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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1、车辆照片;2、行驶证复印件;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3、交通安全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第四章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10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9分至11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1次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分至8分的,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

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9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文明、优质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30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提请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积分管理,依据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篇2: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细则

一、编制依据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T279

3、设计图纸

4、其他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

二、工程概况

洋山港区三期进港道路及高架桥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制作及安装、标线施划和防眩设施的制作及安装。其中标志约131套、热熔标线约13000m2、冷漆标线600m2。?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标志和防眩设施制作及安装、涂料生产及施划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认真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有关法规,保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按照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定。

二、施工质量控制与监理要点

(一)质量要求

1、防眩设施

1)防眩板的材料,镀锌量,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平面弯曲不得超过板长的0.3%。

2)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形一致。

3)防眩板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

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安装高度(mm)

±10

钢卷尺:抽检5%

2

镀(涂)层厚度

符合设计

涂层测厚仪:抽检5%

3

防眩板宽度(mm)

±5

直尺:抽检5%

4

防眩板设置间距(mm)

±10

钢卷尺:抽检10%

5

竖直度(mm/m)

±5

垂线、直尺:抽检10%

6

顺直度(mm/m)

±8

拉线、直尺:抽检10%

2交通标志

1)结构要按设计图中所给的尺寸建造,并且在装配后涂漆。

2)标志全部采用LF2-M型铝合金板材,板厚一般2-3毫米。应符合GB3194-82铝及铝合金的尺寸及准许偏差。

3)标志版面底衬及字符采用高强级反光膜。版面设计按GB5768-1999规范全部加设边框。反光膜表面不应产生任何气泡等缺陷。

4)版面形状、图案、颜色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及《公共标志图形符号国家标准汇编》GB3813-83中的有关要求及设计图纸。

5)标志版面文字采用中英文对照,字体采用GB5768-1999附录B汉字字体、汉字字高40cm,英文字母全部大写。

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标志板外形尺寸(mm)

±5

钢卷尺、万能角尺、卡尺:检查100%

标志板底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2

标志汉字、数字、拉丁字的字体及尺寸(mm)

应符合规定字体,基本字高不小于设计

字体与标准字体对照,字高用钢卷尺:检查10%

3

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反射系数(cd.1*-1.m-2)

反光膜等级符合设计。逆反射系数值不低于《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规定

反光膜等级用目测初定。便携式测定仪:检查100%

4

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高度及标志板内缘距路边缘距离(mm)

+100,0

用直尺、水平尺或经纬仪:检查10%

5

立柱竖直度(mm/m)

±3

垂线、直尺:检查100%

6

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厚度(ūm)

标志柱、横梁≥78,紧固件≥50

测厚仪:检查100%

7

标志基础尺寸(mm)

-50,+100

钢尺、直尺:检查100%

8

基础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基础施工同时做试件每处1组:检查100%

3交通标线

1)喷涂标线前,路面应清洁无起灰现象。

2)所有路面标线的设置、颜色、形状应符合图纸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标准的规定。

3)所有标线应具有光洁、均匀及整齐的外观。

4)热熔型标线涂料应符合GN48-89的规定,其品质需获得《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的检测认可。

5)常温型标线漆应符合GN47-89的规定,其品质需获得《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的检测认可。

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标线线段长度(mm)

6000

±50

钢卷尺:抽检10%

4000

±40

3000

±30

1000-2000

±20

2

标线宽度(mm)

400-500

+15,0

钢尺:抽检10%

150-200

+8,0

100

+5,0

3

标线厚度(mm)

常温型(0.12-0.2)

-0.03,+0.10

湿膜厚度计:干膜用水平尺、塞尺或用卡尺。抽检10%

加热型(0.20-0.4)

-0.05,+0.15

热熔型(1.0-4.50)

-0.10,+0.50

4

标线横向偏位

±30

钢卷尺:抽检10%

5

标线纵向间距(mm)

9000

±45

钢卷尺:抽检10%

6000

±30

4000

±20

3000

±15

6

标线剥落面积

检查总面积的0-3%

4倍放大镜:目测检查

7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cd.1*-1.m-2)

白色标线≥150

黄色标线≥100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测量仪:抽查10%

(二)审查承包人技术方案

1、要求承包人提交施工技术方案资料

监理人员应详细审阅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设计说明,深入了解设计意图;掌握设计要求及施工要点,并写出监理要求或提示,列明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方案中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质保体系、施工设备配置、人员配置、设施结构方案等资料。

