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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65⊥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保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消除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从业人员。

⊥65⊥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1?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应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职业卫生培训任职;

3.1.3?公司下属部门设置专兼职职业危害管理员或由专兼职安全员同时承担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3.2?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应制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业危害管理的职责、职业危害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3.2.2?熏蒸杀虫、剧毒品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紧急情况的作业和现场,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职业危害作业管理

4.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

4.1.1?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

4.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1.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实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2?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确定

4.2.1?确定人员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或部位,定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且定点准确,不遗漏;

4.2.2?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包括复烤车间、除尘房、烟叶挑选作业、煤场等场所的粉尘点,生产车间、动力部门等场所的噪音点,熏蒸杀虫场所,根据GB/T4200确定为高温作业的场所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点。

4.3?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分级管理

4.3.1?应依据GBZ/T229.1~229.4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和噪声危害进行分级,并提出分级控制的要求;

4.3.2?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定点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各危害作业场所的位置、所在部门、危害分级及其达标情况、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周期和要求、作业场所接触危害人员数量等;并保存各场所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记录,形成各种作业场所的管理档案。

4.4?职业危害申报、告知和防护设施管理

4.4.1?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4.2?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4.4.3?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要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4?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具体执行《设备设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

4.5?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日常监测要求?

生产现场的噪声、粉尘、化学物、高温等场所应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视,每月至少一次,并保存记录;宜配备检测设备进行日常测量。

4.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

4.6.1?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

4.6.2?定期检测结束应当存入职业危害作业管理档案。

4.7?日常职业危害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GBZ1、GBZ2.1、GBZ2.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并保存整改和治理的记录。

5?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职业健康监护

5.1?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

5.1.1?确定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职业危害作业点内作业人员和其他经常接触危害的人员。5.1.2?建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个人信息、所在作业点及部门、接触危害程度、岗前、岗中和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和要求、职业健康体检合格情况;并保存每次健康监护体检记录。

5.1.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教育应包括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措施内容。

5.1.4?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等文本中应包括职业危害控制和现场防护、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

5.1.5?及时向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和结论、个人健康监护体检结果。

5.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监护档案

5.2.1?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和紧急情况下健康监护体检的职责、流程、周期、监护档案等要求;

5.2.2?建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GBZ188规定的各类职业危害人员离岗后随访期;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5.2.3?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定措施和对策。

5.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3.1?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应按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应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5.3.2?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188及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其中烟草粉尘、噪声、高温、微波和放射源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要求参见下表;

职业危害

岗前职业禁忌症

岗中检查周期及观察期

离岗后随访期

其他粉尘

(烟草粉尘

可比照执行)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1.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一次,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3年一次;

2.*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换着,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尘肺患者每1年~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一次;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一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离岗(包括退休)或退休后1年~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

噪声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Ⅱ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1年

?无要求

高温

?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

?1年,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无要求

微波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白内障

3年

?无要求

放射源及放射装置

按相关规定

1年

?按相关规定

5.3.3?体检应在具有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

5.3.4?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

5.4.1?根据GBZ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车驾驶员等。

5.4.2?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188中得相关要求;

5.4.3?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6检查与考核

6.1?公司每月组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与考核;

6.2?公司每年组织对职业危害人员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1次检查和考核;

6.3?检查与考核结果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目标分类考核标准》执行。

篇2:汽车维修岗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管理目的

?1.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3.汽车4S店售后服务中维修和汽车修理厂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化学物质中的一氧化碳、锰烟尘、甲醇、丁醇等;有机溶剂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物理因素中的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和噪声等等。

?4.汽车4S店售后服务中维修和汽车修理厂的危害岗位主要是:烘漆、喷漆、调漆、焊接、钣金、发动机油路清洗等等。

?三、管理职责

?1.行政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维修车间,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车间;对在职业健康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行政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并接受监督。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维修车间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行政部需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告知车间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力。

?4.售后部配合行政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售后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6.售后部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质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主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

?四、一般规定

?1.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5.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6.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7.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将抗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9.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10.为车间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1.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12.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配合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4.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5.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6.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入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五、本制度之公布之日起实施。

