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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

3、新入企业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上岗前,不管以前是否受过何种安全教育,都应按三级安全教育,总教育时间不小于40学时。

①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组织,教育内容为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形式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及有关事故案例教训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②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员)组织,教育内容为本工程特点、项目部规章制度、本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场危险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及电气安全事项和防火、防毒、防爆知识,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③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组织,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规章、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本岗位作业环境危险部位和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教育累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工人变换工种(包括临时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经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场(厂)工人,应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管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分配工作上岗作业。

6、对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架子工、机操工、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企业负责管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施工现场应运用安全会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宣传标语、安全生产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包括节日前后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工人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8、项目经理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9、专职安全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年度考核合格。

篇2: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和职工的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1.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都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和二年一次的培训复审,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指挥等特殊工程,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本部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安全员每年年初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层层落实。

5.教育培训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必须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特殊工程的持证培训和日常教育工作,各特殊工程应定期参加复审,安全员应及时组织送培。

7.新工人、久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项目部负责项目部级和班组级的二级教育,并做好教育卡片和考核台帐,未经三级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操作。

8.施工现场每年应对工人进行一次有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

9.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10.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篇3:某某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某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新入场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专职人员以及职工全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加强自我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1)新入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①公司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安全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及急救措施。

②项目部级教育:由项目安全部负责实施。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及施工现场的情况、特点和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措施、制度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防护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③班组级教育:由施工作业队安全人员或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实施。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新工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④新入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时间,并组织考试,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的内容为: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4)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督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每周一对工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6)在冬雨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节假日前后要进行法纪教育,节后开收心会。

(7)特殊情况安全教育:在工程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必须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发生因工伤亡、机械损伤事故及重大安全未遂事故;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变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某建筑企业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基本安全教育

1.1公司安全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公司全员得到应有的安全教育,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领导和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由上级主管单位年初组织每年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扩考试。

1.3公司新任命的中层领导应由安全监察部安排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及考试。

1.4公司每年组织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劳动部及安全监察部配合,组织一次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

1.5新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参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安全规程、规定及制度的学习及考试。对不适宜笔试人员可采用宣讲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纲,本人签字的办法。

2、三级安全教育

2.1新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任务,并建立三级教育卡。

2.2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2.2.1公司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典型案例、公司安全施工的情况及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及一般安全防护知识。由人事劳动部负责。

2.2.2分公司(项目部)级: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作范围内危险场所,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以及安全要求和环境健康、文明施工要求。由专职安全员负责。

2.2.3班组级:本班组、本工种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和危险场所,有关安全施工注意事项,施工范围内所使用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由施工队长负责。

2.3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作业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特种作业及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2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

3.3对换岗、息岗和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重新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4公司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篇5: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度

1目的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3职业健康管理

3.1职业健康教育

3.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1.3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2职业性健康检查

3.2.1员工上岗前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2.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2.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4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3.2.5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6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职业病患者管理

3.3.1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3.3.2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纳入工伤管理,具体按公司《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3.3.3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放射损伤、职业性中暑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上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报告卡片;凡由急性职业中毒导致死亡的事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汇报并及时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具体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3.3.4发生慢性职业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确诊十五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职业病报告卡片;经诊断出现升级情况于确诊十五日发出更正报告;

3.3.5除尘肺病以外的慢性职业病如痊愈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做更正报告;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3.6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需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4.1职业危害场所应合理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4.2职业危害场所应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

(二)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

(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4职业危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后。

4.6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然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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