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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专门区域或场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七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对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四)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日常业务经费和队员工资、生活、各类保险等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企业支出成本。?

(五)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所属旗(区)消防大队(科)负责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可抽调现役消防人员进行管理,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

第三十六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成立指挥部判断事故性质及可能发生的危害。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类别,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级政府、管委会或管理部门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哪一级政府、管委会和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于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四十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十一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2:化工生产装置试车条件确认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在建化工项目试车过程管理,使新建生产装置各项试车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合程序,确保投料试车安全、平稳、一次成功,实现开得起、稳得住、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化工建设部所辖在建化工项目装置试车过程管理。

1.3术语和定义

1.3.1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2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3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职责

2.1施工单位

2.1.1负责编写单机试车方案,并落实单机试车前各项准备工作。

2.2.2负责对单机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3负责项目各机泵单机试车的实施工作。

2.2项目部(厂、公司)

2.2.1负责组织成立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组织机构。

2.2.2负责编审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

2.2.3负责监督参与装置各机泵单机试车过程。

2.2.4负责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内部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5负责项目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的组织实施工作。

2.2.6负责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向相关部门提报试车申请。

2.2.7负责装置单机试车审核确认,下达单机试车指令。

2.3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

2.3.1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3.2负责对项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方案组织审查。

2.3.3负责组织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3.4负责装置联动试车审核确认,下达联动试车指令。

2.4生产管理中心、总工办、装备部、安全环保部、质量检验中心、保卫部

2.4.1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4.2负责参与装置联动、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4.3负责装置投料试车审核确认,联合下达投料试车指令。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试车方案编审

3.1.1单机试车方案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编制,具体编制主体责任由项目确定,项目组织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其中大型关键设备试车方案需报化工建设部审核,化工建设部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2联动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3投料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试车条件确认

3.2.1单机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设备单机试车前对设备安装质量、公辅设施、公用工程、安全消防设施等试车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需报化工建设部、装备部进行联合确认。

3.2.2联动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联动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联动试车前工程中间交接、三查四定、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2.3投料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投料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投料试车前预试车、联动试车、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3试车实施

3.3.1项目部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各施工单位及科室(车间)按试车方案逐步实施。试车过程中,方案执行情况由集团公司及化工建设部指导和监督。

3.3.2试车过程中各项目部的指标、水、电、汽、风、氮气等工艺参数的变动均要与生产管理中心、化工建设部及时沟通,由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与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调度。相关辅助单位依据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的通知或指令进行操作。

3.3.3试车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单位分析,必要时修改试车方案,并对修改后的试车方案进行评审。

3.3.4试车结束后化工建设部监督各项目部负责对所编制的试车方案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消除。试车成功后由项目部组织编写《试车总结报告》,报化工建设部备案。

4附则

4.1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确认审批表。

4.2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审批确认管理流程。

4.3项目装置投料试车确认表

4.4本办法由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负责解释。

4.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4:AF化工企业节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减费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设立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的年度节能综合指标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处室和岗位。各事业部、管理部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编制非上市部分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非上市部分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非上市部分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编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集团公司能源消费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编写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及节能产品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负责节能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人事部负责根据节能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会同节能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六)各事业部、管理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决策;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

2.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提出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及分解到所属企业节能具体目标;

3.负责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实施或提出年终评比考核和奖惩建议;

5.负责制定或提出业务范围内主要节能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建议;

6.负责组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7.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8.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根据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10.负责编制年度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是节能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委派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安排专人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节能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同时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备案。各单位的节能相关管理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形成单位内部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细则以及节能工作目标、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攻关。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项目的审定和上报。

(四)负责处理本单位节能方面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本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总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负责考核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核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逐级分解落实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档案和台帐;定期对本单位节能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评估和审查及初步设计中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的审查,参与节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并进行监督。

(九)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节能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企业所属用能单位的职责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属各用能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一)承担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和节能技术服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节能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展动向,为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提出规划建议。

(四)承担或参与企业节能规划与用能优化、节能咨询服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篇(章)评估等工作。

(五)开展节能技术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章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审查,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批复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节能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全厂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督设计、施工部门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项目竣工后,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能耗测试标定验收,其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管理制度到位。

?第四章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节能例会制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节能季度例会制度,对照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当季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节能计划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部、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国家总体节能目标,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及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节能指标和主要节能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报主管事业部和管理部;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应在规划期前1年的8月底前,将各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按辖属关系,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

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报主管事业部和管理部审核,并抄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备案。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应在每年l0月底前,审核、汇总、编制出本事业部、管理部下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由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汇总,编制集团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审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的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事业部、管理部根据下达的集团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编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中长期或年度节能目标分期计划,确定所属各单位年度分解节能目标和主要节能工作措施,下达各单位执行,并组织实施,??时报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计划、分解节能目标和主要节能工作措施,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计量台帐和节能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能源统计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建立节能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月上报集团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抄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

