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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部门计量器具管理、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守内容。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计量监督和检查,并做好各项协助工作。

(二)依据国家、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司计量工作。

(四)负责公司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参与所属单位上报的计量器具需求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五)完善天然气流量测量的量值溯源系统;负责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的对外送检工作。

(六)负责所属单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和新型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七)指导所属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掌握全公司计量动态,研究供销差和在计量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八)对所属单位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

(九)参与审核所属单位与上、下游气源单位计量交接协议或合同,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参与调解处理。

(十)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计量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一)调度中心调度参与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存日报,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

2、统计供销差,并分析产生原因。

3、统计管存量,收集整理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

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所属单位计量管理人员。重点监控生产运行数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与所属单位进行沟通。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所属单位应成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台帐和相关表格记录,对于更换、有问题、损坏计量器具及时对计量台帐进行更新。

(四)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跟踪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状况,对于到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提前联系送检工作;对于自检的计量器具,其校准工作要按照计划表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自检和校准工作,以保证计量器具符合检定要求。

(五)负责本单位计量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供销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计量纠纷和计量设施故障的协调处理。

(七)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负责编写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季报,并按时报送公司调度中心。

(九)配合有关人员对贸易交接计量系统进行周期检定工作。

(十)计量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计量设备的原理,器具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量器具的选型、安装、使用以及验收试运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组分分析仪、地衡、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液体储罐等。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1、所属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计量器具选用方案,选择适用的计量器具,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审核。

2、选用计量器具应满足以下内容:

?(1)所选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与所要测量参数的计量单位都应为法定计量单位,且二者一致。

?(2)所选计量器具的量限宜大于所要测量参数的全量限的1/3。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购置

(一)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二)在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时,须要求供货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所属单位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报公司规划计划处进行审批,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或委托采购。

(四)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自购置计量器具。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

(一)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

1、购得的计量器具首先应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器具可办理登记手续,投入使用。所属单位为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责任单位。

2、未经检定的包括新购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二)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登记

1、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才可对其进行建帐登记、编号,确定检定周期。

2、建帐后的计量器具若暂时不投入使用,应由计量员妥善保存;若投入使用,应由使用人填写《计量器具发放领用登记台帐》。

3、经首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保存已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才可发放使用。

4、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记录进行更新。

(三)计量器具的使用

1、必须针对检测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选择,防止使用不当而造成计量器具的损坏。

2、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使用。

3、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中,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正确操作;使用后,应将器具擦拭干净,恢复使用前状态,装箱妥善保存。

4、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具或将器具转借他人使用。

5、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2)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3)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4)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6、指定专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公用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员或指定部门进行保管。

7、由于使用不当原因等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

(二)应按生产厂家的指导或技术文件中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操作、巡检和维护保养,掌握器具的运行情况。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五)新购计量器具到货后,应尽快组织开箱安装和验收。安装前必须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所述有关注意事项。

(六)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放,搬运时采用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

(八)计量器具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和检查校正,保证其测量精度,减少误差。

(九)计量器具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器具分散或解体使用。

(十)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储存环境应满足规定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十一)电子类计量器具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或充电。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及要求

(一)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其检定规程进行。

(二)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等)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一)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已损坏、显示不正常等计量器具。各单位对任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要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

(二)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已排除不合格的原因后,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三)若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已对计量数据产生影响,应对已产生的数据进行追溯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一)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度在有效期内偏离校准状态称为失准,当计量器具发生失准现象,计量员应立即将器具送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找出器具失准原因,制订纠正或预防措施。

(二)经检定机构检定后的计量器具,无法保证原有精度或准确度,但仍有使用价值,应按检定人员开具的检定证明上的级别降级使用,计量员应修改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三)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部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单,一式两份,经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

(四)若计量器具外观已损坏严重,无须检定即可报废时,由计量员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五)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撤离施工现场,严禁流入生产中使用。

(六)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从管理台帐上销去,但其分类编号保存,以备增加同型号的新器具时,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封存与开封

(一)对于较长时间内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状态良好可以进行封存,由计量员填写封存记录表,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间不列入周期检定计划,但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依旧保留。

(三)封存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存放、保管方面的技术要求固定地点进行封存,并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其在封存期间状态良好。

(四)使用单位要开封使用封存计量器具时,应由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开封审批单,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封使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一旦发现,要给予处理。

(七)对于封存和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计划管理

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计划及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处有关生产运行维检修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记录、台帐及档案管理

(一)调度中心

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及台帐建立情况。

(二)所属单位

1、各类流量计(DN≥400mm)、地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储罐按照设备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建立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动态更新),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包括第1项提到的)的检定记录与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保存好鉴定结果和检定合格证书,保存期为五年。

