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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目的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3职业健康管理

3.1职业健康教育

3.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1.3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2职业性健康检查

3.2.1员工上岗前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2.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2.3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4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3.2.5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6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职业病患者管理

3.3.1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3.3.2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纳入工伤管理,具体按公司《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3.3.3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放射损伤、职业性中暑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上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报告卡片;凡由急性职业中毒导致死亡的事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汇报并及时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具体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3.3.4发生慢性职业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确诊十五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职业病报告卡片;经诊断出现升级情况于确诊十五日发出更正报告;

3.3.5除尘肺病以外的慢性职业病如痊愈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做更正报告;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3.6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需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4.1职业危害场所应合理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4.2职业危害场所应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

(二)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

(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4职业危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后。

4.6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然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篇2:安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知识和技能,熟悉企业安全文化和产品工艺特点,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有效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覆盖企业的所有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外来承包商等。

三.职责和分工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门、各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对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四.宣传教育管理及要求

1.入职教育:新员工入职均须经过企业、部门和岗位的三级教育。

1.1公司级培训由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和生产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内容为安全防护意识、企业特点、规章制度,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1.2部门级培训由各部门具体实施,基本内容包括: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事故教训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1.3岗位培训由班组长负责,主要针对从事岗位操作的注意事项,具体的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及安全防范设施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岗位责任制、班组安全和防护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日常培训工作

2.1按照年度计划实施日常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课时符合规定;

2.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投产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规范要求,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2.3员工岗位调整和设备大修、检修后须进行专项的安全和防护培训;

2.4利用视频、内部报刊、例会、公示栏、标志牌标识和宣传标语及网络等形式进行长期的安全操作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普及宣传。

3.特殊工种培训: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按期参加管理部门的外部培训。

五、培训效果验证

1.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培训结束必须进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的新员工,不得转正;

2.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3.不能完成培训课时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按公司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六.相关制度与记录

1.相关制度:略

2.相关记录

《年度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

篇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

三、培训课时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培训方式

内部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②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③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

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式。

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

①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②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③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4.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5.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

篇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1、为了增强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职业健康防护能力,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2、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健康培训组织工作,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并配合职教中心实施。

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分为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4、公司级(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实施;车间级(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实施;班组级(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5、外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业务相关单位负责进行。

6、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安环处负责监督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执行情况,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监督各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

7、凡与厂构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要进行职业健康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7.1特种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联系政府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发证;

7.2工人在操作新设备时要由生产设备部门进行工艺设备安全教育并考核;

7.3工人在复工时的教育由所在车间进行并考核,调岗工人的教育由新车间进行并考核;

7.4中层干部、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进行并考核;

7.5员工日常教育由车间、班组进行考核;

7.6外用工的教育由业务相关单位进行并考核。

8、各级或各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要按照有关内容进行教育并符合要求:

8.1一级教育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1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等知识,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

8.2二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制度、事故案例、防尘防毒、安全注意事项等并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8.3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并经教育合格方可上岗。

9、厂内调动及脱岗1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进行二级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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