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第七条服务承诺

(一)为用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保证稳定供气,如遇管网检测、维修等情况需停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三)如果输气管网发生故障,公司将及时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对无能力(即:不在规定的维修范围内或无配套的零配件等)进行的维修,及时告知或帮助用户转到其它报修渠道。

(四)用户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公司接到报修后,除和用户另有约定外,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五)公司定期按时上门服务。对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六)设立用户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电话时,立即调查并进行处理,尽快给予答复。

(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用户群体,公司进行重点登记并派人上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用户顺畅用气。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着装整齐。中心挂牌服务,企业标识应按公司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洁净整齐。公开燃气用户办事指南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第九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度上墙。

第十条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行岗位练兵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十二条按公司标准格式及时填写记录和上报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业务流程报公司审批,加强与相关部门(维抢修队)的协作,在业务问题的反馈、业务内容的更新传递、业务的处理等方面建立起快速处理流程。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办理流程、电话受理流程、投诉受理流程。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收费员要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仔细,账目清楚。坚持按期收费,备足零钱,唱收唱付,气费收入及时上交。做到日清、日结、报表要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对用户用气量进行收集、分析并上报。建立用户的档案资料,施行“一户一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并合理分类存放,便于查阅;随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做好计算机管理工作,业务数据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立即备份。

第十六条投诉管理

设立投诉电话,耐心热情的接待每一位用户,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安排处理投诉事件,不得推诿。定期组织用户回访,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宣传管理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用气安全教育。如板报宣传、入户宣传、管道沿线宣传、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保障城区管网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

熟知各类应急预案。当应急情况发生时,做好妥善安抚用户的工作。

第五章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应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燃运行[2009]4号)失效。

第二十二条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燃气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和低耗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车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四)参与车辆的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车辆管理。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车辆购置。

第七条公司财务处负责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费用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所属单位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体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三)公司各个部门接受公司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车辆管理工作。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车辆行使记录、车辆台帐、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十条车辆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掌握车辆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和申请,报送公司规划计划处。公司按照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购置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取谁提车谁验收的原则,验收单应存档。

第十三条车辆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辆的行使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使。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实行单车责任人负责制,对于多人驾驶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负责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技术档案和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每日进行车辆调度和停车位检查,定期进行车容车况检查,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在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自有特种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定,按照车辆厂家提供说明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各类消耗定额,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车辆修理实行先报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驾驶员先提出送修申请,包括送修理由、项目、预计费用等,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后再送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与修理厂每月结算一次,所有修理项目及费用均须经手人、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送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财务复核后,再返回修理厂正式出单结算。

(三)所有的车辆实行定点修车和定点保险理赔修车制度,应在本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高档车(30万元以上)日常保养和一般维修,一律到指定专修厂家修理。

(四)驾驶员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运转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要及时排除。小故障要积极自修,对确需进厂修理的故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反映。驾驶员送修车辆时要严格按修车单上写明的项目内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维修项目,需要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报告重新开具修车单。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车进厂修理、私购零部件和领用或索要保养、修理车辆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要有情况说明和带车人证明。如需进行较大修理须按规定报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驾驶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等各种项目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涂改,以备随时查阅,并为下次维修、保养和更换提供可靠依据。驾驶员更换车辆时,维修记录应随车辆一同交接。

(七)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及油耗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对车辆修保费用制订计划预算,每月进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进行一次经济分析;年底进行总核算并报告核算结果。车辆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将作为对驾驶员的一项业绩考核指标。

(八)车辆应按期进行大修。大修车辆费用及专项维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经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大修或专项维修,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标准和当年预算。

(九)车辆大修

1.大修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车需行驶20万公里以上;

(2)国产车(含国内组装车)需行驶15万公里以上;

(3)对二次大修车辆行驶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驶公里减半执行。

2.大修范围

(1)发动机部分

确属气缸压力降低、动力不足,机油消耗严重需对发动机进行解体修复或更换活塞、活塞环、缸筒、曲轴瓦的;属为确保发动机能正常运转而须更换相应部件的(如:机油泵、进排气门及顶杆、马达、水泵等)