3、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计量交接管理

第十八条计量交接方式

公司与上下游的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和质量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管道气、CNG的贸易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LNG、LPG的贸易交接实行质量计量方式。

第十九条计量类型

公司计量类型分为三类,即:交接计量、监督计量和内部计量。

(一)交接计量:与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终端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

(二)监督计量:是对上游计量数据进行监测、比较、分析,起到监督对方计量数据的作用。

(三)内部计量:包括换热器、食堂等生产和生活用气计量。

第二十条计量交接协议管理

(一)所属单位负责起草计量交接协议,报公司企管法规处审核批准。

(二)协议主要规定交接地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供气数量、气量计算采用的标准及状态、日常的交接方式、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检查以及交接纠纷的处理等。

(三)所属单位严格执行计量交接协议,及时准确填写《计量交接凭证》;同时要加强与下游的联系工作。

(四)交接时间管理

1、所属单位按前一天早8点至当天早8点的计量数据进行交接;

2、所属单位要求下游用户每日对气量进行核对并签字(特殊情况按照计量交接协议规定的周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统计分析

(一)所属单位每天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购、销气量、生产和生活用气的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的填写及上报工作。

(二)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编制当日运行报表并计算供销差,发现供销差出现异常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告知本单位主管领导。

(三)调度中心调度汇总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数据后,形成公司购销存日报,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所属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供销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五)所属单位燃气购销差应控制在3%以内。

(六)所属单位液化气购销差应控制在2.5‰以内。

第二十二条计量交接纠纷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本单位供销差出现异常或者下游用户提出异议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先检查本单位的计量情况,认真核对数据(包括气体组份、比重、压缩因子等参数)有无人为计算错误。

(二)检查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运行是否正常。

(三)本单位出现计量供销差异议时,要分析原因,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对产生的购销差应与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政府授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补足差量,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

(五)经过裁定,若计量仪表的误差在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范围内,其检定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其检定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计量交接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具有监督计量站场计量人员首先要保持计量监督器具的完好并能准确计量。

(二)具有监督计量的站场值班人员要定时将上游计量数据与公司监督计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供销差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三)没有监督计量器具的站场每天要根据与上游交接数据进行监督、分析,发现数据异常要上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记录、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保存计量输供气记录和上下游交接协议,用以证明计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所属单位应装订和保管好计量交接凭证。

(三)各种记录表格应按照文件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

第五章计量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量主考员职责

(一)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计量检定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或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定或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交接计量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及保养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计量人员管理

(一)计量人员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和计量操作的人员。包括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和计量主考员。

(二)计量主考员是指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是计量主考员。

(三)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四)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

(五)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的聘用、撤换等相关内容应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及时更新。

(六)计量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主考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或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计量检定员应直接从事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

3、交接计量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交接计量员应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

第二十九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或奖励,应作为业绩考核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二)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而造成损失的,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所属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燃气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工作,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股份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开发部

第三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指导思想是:科技工作必须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专业化燃气公司的目标,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相结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股份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实施科技创新;研究解决城市燃气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广应用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成熟技术,保证供气场(站)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究油气营销战略和策略,应用先进的营销手段和方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提出中牟燃气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发展方向,审批年度立项科技项目。

第七条公司调度中心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下达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三)负责管理公司科技项目立项、中评价和验收评审。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司范围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八条公司财务处负责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规定,做好科技项目的规范核算和列报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固定资产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科技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提出单位编写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开题设计报告、中评估报告、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章?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和专业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制定的公司五年发展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在下一个计划期前两年启动,于计划期前一年10月份完成。公司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的同时,对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计划进行滚动编制,形成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所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并于计划期前一年9月份前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列入股份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公司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验收的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项目;对城市燃气输配技术进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燃气营销战略和策略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列入公司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所属单位预审后,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二)公司的科技项目,每年8月底前完上报专业公司,经审查后列入公司年度计划。

(三)公司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由所属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四)科技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复后,随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一并下达。

(五)非全资公司申报科技项目应取得所有股东方对项目立项和费用预算的书面意见,方可上报公司。

(六)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预算应按年度分解,并汇总报审,按年度并入所属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前向公司上报本单位列入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科技项目的进度和调整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

(一)科技项目申报。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填写中牟燃气有限公司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并编写公司科技项目开题设计报告(附件2),7月底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二)科技项目论证。公司组织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立项意义、技术路线、实施要点、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提交成果和经济效益预分析。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如需要外委,在开题时应确定委托研究内容及所需费用。

