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为加强进网作业电

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首都电网供用电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凡在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

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均应按照电监会15号令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进行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并

对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持证的要求:

(一)电力用户单位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受送电装置的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许可证;

倒闸操作时,持证操作人员数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电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村电工),均应取得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三)自备电厂中在升压站等送出设施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电力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是否已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五、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篇2:电网变电所设备巡视工作规范

电网公司变电所设备巡视工作规范

一、设备巡视检查应遵循"正常运行按时查、高峰高温重点查、天所突变及时查、重点设备专项查、薄弱设备仔细查"的原则。

二、设备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特殊巡视。

三、日常巡查包含夜间巡视,交接班进行的现场检查不能替代设备巡视。

四、日常巡视检查:

1、巡视规定:户外电气设备、保护室、高压室、和380V配电室每天按规定进行巡视,并在运行工作记录和设备巡视测温记录上作好记录,并签名。巡视人员由值班负责人统一安排。

2、集控中心、巡维中心应将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日常巡视钠入月工作计划中,每站日常巡视每月至少1-2次,夜间巡视每月至少1次。若设备状况不良,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3、遇有操作或事故处理可作适当调整。

4、巡视检查内容和要求按本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

五、交接班现场检查按照中国**电网公司《电网调度及变电运行交接班标准》进行。

六、特殊巡视检查:

1、特殊巡视检查规定:

(1)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2)恶劣气候或天气突变。

(3)事故跳闸。

(4)设备异常运行或运行中有可疑的现象。

(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

(6)新安装设备投入运行。

(7)其他。

2、特殊巡视检查要求:

(1)气候暴热时,应检查各种设备温度、油位、油压、气压等的变化情况,检查油温、油位是否过高,冷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油压和气压变化是否正常。

(2)气候骤冷时,应重点检查充油充气设备的油位变化情况,油压和气压变化是否正常,加热设备运行情况。

(3)刮大风时,检查临时设施牢固情况、导线舞动情况、有无杂物附到设备上的可能、室外设备门窗是否关闭。

(4)降雨、雪天气时,应检查室外设备接点、触头等连接处及导线是否有发热和冒气现象。

(5)大雾潮湿天气时,应检查套管及绝缘部分是否有污闪和放电现象。

(6)雷雨天气过后,检查设备有无放电痕迹。

(7)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明显增加时,检查设备接点、触头的温度变化情况。

(8)新安装设备投入运行后,前四小时内应每小时巡视一次。

(9)巡视设备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篇3:电网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一、进出站管理

1、非变电站运行人员(如清洁、生活及保卫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电站。

2、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必须由变电站保卫人员核实相关手续,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3、工作人员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凭工作票或工作证由变电站保卫人员进行核实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4、进站人员或车辆必须听从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进站人员或车辆在站内期间如有违规行为,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情况严重时向供电局有关部门汇报。

5、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对进出变电站的人员进行询问。

二、防盗管理

1、变电站保卫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站门。

2、变电站运行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设备室及各功能室门窗。

3、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变电站,保卫人员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的完好性,有故障的要即时处理。

4、变电站保卫人员每日必须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它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篇4: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

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

(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

(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

(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

(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

(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

(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省级以下调控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逐年制定本级机构和内设专业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二章?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控机构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调控机构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受本调控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调控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调控机构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安全责任书应按照两级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行多层级控制。

安全责任书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签订。人员岗位变动后,应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

在各级调控机构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在调控机构内部建立中心、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两级安全监督体系。调控机构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内设专业应设兼职安全员。

调控机构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坚持原则,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与电网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三)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兼职安全员应具备专业工作经验;

(四)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调控机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日常调控业务安全监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健全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协助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对“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完成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对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加强调控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各专业安全员负责对涉及本专业的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中心安全员负责对核心业务进行抽查,汇总、编制、发布月度安全监督查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内部日常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度控制操作票、调控电话录音、调控值班日志、在线安全风险分析执行情况;

(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发布及解除情况;

(三)电网日前停电检修工作票、电网日前计划执行情况;

(四)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检修工作票、自动化值班日志及自动化运行消缺值班记录执行情况、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环境登记记录情况;

(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调控机构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监督技术支撑手段建设,深化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安全监督一体化管控平台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制度

各级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要求可靠落地。

调控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文件。加强文件分级分类和目录管理,动态修编目录,及时更新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有效性检查活动。

调控机构应在公司通用制度统一框架下,及时制定、动态修订电网运行及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订、复审和印发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对所辖电网调度控制规程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各级调控机构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调控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调控运行安全百问百查读本》、《电网调控运行反违章指南》、《电网调度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等规程规定和安全读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调控运行特点和日常业务开展。

调控机构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安全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调控机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调控机构新上岗调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专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发电厂和变电站现场实习、跟班实习、各专业轮岗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等。