(2)变速箱部分

变速箱、齿轮、轴承磨损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更换主要零部件(齿轮、轴承、拔叉)或总成的。

(3)底盘部分

前后桥齿轮、半轴、转动轴、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磨损严重,需更换零部件或总成的。

(4)车身部分

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局部或全车喷漆的。

(5)电气部分

视全车电路导线的老化程度而定,考虑是否更换或部分更换。

上述各项是指车辆在正常磨损情况下产生,如因平时缺乏维修保养、修理不当、违规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损坏,不在本大修范围内。

3.大修结算方式

经同意的大修车辆原则上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特殊情况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选择大修地点。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

1.车辆的例行保养

(1)车辆的例行保养间隔里程按各自说明书按期进行。

(2)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在所属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严禁使用非正品润滑油和各种配件,不得将不同品牌的润滑油混合使用。

2.车辆的中小修

(1)按车辆说明书要求,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不解体清洗,对底盘、转向、刹车系统等做重点检查,须润滑的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2)应按车辆说明书要求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3)对车身因刮蹭、撞击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脱落等情况及时进行整治,保证车容车貌的完好。

(4)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的维修费中支付。

(十二)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车辆按期年检。

(十三)非所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所属单位一概不予负担。

第五章车辆的闲置

第二十四条闲置车辆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以下车辆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车辆;

2.购置内的车辆;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车辆;

4.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车辆;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车辆及不允许转让的车辆;

6.报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由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车辆管理,并建立闲置车辆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闲置车辆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的封存

第二十八条封存是闲置车辆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车辆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车辆封存执行如下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二)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车辆,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车辆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车辆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车辆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车辆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七章车辆的调拨

第三十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调拨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控(参)股子公司所属车辆的调拨应结合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调拨车辆的收入款项应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车辆调入单位负责车辆的运输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车辆实物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八章车辆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车辆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已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使用,不准拆换零部件。

第九章车辆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应有专人负责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相关手续、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三十九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所属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报废车辆的档案应在帐物处理完成保存2年后销毁。

篇3:燃气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上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调度中心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据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集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情况,制定消耗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业绩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节能节水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有关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三)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节能节水工作;并设立节能节水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各基层站(库)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

第十条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单位节能节水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四)对本单位的用能用水指标进行分解、考核和奖罚;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节能节水指标管理

(一)调度中心每年一季度根据本年度销售任务,测算并下达本年度的能耗和用水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量化到站(库),责任到人,并落实节能措施;

(二)所属单位的实际销售任务如与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或生产过程中存在对能源消耗影响较大的情况发生,则在当年的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单位的申请对能耗和用水指标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一)公司实行节能节水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账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节能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能源消耗数据统一口径、数出一家,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节能节水统计应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

(四)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五)所属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的能源、水资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简析,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六)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本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一)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低效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根据国家发布的高耗能耗水产品淘汰目录,制定本单位落后耗能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调度中心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即时反馈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完成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调度中心将根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七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对所属单位能源管理的考核执行公司《****燃气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燃气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城市燃气输配、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建立和完善公司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标准化管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提出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公司企业标准和标准体系的技术审查。

第七条公司调度中心作为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下达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标准项目的宣贯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所属单位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负责标准化成果和标准档案管理,负责标准化咨询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应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作为制订标准、配备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复审

第十条制定公司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相一致;

(二)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的形象,降低经济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制订公司企业标准的对象是: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加以补充或提高的技术要求;

(三)为简化设计、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择的部分技术要求;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需要统一的管理要求;

(五)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等有关的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六)公司在服务、施工、管理、操作规程、设备配备规范等方面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七)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别规定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制、修订企业标准一般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二)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和优选,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凡符合采标条件的,应积极采标。

(三)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五)标准的批准、发布公司企业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正式行文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为:

