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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六、工业卫生经费

1、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10%-20%作为尘毒治理资金,不得挪用,安排的项目必须形成固定资产。

2、集团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工业卫生经费,用于工业卫生增添更新必要的监测监督仪器设备以及日常监测、防护、宣传、培训工作等费用。

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体检,特种作业体检费用由各分子公司(部处)用转帐支票将体检费转入工业卫生科,体检费用在各单位生产费用中支出。

七、防护与监察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有害在毒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2、各单位生产应首选无害的原材料或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

3、防毒防尘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以达到防护之目的。

4、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5、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八、监测与监护

1、工业卫生监测与监护内容

(1)作业场所中粉尘、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测定。

(2)对集团公司所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监测。

(3)对有害作业区操作工人定期进行健康监护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包括临时工)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4)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

(5)加强各种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工作。监督各有害作业区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

(6)对有毒有害作业操作工人及相关行业工人因职业禁忌症,经明确诊断后提出调离意见。

2、监测志监护周期

(1)粉尘和毒物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

(2)噪声、射线、高频、电磁场、高温等物理性危害场所每年监测一次。

(3)新招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

(4)粉尘作业区工人原则为两年体检一次,但粉尘超标作业区工人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毒物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的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高温作业工人每年署前体检一次)。

(5)特种作业工人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进行培训换证明前体检。

?九、附则

1、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安康杯竞赛工作考核内容。

(1)无故拖延推诿而造成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工业卫生整体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领导、技安员根据程度将给予警告至100-500元罚款,所在单位处于500-3000元罚款,罚款用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所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于当年安评及安康杯竞赛。

(2)各单位有害作业点达标率、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特种作业工人受检率,必须严格按照兵总安全评价条款所规定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单位,给予扣分及处罚,并对漏检人员经核实后,实行双倍收费。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4、本办法解释权属工业卫生科。

篇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十一)职业病报表;(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4)使用记录;(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十四)各种监督文书;(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9.劳动者死亡资料;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三)质量控制文件;(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一)医疗执业执照;(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篇3:中学冬季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各年级、各班:

冬季临近,天气变冷。为增强广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感冒。冬季是感冒高发季节,学生一定要注意防寒防冻,加强冬季锻炼。宿舍要勤通风,保持寝室卫生干净,要讲究冬季卫生。一旦生病一定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以免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也要注意饮用药安全。

二、注意饮食安全。同学们一定要到有卫生安全保障的学生食堂就餐,不要到“三无”餐馆就餐,不吃零食,以防食物中毒或引发消化道疾病。若发现有病要及正规医院就医。

三、高度重视用电安全、用火安全。为防止火灾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任何人不得在寝室烤火或在校园内烧野火,严禁学生在寝室床头或室内乱拉电线,严禁在寝室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用电器。严禁在寝室使用酒精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物质,不可在寝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化工物品。

四、严禁携带或藏有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禁止酗酒,醉酒闹事或聚众打架斗殴。

五、高度重视运动安全和交通安全。不得在教学区内打雪仗、溜冰,不得下沟塘河玩雪溜冰,往返学校乘车严守交通规章,严禁驾骑摩托车,严禁乘坐无营运资格的车辆和船泊。注意交通安全,校内外遇有车辆注意避让;过马路一定要左右看清,切勿边走边聊天或接打手机;所有走读生晚自习下后必须按时结伴回家,注意途中安全,不得在路途逗留追逐打闹。

六、注意防盗,保障个人财物安全。同学们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存折、银行卡、书籍、衣物等物品,离开寝室或晚上睡觉时要反锁房门,谨防小偷入室盗窃。校园内发现可疑陌生人,应及时向保卫门卫工作员报告。

七、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对于需要离校的,需持有政教处统一印制并由班主任及个人签字的请假条方可离校,未经请假擅自离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严禁任何同学夜不归寝,严禁任何同学无证外出或混出校门。

八、全体同学要坚持卫生大扫除,经常保持室内外和环境区卫生整洁。不准吃零食乱丢杂物,不准散倒生活垃圾,不准在过道上堆放劳动工具。

篇4:学校商店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规定

(一)商店经营食(饮)品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必须穿整洁的工作衣帽。

(二)严格食品进货渠道管理,进货要有《进货记录单》,进购的食品必须有标注清晰、规范的厂址、厂名、生产日期,并同时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质检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及产品合格证,并记入《索证记录》。

(三)销售食品必须是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销售过期、变质及裸装的食品,不得销售烟酒、“三无”(散装)食品、自制加工类食品、五毛零食、油炸食品、辣条类等明令禁止的食品。

(四)食品要与其他商品分柜、有序存放。

篇5: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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