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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龙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南市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南市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电力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9月)

电力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1996年)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制度》(2005年))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1990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3.1.1人事部是工人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人培训的管理。

3.1.2各部室、公司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管理工作。

3.2责任与权限

3.2.1人事部

3.2.1.1负责工人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3.2.1.2负责工人培训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执行过程管理。

3.2.1.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人培训工作。

3.2.1.4负责全公司性工人技术、业务培训与讲座的组织实施。

3.2.1.5负责工人培训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信息反馈。

3.2.1.6有权对工人培训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3.2.1.7有权制订和修改工人培训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3.2.1.8有权调整工人培训计划。

3.2.1.9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负责工人培训需求预测,并向人事部提供需求预测信息。

3.2.1.10负责制订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

3.2.1.11根据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培训人员。

3.2.1.12负责对上岗和转岗工人的培训安排。

3.2.1.13根据提供的培训考试成绩,负责对所分管人员的使用、待遇及奖惩的落实。

3.2.2有关单位、部室

3.2.2.1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3.2.2.2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的协调与检查、考核。

3.2.2.3负责选送本部门工人参加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进修。

3.2.2.4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

3.2.2.5有权对本部门工人培训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3.2.2.6有权调整本部门工人培训计划。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月度计划

4.1.1根据公司职工教育年度计划及上级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人事部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全公司生产培训计划,经分管经理审定后,列全公司月度计划。

4.1.2有关部室及公司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月度生产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下达各生产班组。

4.1.3各生产班组根据有关部室及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班组月度生产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8日前向全班人员公布。

4.2常规培训管理

4.2.1计划制订

4.2.1.1人事部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全公司常规培训计划,经分管经理审定后,与全公司月度计划一并下达。

4.2.1.2有关部室、公司根据公司常规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常规培训内容,并于每月25日前下达各生产班组。

4.2.2常规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4.2.2.1技术问答:技术问答内容为当前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先公布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并有专人审查评议。技术问答每月每人一题。

4.2.2.2技术讲课:课题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各专业的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各种会议精神,讲课人要有备课笔记,听课人要有学习记录。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辅助生产人员不定期组织各类型的技术讲课,但每年不得少于六次。

4.2.2.3现场考问:现场考问是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构造、性能工艺的熟悉程度,各类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所进行的一种培训形式,可在班前会上进行提问讲解,以提高对事故的应变能力。

现场考问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二次,辅助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现场考问结果登记在现场培训记录薄上,部室(公司)主任(经理)或培训人员,应经常检查现场考问的质量并签署意见。

4.2.2.4事故预想:事故预想是运行人员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一种培训方式,

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现场培训记录薄上。运行人员(变电运行、调度运行、线路运行)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

4.2.2.5反事故演习

4.2.2.5.1反事故演习的目的: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使生产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生产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

4.2.2.5.2反事故演习的组织领导:线路运行的班组反事故演习,在班长领导下进行;部室(公司)的反事故演习及变电站、调度所的班组反事故演习,在主任(经理)、调度所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级反事故演习,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

4.2.2.5.3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

4.2.2.5.3.1公司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由生技、安质、人事部等部门组织,由总工程师批准。

4.2.2.5.3.2部室(公司)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季进行一次,由主任(经理)批准。

4.2.2.5.3.3班组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由班长或部室(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

4.2.2.5.4反事故演习的内容:

4.2.2.5.4.1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

4.2.2.5.4.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

4.2.2.5.4.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

4.2.2.5.4.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上的薄弱环节。

4.2.2.5.4.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

4.2.2.5.5演习领导人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审定演习计划。在计划中应指定参加演习对象和出现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还应根据设备和仪表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值班人员可能发生的错误,定出预防措施。

4.2.2.5.6每次演习都要指定监护人,由非当值的值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演习前,演习领导人应向监护人讲解全部演习计划,布置监护人的任务和职责,并会同监护人仔细研究演习计划。

监护人的职责:

4.2.2.5.6.1按计划内容正确及时地发布事故现象,监视演习人的动作是否正确,判断是否迅速。

4.2.2.5.6.2发现演习人违反演习制度,企图触动运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防止造成事故。

4.2.2.5.6.3当演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宣布停止演习,全体演习人员退出现场,由当值人员进行处理。

4.2.2.5.7反事故演习开始前,演习领导人应将演习现场当时的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以及应遵守的制度通知演习人员,演习人员各就岗位后,演习领导人和监护人按照演习计划的程序,将演习情

龙南市供电公司2006-12-01发布2007-01-01实施

Q/302Z-201.001-2007

况和事故状态发展的补充情况,依次向演习人宣布。

4.2.2.5.8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不得妨碍当值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准操作运行设备。为保证演习过程中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

4.2.2.5.8.1演习人员不得触动运行设备,只能用模拟方式表示,或在培训专用模拟场地进行操作。

4.2.2.5.8.2事故演习可用挂牌方法进行,但演习用标识牌的颜色必须与运行中的标识牌颜色有明确区别。

4.2.2.5.8.3使用通讯电话事故信号时,应于正常运行有区别,防止发生误会。

4.2.2.5.8.4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全体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

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演习结果应填写在现场培训记录薄内,并附有原始演习计划。

4.2.2.6技术学习日

4.2.2.6.1生产班组应每周进行一次,辅助生产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每次技术学习不得少于2小时。