(三)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及审定。科技项目论证通过后,所属单位于15日内完成项目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公司审定后将项目纳入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四)需要外委的项目,所属单位要填写《对外协作项目申请表》(附件3),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审批后由所属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外委项目不允许二次委托。生产应用性项目在合同中应明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研究周期和进度:

(一)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所属单位应在每季度4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件4)上报公司调度中心,重大成果或重要问题随时上报。每年11月1日以前上报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三)研究周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科技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年终,项目组编写项目中评估报告,11月1日以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科技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时,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提交调整计划报告和科研(推广)项目调整审批表(附件5),批准后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计划完成不好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严重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回所拨经费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决算制度,专款专用,并落实到所属单位和项目组。

第二十条?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经费预算相一致,不得超出预算经费明细表列支范围。项目中发生的外协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项目汇报、中评估检查和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汇报。

第二十二条?经费预算内容: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设备购置费的核算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执行。

(二)现场试验、样机试制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室内、现场试验(含中间试验)、样机试制(应列示清单)、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费:指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五)其它直接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支出。

(六)其它费用参见预算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技费用的列支应分别按照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属公司领导、财务部门的顺序分别确认。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所属单位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承担其维护运转费用。

第六章?科技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规定任务或计划期限结束时,均应进行验收。生产应用性项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方能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内容:

(一)主要技术成果。

(二)科技项目依托工程进展及效果(先导、示范、小试和中试)。

(三)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

(四)科技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

(五)科技项目(课题、专题)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形式:

(一)形成工程或产品的项目由专家或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或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提交测试报告)。

(二)委托研究院所、高校研究开发的应用性成果组织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经所属单位预验收后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验收并上报全部验收材料。

(二)对于重大的生产应用研究项目,公司调度中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召开科技项目验收会。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属单位需在验收后30日内完成技术研究报告的修改完善和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写,经公司审查盖章并进行成果登记后,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公司调度中心(一式三份)。

(四)未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的科技项目,可在半年内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有关负责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需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见附件1~6):

(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项目预验收评价意见。

(三)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四)科技项目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应用证明书)。?

(五)科技项目开发软件测试或鉴定报告(部级或同等水平检测机构出具)。

(六)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的审查报告。

第七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所属单位与外协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关系。凡公司投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进行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成果,应及时通过公司调度中心办理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才能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最终形成专利成果的,不再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三十二条?所属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成果登记,并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第七条服务承诺

(一)为用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保证稳定供气,如遇管网检测、维修等情况需停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三)如果输气管网发生故障,公司将及时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对无能力(即:不在规定的维修范围内或无配套的零配件等)进行的维修,及时告知或帮助用户转到其它报修渠道。

(四)用户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公司接到报修后,除和用户另有约定外,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五)公司定期按时上门服务。对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六)设立用户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电话时,立即调查并进行处理,尽快给予答复。

(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用户群体,公司进行重点登记并派人上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用户顺畅用气。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着装整齐。中心挂牌服务,企业标识应按公司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洁净整齐。公开燃气用户办事指南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第九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度上墙。

第十条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行岗位练兵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十二条按公司标准格式及时填写记录和上报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业务流程报公司审批,加强与相关部门(维抢修队)的协作,在业务问题的反馈、业务内容的更新传递、业务的处理等方面建立起快速处理流程。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办理流程、电话受理流程、投诉受理流程。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收费员要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仔细,账目清楚。坚持按期收费,备足零钱,唱收唱付,气费收入及时上交。做到日清、日结、报表要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对用户用气量进行收集、分析并上报。建立用户的档案资料,施行“一户一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并合理分类存放,便于查阅;随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做好计算机管理工作,业务数据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立即备份。

第十六条投诉管理

设立投诉电话,耐心热情的接待每一位用户,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安排处理投诉事件,不得推诿。定期组织用户回访,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宣传管理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用气安全教育。如板报宣传、入户宣传、管道沿线宣传、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保障城区管网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

熟知各类应急预案。当应急情况发生时,做好妥善安抚用户的工作。

第五章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应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燃运行[2009]4号)失效。

第二十二条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燃气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和低耗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车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四)参与车辆的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车辆管理。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车辆购置。

第七条公司财务处负责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费用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所属单位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体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三)公司各个部门接受公司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车辆管理工作。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车辆行使记录、车辆台帐、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十条车辆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掌握车辆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和申请,报送公司规划计划处。公司按照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购置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取谁提车谁验收的原则,验收单应存档。