Q/TAG*/**.****-□□□□

其中:Q--企业标准代号

TAG*--公司标准代号

**.--GL.--管理标准

GZ.--工作标准

JS.--技术标准

****--标准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标准是实施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各单位都应在各级管理岗位、生产技术岗位配备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新产品研制、工程设计、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应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才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产品投产鉴定、标准水平认证、评定优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等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产品标准除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外,还应向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标准化工作人员是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人员与同级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为标准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凡获得集团公司或公司级表彰奖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标准化法》或上级标准化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布的“(82)财企字第41号”和“(90)财工便字第46号”文件规定,标准化经费应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公司标准化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制、修订公司企业标准所需的调研、资料、试验验证、标准审查、技术咨询、编审和出版等开支。各项开支应严格控制,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对于编写和修订公司企业标准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标准编写费用。

第二十九条上级划拨的标准补助费应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燃运行〔2010〕9号)失效。

第三十一条对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燃气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优化管理流程,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平稳,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单位生产运行管理过程中各级调度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应遵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运行调度分三级:公司调度、区域公司调度和地区公司调度(区域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调度中心作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对所属单位的生产运行实行集中统一的调度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调度中心负责全公司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的调度管理,其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以安全生产和平稳运行为原则,优化运行方案和运行参数,高效低耗地完成公司下达的年销气指标,做好燃气购、运、销的衔接与平?,指挥协调全公司燃气输配的生产运行工作。

(二)严格执行城市燃气站场(库)及工艺管道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所属单位的生产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天然气月度销售计划的收集、汇总,按规定在管道生产系统填报公司销售建议计划。负责按照专业公司月度销售正式批复量,下达到所属公司。

(四)负责液化气营销计划和资源配置方案,负责收集编制相应的年、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司跨区公路、铁路、海运物流运输设备的统一调度指挥和运能配置。负责公司所有跨区运输车辆(船舶)的在途和运行动态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天24小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购销运行动态管理,督促、检查购销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执行进度适时进行分析。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购销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七)了解和掌握公司燃气管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检修等生产运行动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调度中心领导,确保信息畅通。

(八)对重要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九)液化气公路跨区运输车辆、铁路车辆和船舶由生进行统一调度指挥。各区域分公司依据下达的运输计划、调度令与运输管理单位和相关方对接后组织运行。

(十)每月末最后一天作为公司液化气月度盘库时间,组织液化气营销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分公司开展盘库工作。

(十一)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有权向区域和所属单位的调度或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了解核实生产运行动态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处理、重点设备检修、大型试验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十二)负责公司与所属单位之间生产方面指令以及公司领导指示和应急状态下指令的上传、下达,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

(十三)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重大生产事件。

第六条所属单位调度的职责和权限:

(一)所属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应设立调度室,并配备调度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与本单位值班干部和公司调度中心组成公司燃气运行调度网络。

(二)严格执行公司调度中心生产调度指令。认真调整各项运行参数,准确记录各项数据,按时整理有关资料,分析本单位运行动态,按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运行和调运计划,认真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本站的生产运行,保证操作正确和运行安全。

(四)负责全天24小时监控本单位管线和运输设备的运行实际动态及附属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检修、车辆、船舶的货物在途情况等运行动态,指挥协调管道燃气作业、事故抢修、新设备新工艺的工业试、实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确保信息畅通。

(五)负责本单位与公司之间安全、生产等指令以及相关决策的上传、下达,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

(六)负责每天对本单位的生产运行数据和运输设备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编写本单位购销存日报、运行周报、月报、半年度和年度生产运行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经审核后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七)负责本单位工艺、电气、仪表、设备、计量、通信、SCADA站控系统的故障报修,并监督修理。

(八)按规定时间、线路及内容进行巡回检查,掌握本单位生产设备设施的现场情况、所辖管网的运行情况,记录核实运行参数,处理并汇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九)在进行停气、降压、维抢修等操作控制前,所属单位调度须与相关单位(上游单位、下游各类用户等)进行联系通报情况,确保供销系统受控,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保证,保证燃气管线及设备的运行平稳和操作安全。

