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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九条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镇属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镇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篇2: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3.1.5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置、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时、有效,建档管理。

4、负责对本部门所有车辆(含内转车)的定期车况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5、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审、认证工作,做好自检、年审认证的建档管理工作。

6、组织、参加对本部门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场勘查、认定和调查、处理工作。

3.3.8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车库应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库管人员应做好及时调度和管理。

2、机动车进入公司停车库时,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严禁乱停、乱放,妨碍车辆、行人进出,甚至导致事故发生。

3、机动车入库实行先出后进原则,防止堵塞或插挂事故。库满时,库管员应及时指挥车辆停放其他车库。

4、停放公司停车库的车辆驾驶员不听指挥且乱停、乱放的,公司车库管理者有权劝其离开或立即报告公司经营管理部协调解决。

5、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内转车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取得内转车驾驶执照,方能从事内转车驾驶员岗位。

(2)送培持证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确保100%持证上岗。

(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内转车驾驶员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健康体检、送培持证,并完善用工手续。

(4)牌照车驾照人员安排驾驶内转车的,由安技环保部和交通安全自检组审核资质和能力、人力资源部完善用工手续后,持证上岗。

(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做好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并做好学习记录。

6.牌照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1)各有车部门的车辆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公车私用(经批准的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不准公车用于旅游

(2)各有车部门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和驾驶员的管理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由部门领导或专人进行安排,并由专人对每一次用车详细填写派车记录单(派车记录单格式见附表)。

(3)派车记录单因是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明,各有车部门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存,自觉接受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事故因公用车的证据)。

(4)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5)驾驶员严格按派车要求安全出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练车或私自用车。

7、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1)在禁停区域乱停、乱放,妨碍道路安全畅通的。

(2)不按生产区道路指示标志行驶的。

(3)不按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行驶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禁行令、不履行进出公司大门登记检查强行冲卡的。

(5)不服从生产区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强行冲卡的。

(6)驾驶员若无故不参加定期的安全学习的。

(7)无故不开展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造成带病车运行的。

(8)无故不参加周期检查、年审认证的。

(9)不遵守公司规定、开出限行区域的。

(10)不遵守公司规定、酒后驾驶的。

(11)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练车的。

(12)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公车私用或公车组织旅游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载遗洒、飘散气体、液体、其它松软物体或未加盖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2)在生产区道路上倾倒生活、工业、建筑等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品,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3)损坏或擅自移动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4)未经本公司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区道路上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未按限期恢复原状的。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4: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2.8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3.3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3.4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3.5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3.6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管理通则

4.1.1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1.2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4.1.3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4.2驾驶员管理

4.2.1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2.1.1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身体条件不符合GB/T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4.2.1.2申领核发程序:

a)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4.2.1.3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4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5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4.2.1.6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4.2.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4.2.1.1所列情形的;

b)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4.2.2驾驶员日常管理

4.2.2.1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2.2.2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4.2.2.3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4.2.2.4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2.2.5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4.2.2.6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4.2.2.7驾驶员应做到:

a)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2.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4.2.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4.2.3驾驶员教育培训

4.2.3.1周安全活动

a)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4.2.3.2月度安全例会

a)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4.2.3.3“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2.3.4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4.2.3.5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4.3机动车辆

4.3.1车辆标识

4.3.1.1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4.3.1.2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4.3.2车辆入户

4.3.2.1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4.3.2.2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4.3.3车辆异动

4.3.3.1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4.3.3.2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4.3.3.3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4.3.4车辆检验和维护

4.3.4.1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4.3.4.2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3.5租用车辆

4.3.5.1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4.3.5.2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车辆风险评估

a)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4.4运行管理

4.4.1车辆调派

4.4.1.1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4.1.2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4.1.3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4.4.1.4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4.4.1.5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4.1.6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4.4.1.7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4.4.1.8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4.4.1.9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4.2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4.4.2.1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4.4.2.2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4.4.2.3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4.2.4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4.4.2.5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4.4.2.6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4.2.7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4.4.2.8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4.4.3长途车辆管理

4.4.3.1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4.4.3.2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4.4.3.3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4.4.3.4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4.4.3.5《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4.4.3.6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4.4.3.7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4.4.3.8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4.4.3.9管理责任

a)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10带车人责任

a)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4.4.4行驶要求

4.4.4.1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4.4.2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求

