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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违章行为

第四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分三种类型: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五条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管理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

1、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组织措施与三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

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规定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看守;

8、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0、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3、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4、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5、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6、人工立杆不按规定使用抱杆,无专人统一指挥;

17、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18、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未使用绝缘牵引绳;

19、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20、施工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施工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三、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第六条根据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分为三级违章、二级违章和一级违章。

三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现象。

二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现象。

一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并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现象。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凡进入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凡发生违章行为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

第九条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各类典型违章现象详见“青县电力局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附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中列举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六条关于违章等级的规定,参照“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认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对局及上级通报的违章现象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重复发生的,按相应考核标准的2至5倍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考核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监部负责解释。

附表:

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

第一部分:一级违章

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一、一级行为违章

1、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2、脚扣登杆全过程不系安全带、登杆前不检查杆根状况、登高工具。

3、约时停、送电。

4、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5、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6、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7、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8、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0、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11、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12、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13、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5、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8、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19、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0、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1、不采取安全措施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

22、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23、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24、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25、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26、跨线路工作未在跨越点挂接线。

27、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28、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39、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30、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31、设备区内人员工作无人监护。

32、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33、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34、施工单位新增容或变更迁移10KV配变,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存有安全隐患的。

35、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6、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37、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38、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当或相互间的距离不够,工作中使用的乙炔瓶离焊接点10米以内。

39、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站、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二、一级装置违章

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4、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5、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三、一级管理违章

1、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2、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3、在发生事故时,不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5、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6、无计划施工。

第二部分:二级违章

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一、二级行为违章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

3、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7、从事检修工作、电气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验电、更换高压熔断器,不穿工作服、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8、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9、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0、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1、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13、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15、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16、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17、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18、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19、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20、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21、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3、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24、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25、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26、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7、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28、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9、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30、值班期间脱岗。

31、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

32、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3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34、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35、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36、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37、检修工作中途换人,所换人员不熟悉检修内容和工作范围。

38、作业前不勘察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不提前进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或现场勘察与实际不符。

39、操作人不等监护人发令就先操作、监护人与操作人员颠倒,或一起操作,失去监护。

40、施工时临时的用电线路电线老化、私拉乱接。

41、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填写不符。

42、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43、吊车不按规定使用吊装带、吊装绳的。

44、装设接地线时身体与接地线绕在一起。

45、线路对树木和建筑物不符合行业技术规程所规定安全距离和对保护区内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4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47、值班期间发现的异常不及时汇报、不做记录、不认真处理。

48、现场监护人未到位开始施工。

49、工作票、操作票、作业指导卡不签字确认。

50、配变台区工作低压空开不断开、熔断器不取下。

51、砍伐树木不采取安全措施。

二、二级装置违章

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4、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5、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8、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9、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10、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11、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三、二级管理违章

1、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2、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1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1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13、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14、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15、施工作业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

16、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措施和方案,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也没有书面签证。

17、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未按要求编制年度或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8、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9、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0、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21、基建专业工地(队)未按规定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22、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23、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24、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5、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三级违章

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一、三级行为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3、特种作业人员未携带特种作业有效证件上岗。

4、工作时间超过有效时间不办理延期手续,重复办理延期。

5、未使用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指导卡。

6、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7、工作票所列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工作。

8、各级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到岗到位职责。

9、在放、撤线穿越公路不设警示牌或没专人看护。

10、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好。

11、不认真检查车辆情况,不按规定的周期保养好车辆。

12、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13、使用后的安全工器具不妥善保管。

14、高空作业接打手机。

15、在生产场所流动吸烟和施工时吸烟的。

16、私自挪用消防器材。

17、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能用的。

18、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

19、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或活动无记录。

20、未按规定上报各种安全报表。

21、《安规》考试实行百分制,80分为及格,未按规定参加《安规》等规程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

22、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时间送检。

23、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24、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5、指导卡确认项执行后未确认。。

26、需拉开线路刀闸或开关停电施工,操作后无人看守。

27、微机五防图与设备实际状况不符。

28、作业现场接地线管理表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

29、施工中使用的工器具标识不全,或使用超实验周期的工器具。

30、现场未认真执行红、黄马甲。

二、三级装置违章

1、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2、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三、三级管理违章

1、班组安全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

2、学习事故通报不认真,对通报的事故经过和应吸取的教训不清楚。

3、安全施工措施针对性差或与现场实际不符。

篇2:严禁学生违章使用电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学生安全的管理,避免因违规使用电器而引发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进一步加强校舍管理,避免因违规使用电器而引发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中小学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本班教室、寝室的安全工作,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室、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教室、学生宿舍内,严禁违规使用各种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烫斗、电热锅、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电取暖器等。