(十)负责本单位上、下游之间的调度业务联系。做好与上下游用户、装车站等的业务协作。

(十一)负责区域内液化气运输能力的平衡协调。

(十二)负责按资源配置和运输计划,组织所属单位办理充装、发运和接卸业务。

(十三)负责所辖区域内液化气运输车辆及跨区运输设备(船舶)运行动态登记和管理。

(十四)所属单位采购、销售、财务主管人员对液化气盘库数据进行确认,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调度中心。

(十五)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调度中心及时汇报生产运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生产事件,并传达公司指示和有关会议决议。

第三章调度指令

第七条调度指令的格式、命名与编号

(一)口头调度指令:以口头形式下达,主要用于调节站场(库)等供气压力、供气流量等参数、切换站场(库)工艺流程等的调度指令。口头调度指令要求记录并录音,并由接令人复述无误后方可执行。

(二)书面调度指令:以书面形式下发,主要用于运行方式,如:启动/关闭门站、母站进出站阀门等。书写格式按公司调度中心规定的调度指令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三)紧急调度指令:口头下达,并追加书面调度指令,主要用于事故状态或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下的调度指令。

(四)下发的书面调度指令按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指令统一编号进行编号。

第八条调度指令的编写、审核与下达

(一)调度指令只能由公司调度中心在运行工作需要时下发给所属单位站场(库)调度。

(二)公司调度中心下达的调度指令要保证其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其负责。

(三)调度指令由值班调度进行编写(格式见附件1),由公司调度中心处长审核、签发或由调度中心处长授权审核、签发。

(四)口头调度指令和书面调度指令由调度中心处长批准后下达;紧急调度指令由现场领导批准下达(领导不在场时,可由调度员先下达),下达后及时向调度中心处长汇报。

第九条调度指令的执行、回馈和检查

(一)所属单位及站场(库)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调度指令。

(二)所属单位及站场(库)如对公司调度中心调度下达的调度指令执行有困难或有异议,应先向调度申述,如调度坚持要求执行,下级站场(库)必须服从,产生的后果由指令下发调度负责。

(三)调度指令执行者要按调度指令要求向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应及时检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向调度中心处长汇报。

第十条调度指令的修正与归档

(一)下发调度指令如需修正,经公司调度中心处长同意后,公司调度中心调度补发口头或书面修正调度指令,并对修正内容进行解释与说明。

(二)书面调度指令下发后,应做好“调度存档”和“文件已发”标记,归档到指定文件夹,并存档电子版文件。

第四章正常运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日常工作管理

(一)所属单位调度应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运行岗位人员按照标准、规程,规范作业。

(二)调度岗位应配备相关的技术标准及其它生产管理资料。

(三)所属单位调度应按照运行方案,遵循安全、平稳、经济的原则,实时监控生产运行状况及运行参数。

(四)所属单位工艺管线调压过程中结合输量对运行设备实施优化匹配,优先使用高效节能设备。

(五)所属单位要做好与上游和下游各种介质(包括管道气、压缩气、液化天然气以及液化石油气等)计量与质量的监控,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所属单位调度对运行参数有质疑,有权要求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检查维护,保证采集与传输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七)当控制参数或操作过程无法达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时,所属单位调度应执行控制参数超限报批程序。

(八)天然气和液化气购销存管理系统是日常业务运行和管理平台。各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录入当日参数和信息,确保系统中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九)液化气公路区内运输车辆,由各区域分公司组织调运和配送业务。

(十)液化气公路跨区运输车辆、铁路车辆和船舶由调度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各区域分公司依据下达的运输计划、调度令与运输管理单位和相关方对接后组织运行。

(十一)有铁路发运业务的区域分公司应提前按照铁路运输计划督促管理方安排请车计划,同步督促承运单位检车、请车、取送车、装运,均?组织发运资源。

(十二)定期开展调运分析工作,并按照月度、半年、年度对调度运行进行分析与总结,定期将运行分析及运行建议上报调度中心。

第十二条控制参数超限报批程序

(一)在燃气管道运行过程中,当控制参数无法达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控制指标时,所属单位调度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同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二)当事单位领导接到控制参数超限报告后,立即与上下游单位进行沟通。同时调度中心调度将情况汇报调度中心处长,尽快与上游主管单位进行协调,共同提出解决方案。