在岗生产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如下:

(一)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工作;各专业处室(班组)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调控机构应加强在岗生产人员现场培训,熟悉现场设备及工作流程,调控运行、设备监控管理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两次,其他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三)离开调控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调控人员,应重新熟悉设备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经安全规程及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调控运行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制度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停止其业务工作,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调控机构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方法,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调控机构应定期对调控业务联系对象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持证上岗考试。调控业务联系对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

调控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以上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中心安全员协助,全体员工参加。

调控机构安全活动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二)学习事故通报及安全生产简报;

(三)讨论、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

(四)布置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调控机构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班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调控机构应定期召开季度安全分析会,会议由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后应下发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二)通报季度电网运行情况;

(三)各专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季节变化、水情变化、火电储煤变化、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情况、网络安全情况、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等,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根据安全生产趋势,针对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五)总结事故教训,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七章?安全检查

调控机构应执行迎峰度夏(冬、汛)、节假日及特殊保电时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季节性特点、检修时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控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调控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编制安全检查提纲,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调控机构迎峰度夏(冬、汛)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结合季节安全生产特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从电网运行管理、设备监控管理、二次设备管理(含安控、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网源协调管理、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演练、迎峰度夏(冬、汛)准备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直调发电厂(场、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电煤供应、应急处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厂公共环节(直流、母线、厂用电、电源)等。

调控机构节假日及特殊保电等时期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电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二)保电工作方案、事故处置方案、电网应急预案及备调运行管理情况;

(三)值班人员对节日方式和保电预案的熟悉程度,调控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管理情况,运行系统、设备和参数是否完好,电源系统、空调、消防设施、反恐安保、办公场所、值班安排是否正常等;

(四)组织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和运行单位保电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调控系统“两票”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健全完善“两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

加强调控系统反违章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执行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定期通报反违章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和分析。

调控机构应按照调控系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应以三至五年为周期对下级调控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下级调控机构应根据专家查评报告开展整改,按要求将整改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第八章?风险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闭环动态、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调控机构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组织制定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风险专项治理方案。

调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月度计划、日计划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特殊方式的电网风险,制定防范及应急措施,及时启动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提出电网风险控制的要求。

调控机构应定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规定隐患等级的,应纳入公司隐患统一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原则,调控机构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分管范围内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及审核评估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问题(隐患)的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责任;安全员归口管理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调控机构应针对新设备启动、调控倒闸操作、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日前停电计划、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流转、技术支持系统使用等电网调控主要生产活动,按要求开展核心业务流程及标准化作业程序建设。

调控机构应加强核心业务流程建立、执行到审计、监督、评估和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在流程中固化工作节点内容、时标,在流转中实现上下支撑、相互监督,以核心业务的流程化、信息化推动调控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调控机构应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安全运行。

调控机构应建立运行值班员业务承载力分析机制,合理调配调度员、监控员值班期间的人数与工作量,安全、高效开展电网运行工作。

第九章?应急管理

调控机构应成立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总指挥由调控机构行政正职担任,接受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应结合本调控机构实际情况,下设故障处置、综合协调等小组,协同参与应急处置。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完善调控机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调控机构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方案,调控场所应急处置方案,重要厂站全停应急处置方案,黑启动方案,孤网运行应急处置方案、通信中断应急处置方案,电煤预警应急处置方案,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备调应急启用方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方案等。

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方案)管理流程,按照年度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方案)演练,演练宜采用实战化、无脚本的形式,以提高调控机构人员应急处置水平,及时开展评估,组织应急预案(方案)修订工作。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报备和协调工作机制:

(一)涉及下级或多个调控机构的,由上级调控机构组织共同研究和统一协调应急过程中的处置方案,明确上下级调控机构协调配合要求;

(二)需要上级调控机构支持和配合的,下级调控机构应及时将调度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由上级调控机构统筹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应定期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三)可能出现孤网运行的,上级调控机构应根据地区电网特点与关联程度,组织下级调控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对预案进行统筹编制。

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预案及演练的改进建议。

加强调控机构反事故演习管理,定期组织反事故演习,统一规范反事故演练工作的方案编制、组织形式、演练流程。

(一)每年调控机构应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联合反事故演习应遵循“针对薄弱环节,检验应急预案”的原则,依托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简称“DTS”),应尽可能将备调系统、应急通信等所辖应急装备纳入同步演习;

(二)联合反事故演习参演单位应包含相关调控机构、运维班(变电站)、发电厂(场、站)、用户等各级调控对象,各单位参演人员应包含运行人员及技术支撑专业人员;

(三)联合反事故演习可由调控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与公司大面积停电、设备设施损坏、水电站大坝垮塌、气象灾害或地震地质灾害处置、电力服务事件处置等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协同进行;

(四)联合反事故演习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观摩,并开展反事故演习后评估;