各事业部、管理部每月总结各板块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月报,报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汇总。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建立季报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产品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标准,编制、完善节能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耗能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检测,评???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发布节能监测信息,根据监测结果向被监测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年度节能监测费用分别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审核批准后纳入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刊物、讲座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观念。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推广节能降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未经节能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养节能管理、技术人才。

?第五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和输送效率;努???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用能产品和设备规范管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对退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按规定必须进行解体处理的,应当交指定单位进行解体或者监督其解体。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规范用能计量和缴费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供能或者实行包费制。要建立市场化收费机制,逐步实行按户用能计量收费制度,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节约能源。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向外部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节能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四十一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天然气、煤气、太阳能、水煤浆等优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煤制油、气制油,甲醇制烯烃、二甲醚、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第六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对国内外节能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定期发布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节能投入资金优先考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解决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不足和项目实施风险问题。

?第四十五条各事业部、管理部要加强节能技改技措项目管理,由节能主管处室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投??主管部门审查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效果。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每年要安排节能专项投入资金,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加大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落实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对不按要求开展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擅自批准末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项目,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企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第五十一条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事业部、管理部和各单位的节能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对所属各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在年终业绩奖金中兑现。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投予荣誉称号(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指标居于行业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降耗、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按月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5:AF化工厂节能检查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实现公司“最低成本”的管理理念,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种能源消耗控制。

公司节能考核种类:

2.1电力(生产用电,办公用电,施工用电)

2.2冷/热、循环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

2.3蒸汽(生产用汽,取暖用汽)

2.4压缩空气

2.5煤气

2.6生产过程中的跑料、冒料

3.节能检查的目标

无泄漏、无长明灯、无人空调、电扇、无空载设备、长流水、无跑料、冒料。

4.机构及职责

4.1技术部为公司能源管理考核执行部门。

4.2负责组织对公司能源利用状况(水、电、汽、气)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各单位职责

4.3.1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设节能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使用状况。对能源浪费及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4.3.2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能源管理技术措施”,上报技术部备案。

4.3.3各单位节能员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并按旬度对本单位色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对超常情况要拿出详细整改处理方案。

5.节能管理要求

5.1各单位在制定“能源管理技术措施”时应结合实际认真编写,便于操作。

5.2加强岗位操作,杜绝跑冒滴漏。

5.3加强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5.4各单位建立系统详尽的激励机制,通过组织节能活动、节能意识培训和能源绩效考核等形式,纠正员工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将节能工作落实到生产管理和日常操作中。

5.5提高员工意识在能源控制中的意义:

空调(制热/制冷,通风)

照明(公共设施办公室及车间,电力照明的管理应由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到人。杜绝长明灯。)

合理用水(热水/冷水/循环水)

合理使用公用工程(除盐水,低温水,压缩空气,蒸汽等)

坚持按工艺指导操作,消除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5.5各单位节能员应不定时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拿出处罚整改防范措施。

5.6开展节约能源合理化建议活动。

6.节能检查的要求

6.1合理用电:

6.1.1电力是生产的主要能源,各单位要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6.1.2凡使用电炉的地方要经安环部同意,否则一律没收。

6.1.3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拉电闸,做到“四不点”即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

6.1.4禁止无故空开设备。

6.1.4厂区照明按国家照明标准,尽量采用新光源。办公室单灯照明60W以下,车间严禁使用500W以上的白炽灯泡。

6.1.5电气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总调报告。

6.1.6施工单位用电要申报机动部,加装电度表。

6.1.7不得未经电气车间许可,私拉电源使用。

6.2合理用水

6.2.1对施工用水要装水表考核,发现浪费行为立即制止。

6.2.2车间要勤查漏水地点,杜绝长流水现象。

6.2.3防止机封水等循环用水漏水,禁止非生产用水进流程。

6.2.4未经总调许可,不得在生产管道、消防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管。

6.2.5禁止向地面、路面及非生产区域地坪上直接排水。

6.3合理用蒸汽

6.3.1杜绝漏气现象。

6.3.2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气。

6.3.3未经总调许可不得私自用气。

6.3.4蒸汽的疏放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合理使用压缩空气

6.4.1无漏风现象。

6.4.2未经许可不得私用风。

6.4.3压缩空气气包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4仪表风不得用于非仪表专业。

6.4.5用气须向总调申请,同时上报将用气时间及用气量。

6.5合理使用煤气

煤气要按要求进行疏水,疏水不得排入地面。

6.6杜绝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7.奖励与处罚

7.1技术部和相关部门实行月检查对综合能耗节约的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200元-500元。

7.2对在节能方面开展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个人,公司按合理化建议规定给予奖励。

7.3节能检查的处罚按节能检查扣发暂行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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