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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项目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

1、事故发生后由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火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另送公司保障部一份。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的事宜、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4、对在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2:某建筑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1发生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2记录事故(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及处理并登记。

1.3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长报告,由施工队长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1.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劳动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监部门。

1.5一般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并送报告书。

1.5.2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调查及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或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1.5.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及处理,公司经理组织本单位相关部室人员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报送省电网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1.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

1.8其他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事故责任认定

2.1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2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2.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2.3.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3.2.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3.2.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3.2.3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3.2.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3.3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2.3.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3.3.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3.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

4.1项目部、分公司发生轻伤及严重未遂事故,随安全月报当月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4.2公司报送省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在次月5日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4.3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4交通、火灾事故按以上规定时间内报公司安监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篇3: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2、生产矿井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8、各矿井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监察管理部。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篇4:供电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1.4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2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职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1在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2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认定。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私设电网、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在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活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等。

2.2电网事故(障碍)

2.2.1电网事故

双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站全部停电

2.2.2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2.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2.2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2.2.3电网二类障碍:

10kv柜线跳闸,且试送不成功,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3设备事故

2.3.1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事故:

2.3.1.1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1.2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1.3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所全停。

2.3.1.4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1.5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1.6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1.7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1.8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1.9其他经省公司、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般事故者。

2.3.2设备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2.1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2.2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他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2.3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3.2.435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2.5其他经省、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3设备二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3.1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2.3.3.2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2.3.3.3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4生产事故归属

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任何企业在承包公司的工作中,造成公司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公司的事故。

2.4.2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归属

2.4.2.1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2.4.2.2由客户故障引起公司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运行单位有责任时定为运行单位一次事故。

2.4.2.3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3事故调查

3.1事故报告

3.1.1凡发生事故(含一般性事故、障碍),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即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安教部报告,并在二天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写出详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3.1.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2事故调查组织

3.2.1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工会、办公室、安教部、保卫科、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对于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3.2.2交通事故及生产、生活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办公室、保卫科、安教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

3.2.3社会人员触电伤亡的事故调查,由分管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保卫科、生技部、安教部、事故单位)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

4.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2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起执行。

篇5: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49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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