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奖惩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一、监督检查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2、由项目经理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4、工程劳务队负责人,对本项目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5、每次安全健康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内容要包括:⑴各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卫生安全责任制情况。⑵现场总体卫生状况。⑶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⑷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⑸劳务工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⑹劳务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治理情况。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二、奖惩制度项目经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劳务工人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2: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

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四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厂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篇3:喷煤车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从事工种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职业卫生事故。二、培训对象与内容(一)上岗前教育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2、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卫生一般知识、职业卫生法规常识、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3、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二)在岗期间教育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育。2、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技术、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三、教育周期1、重点有害作业每月不少于4小时。2、一般有害作业岗位每季不少于8小时。3、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四、提高教育1、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及至厂(矿)长,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提高教育。2、提高教育内容包括: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预防技术教育、职业卫生法规教育。3、教育周期:每年40小时。五、组织实施部门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科负责教育材料、教案及教育工作实施的监督与检查。六、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喷煤车间2012年1月1日

篇4:职业病卫生防治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

1.3?定义

1.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1.4?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裁

副组长:安监部部长

成员: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安监部副部长担任。

1.5?职责分工

1.5.1?安监部

1.5.1.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协助安全副总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参与编制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制定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5.2?人力资源部

1.5.2.1?联系并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治医院。

1.5.2.2?编制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5.2.3?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修养。

1.5.2.4?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

1.5.3?工会

1.5.3.1?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5.4?各单位

1.5.4.1?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5.4.2?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1.5.4.3?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规定。

1.5.4.4?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台账。

1.5.4.5?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4?要求本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7?参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职业病预防

3.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1.1?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1.2?有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

3.1.3?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1.4?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3.1.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1.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2?各单位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集团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

3.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4?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

4?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4.1?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1.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1.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1.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1.5?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1.6?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1.7?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1.8?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1.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10?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5?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6?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7?各单位在安排工人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欺骗。

4.8?职业卫生教育:

4.8.1?各单位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8.2?操作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9?按国家规定各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1?各单位应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操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操作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5.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5.3?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5.3.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6?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6.1?集团公司与有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6.2?凡在集团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按相关规定必须安排进行体检,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早诊治。

6.3?职业病患者,必须持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4?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持诊断证明书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并报安监部备案。

6.5?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也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经复查痊愈者)。

6.6?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7.1?凡在下列单位作业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煤矿、洗煤厂、甲醇厂、焦化厂、催化公司、动力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总调度室、总工办。

7.2?以下单位员工体检周期为两年:

物业公司、服务公司、供销公司、集团企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审计部、规划发展部、党办工会、基建实业部等。

8?附则

8.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