靖边县恒博汽贸有限公司

篇3:运转队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高温。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补连塔煤矿运转二队。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粉尘)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粉尘

2术语

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6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6();?>5⊥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呼尘PC-TWA(mg/m3)

1

0.7

0.7

0.3

0.5

0.2

5?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篇4: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和参考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第三条

职责

1、各部长、车间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控制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3、安全监察部全面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管理及要求

1、总要求: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2、防治工作。职业危害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3、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标要求的警示标志。

4、职业健康危害告知

1)各单位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车间应定期公示各类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并把接触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员工终止与本单位工作关系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设备、岗位、工艺、环境及职业安全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设备、岗位、工艺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应包括:如何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岗位管理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反馈不安全因素,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体检具体执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碍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参见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年审、复审的体检工作。

3、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订措施和对策。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GBZ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18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人员、实习人员应按公司同等对待,其健康体检应与从业人员相同,具体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实习生主管单位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参考《宁鲁石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各相关部门每周应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教育、监督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减少职业危害,严控职业病发生。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使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

4、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应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

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职业健康培训

1、安全监察部全面做好厂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培训应执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

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4、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执行。

5、部门培训须建立培训记录并备查。

第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

1、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

2、公司申报年度申报数据须真实,不得隐瞒,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考核

1、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将《宁鲁石化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5: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品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塔里木油田公司和原指挥部均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制度。油田重组后,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存在一些相同相近岗位等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油田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塔里木油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塔里木油田公司特殊工种范围和享受的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等级与标准

一等保健每日5.0元;

二等保健每日4.0元;

三等保健每日3.0元;

四等保健每日2.0元;

五等保健每日1.5元。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

享受一等保健津贴工种

享受二等保健津贴工种

享受三等保健津贴工种

享受四等保健津贴工种

享受五等保健津贴工种

1、*、Y射线操作工;

2、中子源、同位素分源工和同位素测井操作工;

3、钴60的物性实验室操作工;

4、医院放射科仪器操作人员;

5、酸站配酸工、干粉站配灰工。

1、电气焊工(含塑料焊接和切割工);

2、放射性测井监督;

3、变电运行工、充电工;

4、酸碱及其它有毒化学品清洗操作工;

5、高频辐射岗位操作工;

6、喷漆、刷胶工;

7、机械除锈工;

8、医院B超、口腔科、高压氧仓、太平间工作人员;

9、接触苯、二甲苯的操作工;

10、探伤工;

11、化学助剂操作工(助剂车间、合成车间、干燥车间);

1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1、实验室分析化验人员;

2、管工(配合电气焊);

3、水泥、化工料和油料装卸工;

4、配药、加药工;

5、井下作业操作工;

6、测试队井口工;

7、液化气充装工;

8、管沟检修工;

9、医院检验科、手术室医生、护士和病房卫生员;

10、地质磨片工;

11、电瓶维护工;

12、泥浆工程师;

13、沥青拌和工、沥青摊铺工、沥青路面压实操作工;水泥稳定土拌和工;

14、绿化管护工(农药喷洒作业时)。

电视发射工;配电工;水泥、化工料保管人员;

4、司炉工、司泵工、换热工;

防疫站疫苗接种护士、传染病预防人员;履带式推土机、挖掘机手;干洗设备操作工;复印工、晒图工、胶印工;激光切割工。

1、专职出纳;

2、档案馆专职档案管理员;

3、冷冻制冷工、冷库发料员;

4、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5、清洁环卫工(含垃圾清运);

6、天然气巡线工;

7、其他医师、护士。

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1、保健津贴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在本岗位出勤20天以上按全月考勤,不足20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考勤。

2、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工种,享受其中最高一等保健津贴。

3、有独立财务部门的二级单位保健津贴,每年年初申报全年的保健津贴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本单位负责考勤的部门造表,安全部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各单位实际发放的经费不得突破年初审定的计划;各单位每季度将发放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4、油田公司机关的保健津贴,由各处室根据享受保健津贴人员从事的工种和考勤造表,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

5、保健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到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

四、其它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和塔里木石化分公司由其质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确定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和等级,并参照油田公司的发放管理办法进行发放;每年将费用计划和发放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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