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检查诊疗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工健康检查诊疗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二、公司应当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三、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四、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五、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六、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七、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八、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篇2:石油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公司要制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条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一)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三)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

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五)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