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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第九条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第十三条?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第十六条?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七条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四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第十九条?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第二十二条?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第二十七条?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篇2:建筑行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认真做好本工程的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岗位为其定期进行体检制度,并将体检记录存入健康档案。2、各岗位必须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3、从事易发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对防护用品严格管理,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5、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工健康所占有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6、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7、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外,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安排新生的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和保养,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时间不得不超过半年。8、项目部管理人员应随时做好职业病的抢救和应急措施,凡因抢救和应急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患者死亡或留下严重遗症者,将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9、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我项目部将职业病名单分列如下:1)笨中毒易发工种:电工、油漆工2)汽油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易发工种:司机3)矽肺、尘肺易发工种:电焊工、泥工、付工4)接触性皮炎易发工种:机械工5)职业病白内障易发工种:电工、电焊工6)笨所致白血病易发工种:油漆工

篇3: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病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质量安全科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需的费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四、新的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五、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六、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七、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八、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九、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十、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篇4:预防静电危害十条安全规定

⑴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⑵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选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⑶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⑷严禁从灌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灌区装油品。

⑸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是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⑹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内。

⑺易燃、易爆区及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⑻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与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释放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⑼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档案。

⑽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原材料的偷用,应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篇5:危化品经营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危化品经营)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一、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按规定穿着防腐防护服装,带好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

二、不准在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与场所处吸烟、吃东西、喝水。

三、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员工班后洗澡,工作服一定单独储存并经常清洗,严禁将工作服带入其它场所或家中。

四、通风排毒排尘设备和局部排气排风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定时开闭,严格按规定跟班操作。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体员工健康检查,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场所的员工实行上岗前和离岗后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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