(五)调控运行专业每月应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反事故演习。

加强调控机构应急处置管理:

(一)当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调控中心负责人、各专业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自动化系统、场所等出现严重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调控机构、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指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按要求及时赶赴指定场所,指挥和协助应急处置;受事件影响的调控机构相关成员均应及时赶赴指定场所,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四)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共享,除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汇报和通报信息外,应充分利用调控管理系统(OMS)等多种技术手段收集、通报相关信息;应急指挥组工作统一负责电网运行信息的汇集与报送;

(五)应急响应解除后,应急指挥工作组应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控机构报告,调控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章?备调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备调运行管理,动态修订备调启用应急方案,明确组织体系、人员配置、技术支持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规范备调启用的工作流程。

备调所在地的调控机构负责备调场所的日常管理,备调场所应纳入所在单位生产场所安防体系,备调场所的消防工作应纳入所在单位消防工作统一管理和维护。备调场所应实行24小时保卫值班,非备调运行、维护、管理和保卫人员不得进入备调场所和备调席位工作。

加强调控机构备调演练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演练,校验主、备调技术支持系统技术及管理资料的一致性、可用性;每季度组织一次备调短时转入应急工作模式的整体演练,对技术支持系统切换、人员快速集结的应急响应速度进行检验;每年组织一次调控指挥权向备调转移的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备调运行水平和主备调业务切换能力。

备调值班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备调值班人员应每年定期到主调进行学习,参与主调调控值班,确保具备承担主调调控业务的能力。

主备调调控技术支持系统应保持同步运行,并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主调运行值班和专业管理人员应基于备调系统常态化开展应用,确保核心业务可靠切换。

调控机构应对备调可用情况进行季度评估、年度评估,对备调临时启用的实战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管理流程,不断提升备调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并网安全管理

调控机构与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在电网运行方面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监督职能。

(一)新、改、扩建发电机组满足并网必备条件后方可并网,新机组完成各项系统调试工作,经技术认定、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商业运行;

(二)对已并网发电机组和涉外设备,应定期检查是否符合并网必备条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发电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对并网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发生涉及电网安全的异常和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督促其完成事故技术分析与评估报告,有效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督促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落实电网反事故措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及时向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通报涉网安全要求,组织开展涉网安全专题培训。

加强新能源厂(场)站并网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新能源厂(场)站入网检测要求,严禁不满足并网条件的新能源厂(场)站违规并网。修订完善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安全管控措施,细化明确接有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网设备倒闸操作要求,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二章?工程管理

调控机构立项的、涉及调度保密信息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安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进入调控机房开展作业需履行工作票手续,实施专人监护。

外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或易引起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章?考评与奖惩

安全奖惩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安全绩效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章?附?则

本规定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747号之国网(调/4)338-2014)同时废止。

篇5:供用电设备规定

1供用电设备和线路均应符合有关电气设计规程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生产中应按大、中、小修计划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检修和测试,使设备和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超负荷运行。

2主变压器和各车间变压器的安全运行要点,可参照(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变压器运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高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启动,岗位操作工应口头或用规定的声光信号与当班电工进行联系,在机械盘车、工艺联锁、电气保护、励磁输出和灭磁环节正常情况下,按各自的操作步骤,相互配合,完成整个启动过程,严禁任何一方未经联系单独启动电机。

4合成塔、粗甲醇塔、甲烷化塔电加热器安装后,必须加压试漏,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2兆欧。平时通电升温前应测定绝缘电阻值变化情况,如下降至不合格数值时,允许通小电流烘烤至合格后正式运行;若电阻值过低,则应分析,找出原因,禁止盲目送电。

5静电除焦器和除尘器的电气部位,应视为高压电气设备,要做好隔离安全措施,在塔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非固定用电设备和线路,由于使用环境条件差,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根据它们的使用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1可移动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移动风扇、金属切割机等需移动时,必须断开电源刀闸,取下保险,拔下电源插头。

6.2可移动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查,其中包括测定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兆欧,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保护。

6.3行灯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场所或金属结构的塔罐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12伏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由双线圈隔离变压器供给,不准用自耦变压器或串联电阻降压供电。

6.4移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行线,单相者采用三芯、三相者采用四芯重型橡套软电缆,特别注意地线与零线、地线与相线不要接错,使它们的外壳得以良好的接地。

6.5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6.6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容量较小时,可用重型橡套软电缆,应架空或沿墙边等敷设,若穿过通道时,电缆外应套金属保护管。容量较大时,可用塑料护套线,必须架空敷设,离地面高度大于2.5米。使用中的临时线路,应有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断电并拆除。

6.7临时线路与电源侧连接处,应设有开关、插座或熔断器等控制和保护装置,并

尽量靠近用电设备,便于及时切断;若装于室外,应有防雨的箱子保护,防止潮湿而引起事故。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