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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项目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2: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工作制度

(一)?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氨气含量(NH3)≯0.3%。

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含量≯0.5%。

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0.03mg/M3

?硫化氢(H2S)?0.01mg/M3

?氨(NH3)?0.02mg/M3

?苯(C6H6)?0.05mg/M3

氧含量≯22%、≮19%。

(五)?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脱硫工段。

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类动火项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间急需动火,动火证的办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可由车间值班主任全权办理,事后汇报生产安全科。

4、一类项目的第一次动火必须经生产安全科到现场复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5、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时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更不允许随便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时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处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除固定动火区外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要立印制止,并给予严肃教育和追查动火人的责任。

8、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分配的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进行。

9、经批准的动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动火前必须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签字,经值班长检查同意,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

10、动火许可证有效日期以完成该项工程的动火工作所需时间为原则,但最长不超过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办理。经批准的生效动火证,待工程动火工作完毕,交回车间安全员注销。

(九)动火安全注意

l、?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和完善。

2、?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做好,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工作。

3、?在容器内动火要严格遵守“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4、?禁止使用损坏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设备(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绝缘损坏的电线)动火。

5、?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工作架。

6、?乙炔和氧气瓶严禁在电线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电焊机接地线不准乱接,以免发生花火,引起设备管线起火爆炸。

8、?尽量避免焊接花火四处乱飞,地面上如有地.沟、阴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时,需清好后方准动火。

9、?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空气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动火;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空气中含量应等于或小于0.2%时方可动火。气体分析采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并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其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10、?生产安各科负责动火制度的执行,如有不符合动火要求,有权停止动火工作。

篇3: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篇4:某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5: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地下室焊、割作业;

3、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小型油箱存容器;

3、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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