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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目的

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

3.1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

3.2.1按伤害情况分类

3.2.1.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3.2.1.2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3.2.1.3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事故上报及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4.2事故调查及处理

4.2.1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之规定处理。

4.2.2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4.3事故统计

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篇2: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一、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二、发生了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

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三、所有事故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

四、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工作组批准实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

篇3:充装站事故上报制度

1、充装站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当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3、一般设备操作事故,应及时上报经理、技术负责人;较大事故,由经理向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报告;重大火灾事故,可直接与消防部门报告。

?4、站内员工应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消除演练,以防患于未然或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5、事故上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

?(3)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4)重大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

6、事故上报电话:

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院急救电话:120

公安报警电话:110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电话:*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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