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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1?目的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3?引用规范性文件[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4?术语4.1?职业危害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4.2?职业危害作业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4.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4.4?健康防护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4.5?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6?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4.7?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职责5.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5.2?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5.3?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5.4?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5.5?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5.6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5.6?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6?控制内容6.1?凡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使其达到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6.2?安全管理部要制订长远和短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6.3?凡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术发展部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6.4?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职业危害)安技措施计划报安技处。6.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不允许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6.4.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遵照“[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6.5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分别在有关计划中单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经费、设备等项目,以便及时拨款、采购、供应,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按期实施。6.6?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的规定,公司要保证使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作它用。6.7?各部门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凡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环境保护措施经费和“三同时”项目设置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因生产变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6.8?在新建、改建,扩建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厂房、车间或增加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装备与设备时,设计部门和车间必须按照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投产使用。6.9?在推广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a)?符合国家各项安全卫生标准;b)?无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c)?便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监测点,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规定,定期实施监测。对其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订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计划时参考。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组织(隶属于安委会),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e)?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6.12?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劳人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予以妥善安置。6.13?生产部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严格按照《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7?检查7.1?检查内容: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费用的;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治理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的;c)?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技处和公司工会等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d)?对职业危害治理设施不使用、不维修,导致效果显著下降的;e)?作业场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业场所危害严重的。7.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生产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无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8形成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相关单位保存三年《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表》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9相关文件

DFJ/AQ(102)01.16-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2主管副总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2.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作业场所告知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4.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电气、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明确教育培训的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6.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1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2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查处事故;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篇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办法

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露天煤矿钻机穿孔、电铲作业下风侧3~5m处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1人≥2台20~40≥2人≥4台40~60≥3人≥6台>60≥4人≥8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2人≥4台(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五十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五十六)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五十七)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五十八)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七十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十一、附则(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运输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区作业场所职工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损害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依据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运输区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小组。组长:区长、支书成员:副区长、技术员、工会主席、办事员办公室设在技术组,电话:63146区长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区副职或成员负责各分管责任区内的工作;技术员负责职工危害资料、培训,和日常工作。二、健全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下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和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技术组制定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细则。加强对大巷、翻罐笼、地面扬尘点的监管监控,各扬尘点的粉尘处理按区卫生区域划分,由各班班长负责,发现一次不按时洒水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技术组编制区职工危害防治培训计划,按时对职工进行职工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未能做到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技术组进行处理。积极配合矿职工危害防治部门做好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区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资料、档案。

篇5: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第九条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第十三条?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第十六条?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七条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四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第十九条?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第二十二条?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第二十七条?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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