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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查处窃电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一、为了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加大预防,并对违章、窃电的宣传处罚力度,必须坚持:对电力法规大力宣传;做到违章必究、窃电必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预防与查处窃电管理制度。

二、用电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解电业的法律、法规,并向客户做好广泛宣传,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出示个人证件,客户要给用电检查人员提供工作便利,配合、支持用电检查工作。

三、在现场查出客户违章或窃电行为时,注意保护现场,

收集有关证据,要在确凿的事实面前让客户心服口服,并按规定要用户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同时调查报告上简要介绍违章或窃电所触犯的条款及处罚项目。

四、对查出的违章或窃电者坚持打击窃电者,教育违章

者,依法处理,不循私情、增加处罚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自定罚则,随便“要价”的做法。

五、调查人员在现场计算处罚款时,要认真、准确,审

核发现有误时,负责处理人员应进行及时纠正。

六、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不准态度蛮横,要遵守职业道

德,不说与工作无关的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客户有意

见,允许客户把话说清,并允许客户对现场处理不服的向上

级反映。

七、对违章或窃电用户的停电,应依椐有关电力法规执行,只准停其违章或窃电部分设备;个别问题严重需要全部停电的应报局领导批准。

八、对拒交罚款的违章或窃电用户,报局领导批准后,可停止其全部用电,直至交清罚款为止。

九、客户办理用电手续在前,调查的违章在后,如无确凿证据,虽发现以前的违章用电,只能追补电费,罚款从轻。

十、用电检查人员对发现违章或窃电不处理,以此做人情交易或变相索取财物,一经发现。即按渎职处理。

十一、用电检查人员对查出窃电工具可以没收,但不能没收窃电的家用电器。

十二、用电调查报告书作废,改变调查处理内容及计算时间和罚款倍数等,应说明理由,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后果责任者自负。

篇2:新投客户计量装置防窃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规范客户用电秩序,防止电能流失,针对我司用电设备防窃电功能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高压计量

第二条设立专用的计量柜,计量柜内不能装其它一、二次设备。

第三条计量柜前后应有观察孔,需满足能通过柜内照明灯可清楚观察到计量TA、TV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计量用二次导线截面必须使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黄、绿、红、黑单股铜芯线并穿号头(黄—A相、绿—B项、红—C项、黑—N相)。

第五条对计量TA、TV的二次侧应能实施铅封,同时对计量柜实施铅封。

第三章低压计量

第六条原则上必须设立专用的计量柜。因特殊情况无法设立专用计量柜的,需经分管副总同意并必须有独立隔断的计量室。

第七条计量柜(或独立计量室)内计量TA和表计必须有观察孔,表和TA位置应便于观察。

第八条计量柜(或独立计量室)内的二次导线截面应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黄、绿、红、黑单股铜芯线并穿号头(黄—A相、绿—B项、红—C项、黑—N相)。

第九条计量柜前、后必须能实施铅封。

第十条从变压器低压桩头到计量柜的母线(排)都需用冷缩管或热缩管绝缘。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负责从源头把关,在设计图纸时应注明计量部分应具备防窃电功能。

第十二条设计部门的预算书应包括对变压器低压桩头到计量点前端的冷缩管或热缩管绝缘套管的预算。

第十三条在与厂家订货时,应要求投标厂家按设计部门的防窃电计量装置要求进行生产,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进网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部应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配合完善新投客户设备计量装置的防窃电功能。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部门应做好验收把关工作,不满足防窃电功能的新设备坚决不能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对未按以上要求履行职责,造成新投计量装置无防窃电功能的,考核主要责任人***200元/户,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户,并负责完善防窃电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发生火灾,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向有关部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学校内发生人员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伤3人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局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事故伤害程度低于以上情况的一般事故应当在24校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学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老师立即护送附近的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学生发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场地、设施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篇4:城区学校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置制度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整改和防控工作。

二、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主要排查:学校校舍、设备安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含食堂食品、饮用水及疾病防控等);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安全;学校消防安全;学校交通安全;学校化学用品管理安全;学校师生职工及社会群众相互之间的矛盾及诉求。

三、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要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节假日、安全日、安全月及大型集体活动前进行群众性例行大排查。要把排查工作常态化。要主动联系技术部门参与排查、鉴定工作。

四、学校的每一位成员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义务。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职工座谈会或组织领导主动下访接访,倾听师生职工的呼声与诉求,注意收集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信息。

五、发现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及时防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学校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逐个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台账档案。要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做到一隐患、一整改通知书、一监控反馈。对于学校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规避防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续报,直至整改完成。

七、学校应定期组织工作例会,总结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及防控工作,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整改阶段性工作。

八、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举报奖励机制,对排查、整改和防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

篇5:学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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