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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理

1.工程部甲方代表在施工开始之前应向监理部书面发出下列质量控制文件,监理部必须遵照执行:

1.1材料质量检验的种类、程序、方法

1.2工程质量检验的项目、程序、方法

1.3需要全程旁站监督的工程部位和节点

1.4对工程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的明确的、具体的要求

1.5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科目、程序、标准

2.监理部在执行工程部质量控制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国家规范和自身专业判断自主对质量控制关键问题提前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或在监理例会上通报,确保实现质量预控目的。

3.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充分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提前寻找和发现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与甲方及设计单位协商解决后也应对施工单位充分沟通交底,向其贯彻设计意图,并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方法。监理部应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效果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技术交底内容指导实际施工操作。

4.工程部经理必须每月组织工程部、监理部全体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工程、材料质量问题的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预防措施,形成《工程质量月度检查报告》,在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时抄送监理部。

5.监理部在《监理月报》中必须全面、详细的记录和分析材料和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有效的改进和预防措施报工程部甲方代表。

6.监理部应建立定期工程质量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程部、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总结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研究解决及改进措施。

7.监理部必须在下列事项结束后10日内向工程部提交专项质量分析报告:

7.1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并经监理部初步验收合格;

7.2分包合同竣工并经监理部验收合格;

7.3主体结构工程经监理部验收合格;

7.4工程阶段性验收经监理部确认合格;

篇2:施工过程中进度监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监理

1.监理部制定上报的《项目开发进度网络计划图》必须满足公司《项目整体操作方案》的工程进度要求;监理部批准上报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方案》和《项目总建设进度计划》必须能够实现《项目开发进度网络计划图》的进度;监理部批准实施的《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总结和计划》必须按照《项目总建设进度计划》的要求制定;监理部《监理例会纪要》中确定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必须实现《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总结和计划》的要求。

2.监理部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负全部责任,可以明确归责于甲方原因的(以书面确认记录为准)除外。

3.切实执行以预控为重点的工程进度监理:

3.1工程承包合同中与进度有关的条款和技术方案必须征得工程部经理和监理部总监的认可;

3.2工程承包合同应有明确奖惩条款与项目建设阶段性形象进度挂钩,合同中未列明工期奖惩条款的,监理部在审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时应明确补充列明,上报工程部要求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并在执行中切实兑现。

3.3工程部在审批《项目建设进度网络计划图》时,应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奖惩条款,应明确对监理预备性工作计划的审查意见需要补签合同的联合合同预算部补签,并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兑现。

3.4监理部在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方案》和《工程总建设进度计划》时对施工力量的审查必须确保能够在正常条件下实现施工进度计划,并切实考虑天气、农民工季节性流动等因素的影响以留有余地。此为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的范围

3.5工程部应加强对监理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网络计划图》和《工程总建设进度计划》的日常核查,对延迟工期的预兆、事实应及时记录、上报并提前向监理部警示。

3.6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总建设进度计划》和《月度工程建设进度总结与计划》的日常核查,对《监理例会纪要》中确定的工期进度计划进行现场督查,对延迟工期的事实应及时记录在案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认为需要采取严厉措施并涉及工程承包合同变更的,应以专项报告的方式提前向工程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3.7工程阶段性综合形象进度作为工期奖惩兑现条件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部应监督监理部严格执行。

3.8监理部应对下列主要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认真审查,及时统计,提前督促安排,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处置以保障工期不受影响,并在《监理例会》和《监理月报》中向工程部报告事实和计划采取的处置方式:

3.8.1《施工组织总设计方案》中的设备、人员、材料安排和进场计划;

3.8.2设备实际进场统计和月度核查;

3.8.3每周抽查一天的施工人员统计;

3.8.4当月材料实际进场统计和次月材料进场计划下达;

3.8.5其他影响工期因素的即时协调解决。

3.9工程部对需要提前向监理部警示的解决工程进度的意见,应及时向监理部沟通,对执行效果应持续跟踪直至问题解决,对监理部需要支持协助的要求应及时作为反应。

3.10监理部为确保工程进度提出中止或变更工程承包合同建议的,应经工程部或公司审批同意,由监理部负责执行。

3.11工程部经理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有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工程进度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主要讨论解决:

3.11.1分析工程当前进度与计划的差距(特别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进度)