4.2.2.6.2运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积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反事故演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4.2.2.6.3检修(试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试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本公司及上级颁发的事故快报、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及反事故措施等;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系统布置和一般运行知识;检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以及保管方法;设备的检修、试验方法、检修质量及验收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检修(试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4.3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

4.3.1新工人的培训

4.3.1.1新工人入公司后,必须通过岗前培训,经过生产见习和岗位实习。

4.3.1.2培训步骤

4.3.1.2.1制订入公司教育计划

4.3.1.2.2学习安全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

4.3.1.2.3生产见习。

4.3.1.2.4岗位实习。

4.3.1.3入公司教育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4.3.1.3.1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优良传统教育。

4.3.1.3.2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4.3.1.3.3公司史教育以及龙南电网的基本情况。

4.3.1.3.4有关规程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4.3.1.3.5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训练。

4.3.2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

4.3.2.1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关应知、应会的各条要求作为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要求。

4.3.2.2运行工人的“三熟三能”

“三熟”

a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b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

c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

“三能”

a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

b能及时地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

c能掌握一般的维修技能。

4.3.2.3新值班人员及转、晋岗运行人员,应根据部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3检修人员的培训

4.3.3.1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关应知、应会的各条要求作为检修人员的培训要求。

4.3.3.2检修工人的“三熟三能”

“三熟”

a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b熟悉检修工艺、质量和运行知识;

c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

“三能”

a能熟练地进行本工种的修理工作和排除故障;

b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

c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和常用材料性能。

4.3.3.3新检修人员及转、晋岗检修人员,应根据部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4信息管理

4.4.1统计报表

4.4.1.1班组每月30日前将各类培训内容的完成情况报所在单位、部室。

4.4.1.2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培训情况汇报人事部。

4.4.1.3人事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及年度培训情况统计报表报分管经理及有关领导。

4.4.1.4各类报表要做到填报及时,数据准确。

4.4.2动态反馈

4.4.2.1有关部室及公司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分别将半年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人事部。

4.4.2.2人事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向分管经理及有关领导报送半年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5检查与考核

4.5.1人事部主任负责检查考核,分管经理负责监督。

4.5.2工人培训计划的执行、管理目标的实现、培训实效和信息反馈处理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4.5.3实行按月检查考核。

4.5.4按照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篇2: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主要方法,是提高专业人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配合公司完成施工任务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高施工水平,增强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公司全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施工负责人的培训

运架梁施工负责人必须积极接受指挥部、公司、集团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并应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资质考试,获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他们是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安全培训着重解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摆正安全与施工生产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工作中以身作则。在教育过程中要借鉴国内外现代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结合具体实际,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

三、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是由国家认定的,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对于运架梁施工,运架设备操作人员、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1、凡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后,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本工作的操作学习。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凡已取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认(一般每年考核复审一次)。对电气焊、电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矿考核管理细则》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经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安全操作证者,必须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期限复审,否则应立即停止操作。

四、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

1、新进运架梁施工劳务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监护下工作满1个月,经现场演练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运架梁施工的职工(不含特种设备操作),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全员安全教育

相关负责人对全体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实现生产安全化。必须经常进行全员安全教育,以及时提醒、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全员集中安全教育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防护知识、运架梁施工技术要点、设备安全操作等。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报导典型事故案例,联系实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全员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1次。

六、复工工人安全教育

1、凡休假七天以上的返岗人员,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集中培训理论学习及现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对因工受伤及未受伤的责任者复工后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运架梁施工安全技术知识等。

七、换岗工人安全教育

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换岗后该施工环节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责任、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八、“四新”安全教育

当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时,必须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教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安全生产。

九、安全知识考核

1、每一次大型全员集中培训学习,进行一次相关内容问卷。

2、每半年一次职工运架设备操作问卷考试。

3、每3个月一次全员运架梁施工技术及安全注意事项问卷考试。

4、不论职工劳务工,凡考试不及格者,限期补考,其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比及奖励分配的条件之一。

十、安全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项目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及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运架梁施工技术培训;安全注意事项培训。

篇3: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保护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全矿职工都应该努力学习,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从事井下生产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知识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下井工作,因此本矿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来本矿的新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和预防措施,达到能够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害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和处理险情的工作能力

二、新工入下井前,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后还需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下井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凡来本矿的新工人都必须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等。

四、新工人必须掌握与自己工种有关的安全知识的技能。

五、新工人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作业,不能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在挂有警示牌的区域禁止入内。

六、新工人培训主要由矿长或分管井下生产的副矿长负责。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罚款200—500元;

情节严重者,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4:新工人入矿培训制度范本

1.为了让新到公司的职工入井前了解一些煤矿生产的特点,减少安全隐患,掌握煤矿安全基本知识、入井须知、避灾路线以及突发事故的自救与互救等安全知识。特制定本新工人入矿安全培训制度。

2.新工人到矿后,须先经过矿领导及录用科室、队组签字,然后到培训中心接受入井前的安全培训。

4.入矿的新工人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4.新工人培训期间必须认真听讲,做好培训记录,熟记安全培训知识。

5.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迟到、早退两次者推迟一天考试。

新工人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6.新工人未经培训,任何人不得安排其上岗,否则给予上岗者和安徘上岗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5: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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