规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4.4.5车场(库)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4.5.2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4.5.3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4.4.5.4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4.4.5.5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4.4.6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4.4.6.1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4.4.6.3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4.6.4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4.4.6.5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4.4.6.6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4.4.6.7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4.4.6.8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4.4.6.10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4.4.6.11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文件

--------

5.2记录

RG/QHSEZYB.30-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QHSEYKB.30-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QHSEYKB.30-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6《长途车辆审批表》

篇5: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

第二条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条凡属大队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出厂区大门时必须持单位调度签发的行车路单、派车单位签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第四条凡属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必须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未经大队审查允许,禁止随意换人。

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对在册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建立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

第六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指出大庆地区)的车辆运输或集体会议、接待外出,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车审批单”者,不准出车。长途车出大庆在省内及出省车辆由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小队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警示标牌。

第八条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第九条节假期间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运行车辆要严格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非运行车辆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条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㈠、所有施工车辆在中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60公里/小时,商业繁华区域施工行车为30公里/小时,厂内行车为15公里/小时。

㈡、车辆行进到各厂、矿区域、居民区域最高速度为40公里/小时。

㈢、车辆行进到交叉路口时,驾驶人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交叉路口分为一类、二类,最高速度分别为30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一类路口为水泥路、柏油路的平交路口,及长垣内部水泥路、二类路口为长垣外部的水泥路、柏油路与沙石路、土路的平交路口)如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扣罚所在小队4分并对责任人处罚金200元。

㈣、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30公里/小时。

㈤、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油田公路上行驶,所有车辆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㈥、出现上述违章行为处罚责任人200元。

㈦、各小队执行好“三交一封”安全管理工作,违者对小队罚款200元。

㈧、大队所有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各小队驾驶员应执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禁非岗位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各队坚持对驾驶员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创建“标准化车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严格进行挑选(原则上需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各小队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执行长途任务。2台车以上必须整队行驶,并控制好速度和前后车辆距离。

第十四条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驾驶员,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

第十五条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车队,各小队应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与措施,出车前召开班前会,由小队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严禁无证照(驾驶证、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驾车及酒后驾车、跑私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调离司机岗位,并处罚金1000元。

第十八条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㈣、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第十九条?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㈠、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㈡、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

㈢、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㈣、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㈤、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㈥、录用方式采用小队推荐、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按考核成绩从高分依次录用。

㈦、如有外调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车辆维修等内容,为期共计3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加强违章驾驶员的管理,各队安全干部每月向安全环保办上报1次本队驾驶员违纪违章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㈠、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㈡、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

㈢、装载危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无人押运。

㈣、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

㈤、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第三章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考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大队厂内停车规定,乱停乱放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车辆未经批准在外停驻,除对驾驶员按跑私车处理外,对其所在小队管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在楼区、商店门前、饭店附近、繁华地段等停放大型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及过期的,安全警示牌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车辆证件、牌照丢失,补办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车辆“GPS”管理考核

大队所有车辆配备GPS,各车要保护好,不能丢失,如故意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并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事故考核

(一)、发现跑私车行为,对小队处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跑私车期间发生事故,除按事故考核外,按其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100%。

经济损失10万-2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90%,小队承担10%。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80%,小队承担20%。

(二)、翻车事故

发生90°以上翻车事故,对小队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根据损失情况,参照事故类别处理。

(三)、交通事故,驾驶人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考核。

1、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2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领导处以(责任%*5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1人(轻伤3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1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5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3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5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25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元)罚款。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事故小队处以(损失*5%元)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损失*2.5%元)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损失*0.5%元)罚款。

(四)、经大队同意暂不上报事故,按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个人承担2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40%。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1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50%。

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30%,大队承担65%。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20%,大队承担75%。

第二十九条严肃交通违章的处理,对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闯红灯、超速、违停、客货混载等交通违章行为,除接受交通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处罚外,大队按照管理办法加罚。

第三十条酒后驾车、跑私车、超速行车、强超强会,造成事故在原有标准上加罚责任人,追究小队领导责任,责任人转岗或待岗。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接打手机,并系好安全带。如不按照规定违章操作的按照违反公司“八大禁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驾驶室超额坐人、违反装载规定、客货混载、驾驶带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车辆加油不熄火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严禁携带闲杂人员上井,发现1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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