(三)在控制参数超限状态期间,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四)为防止发生事故或减轻事故灾害所采取的控制参数超限作业方案,必须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审核。

(五)紧急事故状态下控制参数超限作业,执行紧急情况调度工作程序。

(六)燃气管道附近有市政施工、管线改造等施工项目以及维检修等生产活动,需改变管道运行方式和状态而进行的动火、降压等对燃气管道运行有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并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所属单位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对现场维检修、改造、市政施工等项目进行总体布署和监督协调工作。

第五章紧急情况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门站、加气母站、LNG和LPG气库以及城区管网、庭院小区等部位发生事故时,所属单位调度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启动相应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调度对突发(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一步确认后,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事故详情,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的人员、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已经或者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如果事故原因暂时不清的,尽快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五条当燃气管线发生突发事故时,所属单位调度在不造成燃气管道事故扩大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防止事故扩大及减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操作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将事故情况、采取措施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当所属单位调度在不能确定事故对整个燃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影响程度时,不得采取任何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十六条发生任何事故,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必须向报告人了解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操作者、设备损失及人员伤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公司应急办公室主任汇报;

(二)经授权,启动公司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急事故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应及时准确向事故发生单位传达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所做出的指示和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应随时跟踪事故发生单位突发(事故)动态以及突发(事故)抢修现场进展情况,搞好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做好向事故单位的信息传达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根据本单位的运行情况,可以决定暂停或终止对燃气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施工、维检修、试实验等项目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各级调度必须做好值班和交接班工作,并认真填写事故信息等相关记录,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第二十二条当事故得到控制、现场救援已经结束,生产恢复正常??,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并下令应急救援程序关闭。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会议

第二十三条各级调度值班制度

(一)要及时、准确传达贯彻领导指示、要求及有关通知精神。记录齐全、准确、清楚,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作到项项有记录,事事有着落。

(二)要及时收集各种生产运行资料、数据,按时填报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并符合标准。各种技术资料、数据、报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传。

(三)持证上岗,衣着统一整洁,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有礼貌。

(四)各级调度实行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连续值班制度。

(五)所属单位调度值班方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调度实行交接班制

(一)交班要求。总结本班内及前几班生产情况和需要跟踪协调的相关问题,整理好文件、工具和物品,清洁室内卫生,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向下一班调度交待本班及之前的生产活动、领导指示、收发文件等。对存在的问题应查看值班记录、传阅文件或联系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二)接班要求。接班调度提前15分钟到达调度岗位准备接班。认真听取上一班交待的生产情况和问题,并认真查看值班记录、传阅文件,对部分情况存在疑问时要与当班人一定核对清楚并加以确认,对上班遗留的问题必要时要求其处理完成。同意接班后,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名,并写接班评语。

(三)交接班严格执行“六交”和“六不接”,(内容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生产报表(告)编制

(一)所属单位调度每天收集整理生产运行数据和生产动态,编写购销存日报表,经审核后于每天上午十一点以前报送公司调度中心。

(二)所属单位调度按规定格式编写周报、月报、季报,经审核后分别于每周五上午十点以前、每月初的五日以前报送公司调度中心。

(三)液化气购销存日报所填报数据信息的统计时间为前一日早8:00到当日早8:00,上报数据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四)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每天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编制公司购销存日报表,经审核后于每日下午2点前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

(五)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公司调度中心完成全年和半年公司燃气运行分析报告,报送公司相关领导。

(六)各类报(表)要注重时效性,要求能真实、完整、迅速反应生产情况,报表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填报数据要准确无误,上报内容须经相关处室领导审核。

第二十六条汇报、请示和询问

(一)所属单位调度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严禁越级、越权请示、汇报。

(二)日常生产动态和有关情况由各站场(库)值班人员或值班干部向公司调度中心请示、汇报,由公司调度中心调度负责协调处理,或向调度中心处长汇报、反映,重点工作和主要生产情况须由调度中心处长负责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三)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在处理需要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向调度中心处长请示。