三、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私接乱拉、改动电线或私自安装电器、灯具。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超规定功率的电器和60W以上的照明灯具以及劣质电器产品。

五、严禁教师在办公室、宿舍使用高功率电器;严禁教师指使使用电壶、电炉、热得快危险电器。

六、对违规使用的电器将予以没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晏城街道教育办公室

篇3:轻合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承接公司工程项目的外来单位以及进入公司生产、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职责分工

1.管理人员(含各级领导)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确保本人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杜绝违章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依法惩处违章的权利。

2.专、兼职安监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依法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章现象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有对发现的违章现象随时随地制止纠正并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4)有对制止、纠正或检举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的权利。

(5)有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纠正的义务。

3.作业人员(含外来人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制止同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事故隐患、检举他人违章行为的权利。

三、组织领导

1.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总经理、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基建办公室、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武装保卫部、政工部、工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

2.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或其他违章所需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各车间、部室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监督指导本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7)讨论决定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3.反违章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规定。

(2)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检查各施工单位及各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并落实考核与奖惩。

(5)及时向领导汇报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违章分类

1.根据违章性质不同,违章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作业性违章: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所颁发的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规程和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生产、施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规程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票据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等生产、施工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规程、条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从事设计、生产、施工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车间、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2.根据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结合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有关规定,将违章行为分为轻合金公司第一类违章、第二类违章和集团公司类严重违章三类,具体执行标准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每年修订、完善,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

3.违章控制实行分重点三级控制办法,即:班组重点控制作业性违章,车间重点控制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公司重点控制管理性违章。

(二)责任主体及连责范围

1.作业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违章者本人,连责责任班组作业人员、班组长。

2.装置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设备(装置)包机人,连责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分管技术员及分管副主任。

3.指挥性违章主体是违章指挥者本人,连责现场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执行违章指挥指令的人员。

4.管理性违章主体是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连责责任车间、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违章处理

对所有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1.教育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现象(行为),主要责任者必须离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集中脱产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三天;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天;

(2)年内发生两次集团公司类违章行为者,离岗培训三个月,临时工、分包人员予以辞退。

(3)离岗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生活补贴。

2.曝光

(1)各车间必须建立“三违”登记本和违章曝光栏。公司安全监察部要建立员工违章档案。

(2)对于上级和公司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部要及时曝光,并通报对违章人员及连责人员的处罚情况。

(3)对于上级检查和车间自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各车间要在车间违章曝光栏中进行曝光。

(4)各车间要对出现的起典型违章行为进行分析讨论并作为安全学习材料下发班组讨论学习。

3.处罚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行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严重“三违”人员,处以罚款3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50元/人次。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1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20元/人次。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5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10元/人次。

(2)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检查中,被查出“三违”人员的车间、部门,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各类违章行为抵押金扣罚按照《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轻合金发〔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上级及公司检查查出的“三违”人员,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车间配合,界定违章级别、违章行为,落实责任人及连责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对“三违”标准中没有明确界定的违章行为,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参照相近条款认定并进行处罚,并在下次违章执行标准修订时加以完善。

(5)同一违章行为含多类型违章,按照相关条款分别进行处罚。

(6)违章处罚由安监人员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外来单位、人员在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内部单位、人员罚款直接由人力资源部自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7)对违章处罚逾期不交的外来单位、人员,由财务部在工程结算中加倍扣除。

4.整改

(1)各车间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当作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违章整改要按照“三定”原则以最快的时间纠正和整改,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3)各车间、部室要积极做好月、季、年度的违章统计分析工作,真正找到违章产生的根源,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治理目标,确保反违章工作成效。

(四)档案管理

1.安全监察部建立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5年内不予提拔,凡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取消年内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2.政工部建立党员安全档案,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违章行为,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查处。

2.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司内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4: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

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严重违章——指严重违反规程规定,极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较严重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一般性违章——指违反规程规定,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电网、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违章分类

(1)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本规定重点对行为违章进行分类和细化。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分别对应为Ⅰ类违章、Ⅱ类违章和Ⅲ类违章。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1)无工作票作业,罚款200元;无施工作业票作业,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2)工作票已许可并开工、工作负责人未签名。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业票填写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不安使用规程使用电动工具。罚款100元。罚款对象使用人员。

5)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挂设接地,罚款10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及相关人员。

6)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8)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组立杆塔时,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9)作业、施工现场主要安全措施与工作票(作业指导书)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班组长。

10)工作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视事故严重程度罚款50-100元,罚款对象工作班成员。

11)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驾驶员。

12)个人保安线或其他工器具遗忘在导线或配电柜母线上及其他开关上时,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责任人。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1)工作现场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勘察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业指导书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3)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包括搭票工作),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技术、安全),三列队(开工前,未填写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确认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规程规定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的作业或操作,在现场作业或操作时无专人监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监护人。

