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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目的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安全部与物资库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发放标。

3.8、生产单位职工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防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篇2: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护品发放范围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篇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用具)保健用品发放规定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物资供应处健全台帐。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夏季工作服各一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台帐,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术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物资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篇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依据,发放制度、期限和管理方法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目的

2.1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劳动者个人穿戴佩用,以预防或减轻劳动场所的有害因素对人身危害的工具,不属于职工福利待遇。

2.2按照《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不同岗位发放不同品种和不等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象

3.1本公司在册在岗职工。

3.2项目中短期劳务派遣员工。

4、种类

4.1个人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指工作服、工作鞋、围裙、袖套等。

4.2季度劳动保护用品,即按季度发放的手套、口罩等。

4.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高压绝缘鞋和高压绝缘手套等。

4.4公用、备有和借用劳动保护用品,指特殊场合或临时需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5、程序

5.1劳动用品的使用,建立信用登记卡制度分别由综合部或相关部室登记管理。

5.2工作服、工作鞋按规定的使用时间,到期领用,超期不补发,项目停工期间,劳保用品作用时间按停工时间顺延。

5.3若岗位变动,劳保用品按新岗位制度领用。如新岗位和原岗位所

需劳保用品不同的部分,可以补齐。

5.4劳保用品中,电焊镜片、电焊面罩、单胶围裙,单胶袖套、安全带、安全帽及公用、备用(借用)的劳保用品,各部室按规定时间以旧换新发放。

6、要求

6.1职工上岗时应按公司《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制度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得打赤膊、穿背心、裙子、拖鞋、高跟鞋等。

6.2特种岗位工种按规定佩带护具。

6.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具,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保养。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二、按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我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级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三、新工人上岗前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令单,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卡和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证到设备器材科审核、登记以旧换新(只交棉大衣、雨衣、水鞋、电焊手套、防护镜)去设备器材科领取。

四、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五、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六、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七、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八、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交设备材料科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主管经理批示后发放。

九、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

十、设备器材科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经理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由设备材料科按计划审批实施,专款专用。

十一、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由设备材料科盖“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专用章”去库房领发,库房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十二、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公司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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