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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营业普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一、用电检查人员应熟悉有关电力法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应经过申请、培训、考核、批准发证。

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要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三、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四、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用户在电力运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明显违反国家电业管理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对拒绝接收者,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遵守用户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六、营业普查要定期进行,由于配变新增、变更、调整致使配变设备变化较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局性的营业普查,普查要有方案、有发现的问题、有限期整改措施、有普查总结。

七、营业普查应有一定的针对性,营业普查要和线损分析紧密结合。要将理论线损与实际线损差距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当前与历史同期变化较大的线路列为普查重点、要将电量突增、突减的配变列为普查重点。

篇2:工厂用电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运行基本制度和规范,执行用电管理。

2.实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对每一个出线开关的操作,开票人应是各班组负责人和各个单位的在现场负责人才有开票的权利。

3.在0.4KV盘柜适当的位置必须挂上0.4KV网络图,根据送电开关位置进行送电的操作。

4.运行人员在进行开关送电时,见票是否符合开关的容量要求,才能进行送电。

5.各个单位在进行各部位用电时,应现呈报用电的负荷情况,运行单位才有根据负荷量进行送电分析,

6.用电部位的负荷不能超过开关额定容量,不能在用电设备搭设临时施工电源,否则开关和设备烧坏由用电单位负责更换。

7.对厂用容量超过厂用系统容量的40%时,应现分析此电源点是否能承受的了,如承受不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助解决。

8.厂用系统的总容量是3945KVA,施工用电变压器是800KVA,10KV总电流是260A,可能110KV施工变电站的对我施工变压器送电线路的保护定值可能偏小。在使用时应尽量不要超过厂用系统的总负荷的40%,待保护定值调整后,在增加用电负荷。

篇3: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范本

电单位盖章

供电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临时用电的供用电安全,确保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遵照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维护管理责任按《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机具操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路,不得碰及和损坏供、配电设施,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和供电方的设备损坏。

三、乙方在建工程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乙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甲方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1KV以下不得小于6米,1KV及以上不得小于7米。

3.乙方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甲方的10KV线路之间必须保持6米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4.乙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地埋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五、乙方电工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方能上岗。凡从事与供电方有关连的作业,必须征得供电方同意,进行高压作业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六、乙方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应采用地埋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七、乙方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乙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用输配电线路廊道。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整改,24小时后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场地依法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签字生效。

供电方(章)用电方(章)

代表:代表:

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附件10

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供电公司**客户中心:

我单位与贵司于20**年**月**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于20**年**月**日到期(原合同号码:************),我司对原合同无异议,现自愿申请继续执行原供用电合同,申请继续执行原合同至20**年**月**日;合同延期执行期间,如我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自书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签订的合同终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二○**年**月**日

篇4:安全用电电工管理用电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部门用电检查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包括:

1作业行为。

2是否佩戴《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

电力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随着电气化的发展,在生产和生活上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和家用电器,电力已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二次能源。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安全,除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或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外,还可能将事故涉及到电力系统,造成系统停电,甚至大面积停电,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给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所以,为保证人身、设备电气设备、系统电力系统三方面的安全,在用电的同时,必须把电气安全放在首位。

用电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和安全培训,同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认真地吸取教训,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学习贯彻有关的规定,采取各种形式宣传节约用电意义和普及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并设相应机构,加强用电工作。

怎样才能使单位供电系统安全、稳定、经济、合理运行呢必须加强供电合理化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如加强对电压、线损、负荷、功率因素、高次谐波的管理,另外对电器设备和线路应进行精心维护和定期检查,是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

对设备检修和维护应遵循《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条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对检修设备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高压设备停电后也应验电、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部分停电的工作应该注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应该在两相上同时进行工作。不应该在只断开开关、未拉开刀闸的设备上和线路上进行工作。

篇5: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为加强进网作业电

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首都电网供用电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凡在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

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均应按照电监会15号令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进行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并

对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持证的要求:

(一)电力用户单位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受送电装置的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许可证;

倒闸操作时,持证操作人员数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电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村电工),均应取得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三)自备电厂中在升压站等送出设施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电力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是否已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五、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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