6)人员未撤离、现场未清理,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7)携带器材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移位,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8)在铁塔或钢管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失去双重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攀登树枝砍伐树木失去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起吊重物时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绞磨拉电缆时,拉尾绳人坐或站在放线架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施工过程临时拉线或架线施工跨越公路、铁路及河流未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4)放、紧线作业人员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侧,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5)放、紧线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静接地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16)工作人员将安全带(绳)挂在移动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电气装置误接线,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8)在一级动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罚款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9)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规定禁烟区域吸烟,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在拆除旧线路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1)在绞磨时,牵引线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树木或电杆代替地锚,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车,电瓶车未佩带安全帽,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3)现场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距离等措施)错误或不全,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5)装、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6)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7)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罚款1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8)电容性试验品试验前后放电方法错误或不彻底,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0)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工作时,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1)使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及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外壳未按规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未装保护绳;梯脚未做防滑措施及无人看管,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罚款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4)登杆前,不对脚扣或登高板进行承力检查,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5)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6)打钎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站在打钎人的正面,罚款2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7)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盖板,夜间未挂红灯警示,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18)高处作业移位时,失去安全带或后备保护绳的保护,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19)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0)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1)在线路工作时,个人保安线未按规定带至工作现场,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2)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在通电验收时被查出问题的,罚款5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3)杆子、拉盘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线路无临时编号,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

24)临时电源线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损于电源线绝缘保护层时,未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罚款5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25)经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罚款20-200元。罚款对象相关责任人。

26)在施工过程中,班组一旦发现安全事故不上报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级领导获悉,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50-200元。罚款对象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

篇5:反习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力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能源,电力生产安全已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灾害性事故,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是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三无”工作,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推动标准化作业,将事故控制在发生之前,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对习惯性违章实施现场处罚,重在纠正和教育,意在给违章行为施加强大的压力,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幸福,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从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班组和个人。本办法实行现场考核,对明显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违章行为实施一次性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违章或已经造成后果的,由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安监保卫部依据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考核项目及处罚标准:

(一)、不办理工作票或未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在变电站电气设备上工作;罚款1000-1500元。

(二)、不认真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不到现场逐一交待停点范围、断开点、接地点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罚款300-500元。

(三)、现场安全措施:

1、应悬挂标志牌地点未悬挂相应的标志牌,一处罚款50元。

2、应设的围栏未按规定装设,罚款50元。

3、监护不到位或工作失去监护,罚款100元。

4、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或离开时未制定临时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5、施工人员乱拉、乱接检修电源,违章用电(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取下开关外罩、离开工作现场不停用临时电源),罚款100元。

6、事故抢修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不实施现场监护,各罚款200元。

7、使用外壳无接地的电动设备和工具,罚款50-100元。

8、低压带电作业失去监护、未按规定正确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站在绝缘或其他干燥的木凳等进行工作。罚款100-200元。

9、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有电屏等其他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短路接地和防触电的措施,罚款200元。

10、使用超期的安全工器具,罚款1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罚款300元。

11、单项操作不监护、不记录,罚款50-100元。

12、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背心或裸露进入变电站,罚款50-100元。

13、进入开关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10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就开始工作,安全带系在不牢固或有可能割断安全带的物体上,罚款50-100元。

15、高空作业人员在换位中脱离安全绳保护,罚款50-200元。

16、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防滑措施或专人保护,罚款50-100元。

17、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作业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

18、超载使用机械设备,罚款50-300元。

19、使用砂轮机时不戴防护眼镜,站在砂轮机正面操作,处罚100元。

20、在起吊工作时未绑牢挂钩未挂在物体重心上,罚款100元。

21、施工班组未能认真开好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会,每日工作结束时不工作小结或讲评会,罚款50-100元。

22、使用未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人员顶岗或从事电气设备的工作,罚款50-100元。

23、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使用烟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变电站高压场区流动吸烟、罚款50-100元。

24、在严禁使用无限通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罚款50-100元。

25、不认真执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制度,罚款50-200元。

26、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7、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着装,穿背心、拖鞋,女同志穿高跟鞋、裙子,罚款50-100元。

28、在工种中不服从现场指挥,罚款500元。

29、起重、运输工种中无统一指挥信号,罚款100-200元。

30、起重、运输工种中不服从统一指挥信号,罚款500元。

31、使用临时工不进行安全教育,临时工脱离安全监督,罚款50元。

32、使用临时工从事技术性工作,罚款50-100元。

33、对外来承包的工程队伍,发包单位未与其签定安全协议,罚款500-1000元。

34、执行中的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一般性不合格(安全措施未完善、标示牌不齐全),罚款50元。

35、其他违章,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保卫部依据相关条列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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