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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6.2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6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1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吉艳锋2012年7月2日

审核:2012年7月

篇2: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关闭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

篇3: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4: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8.6各单位要加强货场、货位管理,货物堆放要符合货运规程要求,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刮车埋道,确保道路畅通。

8.7冰雪天后,各单位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冰雪,冰雪严重时,辖区单位应向通道口、车间路口及道路上抛洒盐粒,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8.8厂区道路上各种井盖、井圈、雨排应完好无损,各责任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9.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安全要求

9.1自行车必须闸、铃齐全有效,牌照、钢号齐备。

9.2骑行非机动车时要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时要下车推行,要服从交通管理和门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9.3骑行非机动车时严禁双手撒把、扶肩搭背、截头猛拐、互相追逐、曲线行驶,严禁酒后骑行。

9.4骑行非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车争道抢行,经过交叉路口、弯道、斜型平交道及视线不良等处,须下车推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冒险抢行。

9.5厂区内严禁自行车骑车载人,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9.6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和交通繁杂路段时,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9.7厂区道路上的行人要自觉遵守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侵占车行道路。

9.8行人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上打闹、聚众围观、拦车、扒车、强行搭车及抛物打车。

9.9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严禁穿越铁路专用线。

9.10多人行走时,两人并排,三人成行。

10.违章处理

10.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300-5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章载人以及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车的;

(二)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违章逆行的(因施工需要除外);

(四)人货混装的;

(五)未按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未经审批的;

(七)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八)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擅自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一)不执行派车单制度的;

(十二)道路上抛洒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在道路上打闹、聚众围观、强行拦车、搭车的;

(十四)机动车跨越双黄实线通行的;

(十五)其他违章行为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驾驶员或单位领导擅自将分公司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不吸取事故教训,屡犯不改的;

(五)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六)不及时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在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警示等防护措施的;

(八)不按驾驶证规定的要求驾驶所驾车型的。

10.3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0.4对出省、旅游用车,未经审批擅自出车的,对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停止驾车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10.5凡违章违纪一年内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停止驾驶分公司车辆3个月。

10.6未向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路面的,处2000元罚款。

10.7未征得分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10.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逃逸者,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参照第11条加倍处理。

10.9故意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10.10违规人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同时进行5~8天的办班学习及站岗值班教育。

10.11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驾驶员丢失各种证件,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以及正常行驶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对其处500元罚款。

10.12分公司机动车辆在外行驶由于违章而受到处罚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司机本人负责缴纳。由此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分公司机动车辆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致车辆没有通过审验的,其车辆审验由司机本人负责,同时对司机本人处以500罚款。

10.13外单位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门卫私自放行的,对放行人员每台车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单位办理临时通行证时,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0.14外单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多辆违章或多次发现违章的,除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管理单位以及其它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11.交通事故处理

11.1分公司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伤者。

11.2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于分公司机动车辆的还应向财务部报告。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拨。

11.3发生的道路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在场职工均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协助抢救伤员。

11.4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1.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分公司有关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1.7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1.8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一周之内书面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报送事故材料。

11.9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标准如下:

(一)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含十一人),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含八人),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11.10当事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11.11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11.12公司车辆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1.12.1轻微交通(车辆)事故。

(一)事故中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害,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1):

表1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主要责任以上者

500元以下

写出书面检查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2):

?表2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11.12.2一般交通事故(见表3)

对驾驶员按照以下处理:

表3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2000

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1.12.3重大交通事故(见表4)

按照以下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表4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次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负同等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5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对司机本人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该单位行政一把手给予通报批评

负主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3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及单位分别写出书面检查,且驾驶员二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负全部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4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2000元罚款

驾驶员及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驾驶员本人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1.12.4特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加倍处罚。负同等以上责任者,今后不准驾驶分公司车辆,建议给予留厂察看以上处分,负次要责任者,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11.13由于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同时,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建议有关部门对司机调离工作岗位。

11.14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应事故加倍处罚。

11.1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对逃逸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1.16分公司车辆在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按照以上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1.17外单位车辆在分公司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时,按照责任认定,应承担受伤人员相应的治疗费及财产赔偿费,同时,参照第11.12条进行处理。

11.18对严重违章人员,安全生产技术部除按上述条例处罚外,还可对违章人员进行5~20天的站岗值班教育。

12.相关图表

12.1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

篇5: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年3月18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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