3.11.2影响工程进度的事实和解决方法

3.11.3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预兆和苗头

3.11.4次月工程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和目标

3.11.5提出保障整体进度目标的施工调整方案和赶工措施,明确具体工序衔接、交叉配合安排。

篇3:施工过程中成本监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监理

1.监理人员进场或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3日内,甲方代表应将公司工程预算书或成本控制的限额指标向监理总监移交,监理总监最迟应在5日内向甲方代表书面反应对预算控制指标的意见,以供甲方讨论修改,监理部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监理部认可甲方的成本控制指标;监理部提出书面意见经甲方内部讨论再次确定的成本控制指标,监理部必须遵照执行。

2.《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必须有和甲方成本控制指标相对应的、详细的、可操作的成本控制监理措施,能够覆盖工程、甲供材料、甲控材料、场地、工序配合、设计等成本控制领域,《监理月报》中应对上月成本控制效果和失误、以及下月成本控制重点和措施有详细的专章分析和总结。

3.现场签证和技术变更必须书面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书首先由监理部进行审核,监理部应根据合同付款条件认真核对,对已完成工程量实地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甲方代表;

5.工程承包合同附件之《甲控材料清单》应征求监理部意见,甲控材料供货商考察、确定应有监理部人员参加,甲控材料确定应经监理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合同预算部核准后由监理部下发施工单位;

6.《甲供材料清单》、《甲供材料月度采购计划》应经监理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公司内部审批讨论。

篇4: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的监理人员、进场日期安排要求,在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然后应按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人数、时间及名单全部到位,监理期间除健康原因外,不考虑人员替换。若需更换人员,按施工监理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2、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衡枣高速公路的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碰撞、含糊不清等问题应尽可能查证清楚,找出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3、熟悉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按合同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所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再次现场核对,并配合设计代表确认,同时应按监理程序上报至业主。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施工环境尽可能进行实际调查和掌握。调查重点为设计阶段尚未发现并在图纸上尚未标明的地下结构物;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作占地;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危害等。根据调查结果适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业主。

4、结合高速公路的规定,制定监理工作图表:

由高级驻地办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图式的规格和样式,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使用。

篇5:工程房建施工准备阶段主要监理工作

房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主要监理工作

一、发布开工令:

根据施工合同具体规定的日期,当合同段开工所需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时,驻地监理员应通知承包商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呈总监办办理批准手续,并发出批准标段开工令,若合同段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二、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投标书附表或补充的机械设备分期进场计划资料以及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的机械设备其种类、性能、数量是否与承包商投标书的要求一致,并满足开工及进度计划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予以认定符合开工的条件,否则,应通知承包商限期解决,不然不予批准开工。

对承包商报来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表要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记录。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施工技术的适应性;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商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商撤离工地:承包商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的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三、检查验收承包商的施工定线: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承包商三方应会同到现场交桩,并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导线点的坐标和基准标高的数据给承包商,同时办理正式的交桩手续。高级驻地办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承包商的复测报告成果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1、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确保其原始定线资料和数据准确无误,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2、若原始导线点、基准点或基准标高发生损坏或丢失,当损失控制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补定;一个控制点损失时可直接由承包商予以补定,由高级驻地办测量人员复核、认定;所恢复的导线点必须是永久的,不得长期以木桩代替;

3、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4、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商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四、验收承包商测定的地面线: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与承包商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2、对于业主已移交了工地场地的占用权,但承包商尚不施工和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五、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批。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施工设计图中各类结构数据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纠正错漏,保证施工图及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2、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具体的修正方案与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批准,或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上报高监审核批准;

3、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与竣工图幅要求相一致。

六、检查承包商占用工作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将合同段全部工程或部分施工段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商使用。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履行这一职责:

1、对业主无法一次给出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时,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2、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3、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单位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签字;

4、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占用的场地埋置永久的界桩或暂时挖出界沟,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七、审察承包商组织机构、人员、工程管理体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核对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若有偏离,应督促承包商及时纠正。

八、审察承包商工程材料: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土建承包商的工程材料的来源、材质、工地抽样试验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若有不符,按规定指令土建承包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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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九、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1、原则上在下达批准标段开工令后,承包商方可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2、承包商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程序与表格均应与标段开工申请相似;

3、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后即可开工,但应将批准表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份备案。各分项工程不经批准均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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