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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篇2: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规程

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第八十九条建设单位具备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二)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测报告和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九十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十一条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洗选煤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九十二条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浓缩车间、干燥车间、浮选药剂库、锅炉房、维修车间等场所应采取自然通风。当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原煤准备车间、地下返煤暗道、原煤运载皮带通廊、精煤运载皮带通廊、中煤运载皮带通廊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煤仓应设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煤仓的通、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应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0.5次~1.0次。煤仓落煤处应采取封闭等措施。

第九十四条物料转载过程中的落料点处应采用封闭溜槽,带式输送机转载点下料口,应尽量降低物料转运点的落差,落差不得超过0.5m。落差大于0.5m时,应设置溜槽式导向板;大于2m时,设置密闭式导料槽;大于4m时,设锁气挡板和缓冲锁器。各带式输送机的头尾部应进行密闭。

第九十五条转载点应采用封闭溜槽,给煤机处应安设密闭罩,且当煤炭外在水分小于7%时,还应采用除尘器除尘。

第九十六条在不影响原煤筛分分级效果前提下,原煤各转载点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

第九十七条破碎机、筛分机应建设隔离间将其密闭,与准备车间隔离,并采用除尘器除尘。

第九十八条在破碎、筛分、转载和装载等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十九条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喷雾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第一百条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转载和装载等粉尘危害严重的工种场所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

第一百零一条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一百零二条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噪声的设备安装时设置减振基础,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

第一百零三条各岗位巡检工,应设置防噪声隔离工作间。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至少监测1次。

第一百零四条如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四章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计

第一百零五条化验室、煤样制样室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一百零六条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每3个月监测1次。

第五章放射危害防护设计

第一百零七条洗选煤厂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在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放射源1m以上。

第一百零九条洗选煤厂必须采用自动开关的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仪表不能正常工作时,要关闭放射源。

第六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一百一十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篇3: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篇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矿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篇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除尘、排毒净化、通风换气、事故应急救援、噪声控制、防暑、防寒、防湿、振动控制、非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等各类防护设施。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实行台帐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4、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报安全监察部批准。

5、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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