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一、通风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管理部门,需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

表1?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地点

工种

检测点位

辅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综掘面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

综采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回风侧5m处

移架工

-

端头支护工

回风巷10m处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机头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乳化液泵司机

乳化液泵作业位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3-1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5-1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1皮带司机

20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01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02振动筛作业位

206振动筛作业位

205破碎机作业位

20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20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加药工

PAC加药位

PAM加药位

203皮带司机

203手选拣矸皮带作业位

701、721皮带司机

701末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721块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洗煤厂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小块皮带头部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煤场

铲车司机

铲车作业位

过磅员

磅房作业位

机修车间

电焊工

电焊作业位

打磨工

打磨作业位

气割工

气割作业位

锅炉房

司炉工

上煤作业位

表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辅运顺槽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综掘面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作业位

采煤工作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作业位

端头支护工

端头支护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乳化泵司机

乳化泵站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二采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17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17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中央水泵房

注水泵工

注水泵作业位

工人填表处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机头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机头作业位

洗煤厂

1皮带司机

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振动筛作业位

3破碎机作业位

4振动筛作业位

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3皮带司机

9手选皮带作业位

4层巡检工

10块煤脱泥筛作业位

11-1磁选机作业位

5层巡检工

12末煤脱泥筛作业位

13脱介筛作业位

14矸石/3013块煤脱介筛作业位

板框工

15板框压滤机作业位

清水仓工人取样位

PAM工人加药位

PAC工人加药位

71、2皮带司机

16面煤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7煤泥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8煤泥转载刮板机作业位

19煤泥转载皮带作业位

20煤泥入料泵作业位

洗煤厂

701、721皮带司机

21循环水泵作业位

22煤泥底流泵作业位

23稀介泵作业位

24块精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籽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地磅房

过磅员

磅房过磅员作业位

压风机房

空压工

工人值班室

1#空压机作业位

(三)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四)监测结果及时登记、报告及公示。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二、粉尘检测周期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一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四)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五)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六)通风队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篇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采样方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现场采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篇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根据黄河工贸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1.洗煤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核源;

2.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3.煤化工厂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1.粉尘,各矿2次/月,洗煤厂及煤化工厂1次/半年,粉尘分散度1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各矿(厂)高温、噪声一次/半年,毒物一次/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各矿、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六、各矿、厂必须确保监测经费。

篇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工序。

2、噪声: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工序。

3、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乙醛):存在于涂胶、擦色、喷涂、晾漆、总装工序。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苯、甲醛等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检测一次;

3、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噪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6、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高毒物质作业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监)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监)测地点、检(监)测日期、检(监)测项目、检(监)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监)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篇5: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