第十三条车辆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辆的行使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使。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实行单车责任人负责制,对于多人驾驶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负责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技术档案和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每日进行车辆调度和停车位检查,定期进行车容车况检查,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在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自有特种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定,按照车辆厂家提供说明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各类消耗定额,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车辆修理实行先报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驾驶员先提出送修申请,包括送修理由、项目、预计费用等,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后再送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与修理厂每月结算一次,所有修理项目及费用均须经手人、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送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财务复核后,再返回修理厂正式出单结算。

(三)所有的车辆实行定点修车和定点保险理赔修车制度,应在本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高档车(30万元以上)日常保养和一般维修,一律到指定专修厂家修理。

(四)驾驶员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运转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要及时排除。小故障要积极自修,对确需进厂修理的故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反映。驾驶员送修车辆时要严格按修车单上写明的项目内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维修项目,需要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报告重新开具修车单。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车进厂修理、私购零部件和领用或索要保养、修理车辆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要有情况说明和带车人证明。如需进行较大修理须按规定报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驾驶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等各种项目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涂改,以备随时查阅,并为下次维修、保养和更换提供可靠依据。驾驶员更换车辆时,维修记录应随车辆一同交接。

(七)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及油耗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对车辆修保费用制订计划预算,每月进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进行一次经济分析;年底进行总核算并报告核算结果。车辆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将作为对驾驶员的一项业绩考核指标。

(八)车辆应按期进行大修。大修车辆费用及专项维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经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大修或专项维修,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标准和当年预算。

(九)车辆大修

1.大修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车需行驶20万公里以上;

(2)国产车(含国内组装车)需行驶15万公里以上;

(3)对二次大修车辆行驶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驶公里减半执行。

2.大修范围

(1)发动机部分

确属气缸压力降低、动力不足,机油消耗严重需对发动机进行解体修复或更换活塞、活塞环、缸筒、曲轴瓦的;属为确保发动机能正常运转而须更换相应部件的(如:机油泵、进排气门及顶杆、马达、水泵等)

(2)变速箱部分

变速箱、齿轮、轴承磨损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更换主要零部件(齿轮、轴承、拔叉)或总成的。

(3)底盘部分

前后桥齿轮、半轴、转动轴、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磨损严重,需更换零部件或总成的。

(4)车身部分

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局部或全车喷漆的。

(5)电气部分

视全车电路导线的老化程度而定,考虑是否更换或部分更换。

上述各项是指车辆在正常磨损情况下产生,如因平时缺乏维修保养、修理不当、违规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损坏,不在本大修范围内。

3.大修结算方式

经同意的大修车辆原则上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特殊情况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选择大修地点。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

1.车辆的例行保养

(1)车辆的例行保养间隔里程按各自说明书按期进行。

(2)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在所属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严禁使用非正品润滑油和各种配件,不得将不同品牌的润滑油混合使用。

2.车辆的中小修

(1)按车辆说明书要求,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不解体清洗,对底盘、转向、刹车系统等做重点检查,须润滑的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2)应按车辆说明书要求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3)对车身因刮蹭、撞击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脱落等情况及时进行整治,保证车容车貌的完好。

(4)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的维修费中支付。

(十二)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车辆按期年检。

(十三)非所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所属单位一概不予负担。

第五章车辆的闲置

第二十四条闲置车辆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以下车辆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车辆;

2.购置内的车辆;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车辆;

4.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车辆;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车辆及不允许转让的车辆;

6.报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由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车辆管理,并建立闲置车辆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闲置车辆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的封存

第二十八条封存是闲置车辆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车辆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车辆封存执行如下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二)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车辆,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车辆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车辆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车辆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车辆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七章车辆的调拨

第三十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调拨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控(参)股子公司所属车辆的调拨应结合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调拨车辆的收入款项应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车辆调入单位负责车辆的运输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车辆实物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八章车辆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车辆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已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使用,不准拆换零部件。

第九章车辆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应有专人负责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相关手续、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三十九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所属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报废车辆的档案应在帐物处理完成保存2年后销毁。

篇5:计量员质量员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卸油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油品测量、计算、记录工作。

二、收油前,查验油罐车中油品数量、牌号、质量,核对交运单。

三、每月检测储罐存油数量,正确运用计量方法,做好数据记录,并将结果及时交记帐员做帐。及时清除油罐中积水。

四、按月对站内油品进行计量盘点,填制库存及损益报表,及时查明非正常盈亏原因,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五、按期校验加油机计量精度,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站(班长)。

六、妥善使用、保管和保养计量器具,保证精度,及时送检。

七、熟悉站内消防器材性能,并会进行火灾扑救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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