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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一般规定

?1、对可能差生一般职业危害的生产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惊醒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置,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8、由中心主管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9、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篇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检查制度范本

1.目的

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组织并对准备、检修、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3.内容

3.1检修准备?

3.1.1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3.1.2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枪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3.1.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检修项目必须认真办《检修证》;

3.1.4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3.1.5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3.1.6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3.2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3.2.1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3.2.2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详见“置换规程”;

3.2.3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柜、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防火”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3.2.4系统置换合格后,按抽堵盲板流程图,将进出的物料管线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3.2.5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3.3检修安全规定

3.3.1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办理好《检修证》,《检修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3.3.2检修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说明

3.3.2.1检修项目负责人

1)检修前办理、检修后保存《检修证》;

2)编制检修内容、质量及安全要求,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及竣工验收;

3)检查安措落实情况,对检修安全及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3.3.2.2设备检修方案编制人

1)认真检查待修设备和其他设备、管道的连接情况,正确编制设备检修方案;

2)组织岗位人员做好检修的系统处理工作;

3)向安全、施工队、消防人员做好现场交底,讲解安全措施及要求,并对设备检修措施的落实与否负责。

3.3.2.3设备检修检查人

1)检查设备的排放、隔断、置换、分析项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设备检修安全可靠性负责。

3.3.2.4施工组长

1)认真执行检修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2)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检修制度及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3)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监护,保证文明、安全检修。

3.3.2.5操作班长

1)检修前及检修中现场检查,防止危及运转系统及作业人员安全,对现场签证负责;

2)检修人员经常联系,如发现跑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停止检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3.3.3公司必须为检修人员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3.3.4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证》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3.3.5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3.3.6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3.3.7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3.3.8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3.3.9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入受限空间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3.3.10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3.3.11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架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3.3.12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3.3.13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4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3.4.1生产、检修和机动方执行竣工交接验收手续,三方验收人进行现场检查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3.4.2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3.4.3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3.4.4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3.4.5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3.4.6开工前,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3.4.7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篇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篇4:喷煤车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车间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1、车间一把手负责审批我车间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设备科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安全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内容

1、设备科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车间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科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车间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设备部门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喷煤车间

2012年1月1日

篇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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