2、施工方案的审定

1)一般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方案进行详细审查,复核各种数据,并将审查意见及建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标志基础方案应与标志类型匹配;

3)标志、标线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施工准备检查

施工前应对承包人的下列准备进行检查:

1)原材料质量及数量;

2)标志、标线设计;

3)设备的生产能力及性能;

4)标志牌、标线和防眩板的质量及数量;

5)标志板面的结构、汉字高度、字间距、行间距、高度和角度,标志基础的平面位置与高程;

6)施工组织准备;

7)质量检查准备。

2、防眩设施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前检查清理场地,确定控制点,在控制点之间测距定位、放样的情况;

2)主要按设计要求处理好地面道路与高架桥上的防眩设施的设置位置及大小,不得出现高低不平甚至扭曲的外形。

3)防眩板单独埋设立柱时,应在基础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安装上部构件。

4)施工过程中不应损伤金属涂层。任何形式涂层的损伤,均应在24小时内修补。

3、交通标志施工质量控制

(1)标志板面

1)对粘贴反光标志膜的标志表面进行抽查,不得有龟裂裂纹、明显的划痕及明显的颜色不均匀。

2)标志板面要保证四个单面垂直,其垂直度不应大于±2,不允许超过规范要求的±3mm/m的翘曲。

3)对板面内的符号,字体,尺寸大小进行严格检查。

(2)标志基础

1)标志开挖基础基坑应挖到图纸所示的大小和深度,混凝土应贴靠着未松动的开挖面浇筑,每个底座顶部都要立膜。

2)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底座顶部应抹平,所有外露边缘要修整齐。并且要保证预埋件不被移动。只有当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荷载。

3)回添土填到与基坑四周地平面齐平。

4)无法开挖基础的标志牌安装,采用化学锚栓其产品必须经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通过方可选用。

5)基础开挖时不要挖到已埋入地下的管线。

6)根据受力要求,法兰盘的长边应与道路平行。

(3)标志立柱

1)标志牌立柱应是整根,不允许有焊接,并需进行热镀锌防锈处理。

2)对所有各种类型标志结构架(包括连接配件、螺栓、螺母)中的所有钢铁件应根据图纸规定进行热镀锌防锈处理。

3)钢管顶部应加帽焊牢,以防水汽的浸入。

4)在移运或安装时支柱如有变形、损坏或其他缺陷,均不得使用。

(4)标志牌安装

1)柱式标志板底边与路边距离2.0m≤H≤2.5m,板面内边缘距路肩缘≥25cm。

2)为减少路侧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标志板面与道路垂直后再向道路转5度角。

3)根据港区作业特点及使用情况,悬臂标志板面下边缘距路面高度为≥6m。

4)施工时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执行。

5)应注意对已完工程的保护。

4、交通标线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时地表温度应保持在4℃以上。

(2)先喷涂一段试验标线以检验涂料配方是否满足图纸要求,施工机具和工艺是否合适。

(3)标线位置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进行检查;对于人字线,要先按设计图在路面放大样图,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4)施工前应彻底清扫地面,除净灰土杂物,保证在标线施划前路面干净和干燥。

(5)认真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尤其是热熔标线的施工,要保证设备不发生泄露现象,要均匀喷洒一定比例的玻璃珠,以加强反光效果。

(6)热熔标线应加涂高渗透率黑色底油,并使之充分干燥以增强涂膜与路面的附着力。

(7)施工时,要注意热熔线材料的加热温度,避免在已完工的路面上进行材料加热。

(8)标线在施工完后,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突起路标施工质量控制

(1)突起路标的类型与安装位置应符合图纸规定。

(2)突起路标应用环氧树脂固定在干燥路面上,环氧树脂应均匀涂于突起路标的底部。

(3)突起路标在涂粘结剂之前,应分别钻孔和安放膨胀螺栓并清除垃圾。

(4)在混凝土路面上安放突起路标时,应先在路表面用硬刷刷10%的盐酸溶液,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安装时路面应完全干燥。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1、标志牌及防眩板施施工安全监理要点

1)施工前审查标志牌及立柱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并对到场的立柱及标志板进行严格检查,其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标志基础的施工,在开挖基坑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基底土质情况,承载力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3)对标志牌吊装使用的机械,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吊装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吊装中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安装门架式结构标志时,要求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门架的横梁上作业。

5)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巡视检查,要求不得损坏中央分隔带上的通信管道、护栏等设施。

2、交通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监理要点

安全设施工程潜在环境影响

序号

活动内容

潜在影响

1

拌和场?