(四)相关生产活动或问题处理完成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调度令和操作票执行制度

(一)调度令适用于改变运行方式和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切换及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调度令在系统内由上至下下达。

(三)调度令内容应准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调度令分为口头调度令和书面调度令。

(五)下达书面调度令应注明调度令编号、接令单位、接令人、发令人、发令时间和签发人。

(六)下达口头调度令应进行录音或书面记录,并由接令人复述内容无误后执行。

(七)下级调度对执行调度令有困难或有异议,应先向上级调度申述,如上级调度坚持原调度令,下级调度必须执行,产生的结果由上级调度负责。

(八)操作票是改变运行方式和工艺参数、切换工艺流程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内容的操作依据。

(九)操作票由单位调度签发(格式见附件3),模拟操作无误后,交于相关岗位进行执行,操作票采用唱票制度。

(十)执行操作票时,须有监护人监护。

(十一)调度令和操作票作为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

第七章调度通讯

第二十八条调度应有专用通信线路及可靠备用通信方式。

第二十九条调度通信线路必须保证生产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借用或转接。

第三十条调度通信线路的正常停机测试,有关主管信息部门应事先通知调度,征得调度同意并保证备用线路畅通,否则不能停机测试。

第三十一条紧急事故状态下,调度有权要求有关主管信息部门调用其它通信设施和工具。

第八章基础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传真处理

(一)调度在接收到传真后,要确认传真收件人和传真的完整性,并及时转交给收件人,与生产紧密相关的复印留档。

(二)调度在发送传真时要确认对方收到的传真件完整、清晰,传真发送完成后,要在文件上做好“调度存档”标记。

第三十三条书面文档处理

(一)书面文档包括:与公司各处室、上级主管部门及外单位来往的各种书面文件。

(二)调度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转送、复印与存档等工作。

(三)调度负责文档管理,并定期做好调度室内部文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电子文档处理

(一)调度要及时查阅公司各处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上传的文件,并按要求及时归档,重要文件要打印归档。

(二)调度编制的报表、文件等在传给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后,要按规定归档。

(三)调度要定期整理、归档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条电话录音管理

(一)电话录音系统要保持24小时正常录音状态,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系统更改设置甚至删除文件。

(二)调度可在授权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查询相关录音。

(三)调度负责维护录音系统,要定期清理录音文件,并下载保存。

第三十六条记录填写

(一)调度在值班期间需要填写交接班记录和电话记录,记录要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表达清楚,并按要求填写记录人姓名、值班员姓名及班次、日期、页码等,具体填写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二)交接班记录填写内容包括:管线接、销气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站场(库)工艺流程、设备变化情况;重要生产活动过程及需协调的工作;报表、传真及报告等文件的处理情况;内外联系和领导指示要求;待处理工作;调度室内部事务。

(三)电话记录填写内容包括:页面上填写日期、班次、值班员及页码;来话时间、单位、人员姓名和具体内容;发话时间、发话人姓名、具体内容;重要电话在交接班记录本强调提示。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密管理

(一)随时或定期做好对调度所用计算机的查毒和杀毒工作,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二)调度室内的文件与信息对外保密,不得私自泄露,如调度室以外的人员或单位索取文件或数据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三)借阅调度室内的文件资料时,需通过调度调取,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及时销毁作废的书面文件,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章调度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为提高运行调度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规范运行调度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司对从事城市燃气运行和调运管理、操作的调度人员,按照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从事城市燃气运行、调运操作和管理的调度人员,实行调度专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或被取消调度专业资格者,不得从事燃气运行、调运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运行调度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由公司调度中心和人事处(组织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调度人员由所属单位主管生产部门进行考核,根据所辖燃气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能力和技术培训,由公司调度中心配合进行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除资格认证培训外,在岗调度还将不定期的进行能力素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调度人员年度考核,培训内容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其它有关液化气调运参照《****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调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生效后,公司下发的《****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