表相符。
5、车辆用柴油必须使用加油枪加注到油箱内,无特殊情况禁止使用油瓶等工具加油和领油。
篇2: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二、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三、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安监科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五、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六、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七、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八、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九、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十、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十一、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表1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民用爆破器材名称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炸药及其制品雷管类O×××黑火药×O××导火索××OO炸药及其制品××OO注1:O表示可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表示不应同库存放或不应同车运输。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注3:炸药及其制品包括:硝铵类炸药(指铵梯类炸药、铵油类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等)、导爆索类等。
篇3:火工品库房管理制度
1、设专职人员(不准用民工)负责库区的警卫、保管、装卸和押运工作。
2、建立值班制度、检查、登记和验收制度,按时填写值班记录。
3、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巡查,发现爆破器材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
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库内严禁明火、吸烟,人员入库所带火种应存放在门卫室,汽车进库区后应熄火。
5、建立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和两把锁、两本帐制度。
6、爆破器材入库应检查物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包装等项目,合格后方准入库,记录;
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同库存放。
8、不准穿带铁钉鞋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包装、拆箱。
9、夜间进入库房内除防爆手电外,不准使用其他照明工具。
10、按时核对帐目,做到收支平?,帐物相符。
篇4:盐酸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盐酸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盐酸库房的管理
1、盐酸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2、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制定“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使用人:张青星,库管人:游德祥,监管人:陈立红。
3、采购、领用盐酸要及时办妥登记及相关手续,要保持帐、物相符,必须附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4、入库时,必须实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必须在库外进行安全地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物品的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5、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分类存放。生产部门的领用,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批准人签字审核后方可出库。
6、贮存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7、盐酸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
8、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9、入库前均应按送货单入库,并认真对照送货单进行检查是否与送货单一致。出库前均应按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化学物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10、进入盐酸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二、盐酸的使用
1、使用过程中应根据盐酸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使用盐酸的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使用、保管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规定处理。
三、泄漏应急处理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2.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3.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5.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篇5:库房定置定位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库房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民爆安全规程》的定置定位标准划出定置限位,以便装卸搬运工作有序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忙乱,出现安全隐患。
二、在规定好的位置摆放何种爆破器材不得随意改变摆放位置。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时,保管员要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爆破器材的存放要按不同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等分类,定置定位、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四、民爆器材的储存不得超过设施储存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