1.扬尘2.废水污染3.噪声

2

预制场

1.废水污染2.噪声

3

基础工程

1.噪声2.扬尘3.废弃物处置5.有害气体

4

焊接

1.有害气体2.废弃物处置

5

油漆和表面处理

1.有害气体2.废弃物处置

1)焊接的废弃物如电焊渣、废弃的焊材,应收集处理。

2)油漆应妥善存放和使用,避免滴、漏影响水体和土壤。油漆包装物应统一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抛弃。

3)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保护措施,防止渗漏污染、破坏环境。

篇3: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同等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0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同等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5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3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

四、违反厂内机动车载人规定者。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0分。

一、驾驶厂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者。

二、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厂内机动车行驶者。

三、驾驶厂内机动车没关好车门者。

四、驾驶厂内机动车时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行政部及安监室,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并经厂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执行,原有关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避免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意外,提高项目部员工上下班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项目部上下班管理制度,保障全体职工人身及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制定员工上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限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牟项目部。

3.引用文件

3.1《交通安全法》;

3.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3《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

4.一般规定

4.1项目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遇有特殊情况应向现场负责人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4.2禁止上班前饮酒,一旦饮酒应及时告知本班组负责人,由班组负责人根据本班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整;

4.3由于本项目点多线长为了确保上下班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上下班期间应结伴而行,禁止单独穿越危险区域(如:车流较大的路段,主要交通路口,高边坡和深基坑等);

4.4如突遇雷电、冰雹、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人员应躲避在距施工点较近的工棚内或民房内,待恶劣天气停止或减弱时结伴返回住所;

4.5集体上下班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打电话或做其他事情;

4.6在上下班途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在穿越公路时要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5.驾驶员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1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灯光、信号、专项、制动等安全装置,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行使;

5.2经常性对所用车辆进行维护,杜绝带病行驶;

5.3在通过十字路口或需要转弯、调头时,必须更加小心,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并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5.4不得不逆向行驶时,要做到鸣号、慢速、靠边行驶,电动自行车等应打方向灯;

5.5自觉学习《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并有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5.6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5.7项目部及施工队小车驾驶应严格遵守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制定的小车车辆管理办法,按项目部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5.8驾驶摩托车(含电瓶车、自行车,以下简称“三车”)上下班(进、出厂)不使用未检验、脱保、报废车;保证车况良好(刹车、灯光等),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三车”提倡戴安全帽,做到谨慎驾驶。

5.9项目部门卫应经常性地对员工驾车进、出厂戴安全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要掌握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员工情况,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检查。

5.10交通工具驾驶员和乘坐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贯彻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排除不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5.11雨雪天气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必须穿戴紧身雨衣,防止因扯挂或雨衣绞入轮子、链条内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6.交通工具的检查

6.1日常例行检查;

6.2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每逢大型节假日及换节时令定期检查;

6.3根据季节变化对管线进行防冻、冻胀及防洪处理。

6.4横穿马路时注意事项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6.5乘车时注意事项

1)上下班乘坐车辆时,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乘车时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7.意外发生应急处置

7.1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7.2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7.3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8.项目部管理人员要求

8.1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知识;

8.2项目部的大门口、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

8.3安全员应经常性地对员工驾车进、出项目部或施工现场戴安全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款;要掌握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职工情况;

8.4鼓励职工乘座项目部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8.5各外协队伍铲车、挖机等特种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责令其整改或责令其停止作业;

8.6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8.7凡发现有员工违反项目部车辆安全检查的情况,首次告诫,再次抄报公布,第三次按项目部违纪处理,对不听劝阻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的,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由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9.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1通过每旬、月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对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对上下班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9.2落实职工上下班线路优化,尽量避开事故多发易发地段,提高防范事故的技能。

9.3将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我要安全”和绩效考核范畴,促使广大职工自觉遵守交规。

9.4组织职工对上下班线路进行危害识别,增强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降低事故风险;

9.5放宽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提前量,切莫匆忙赶路,确保每个职工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10.附责

10.1职工在上下班及工作期间因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安全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10.2此规定为本项目安全管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牟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三年八月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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