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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3、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车辆。

4、驾驶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驾驶人员必须了解所载运的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7、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篇2: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每位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确保运行安全。

二、驾驶员必须执行三大规程。

三、驾驶员要做到四不准: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超载;不准超速;不准强会。

四、驾驶员驾车井下行驶中严格执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对车况、油料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六、驾驶员对工人乘车必须高度负责,人员做稳后方可开车,开车前检查车门及车厢,确认无误后方可启车。

七、凡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矿车辆运输管理制度造成的一切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篇3: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中存在交通事故的风险。驾驶员在行车中要严格遵循“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安全操作规范:

一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勤:勤检查、勤调校、勤保养。

四慢:道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让车、倒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窄路、桥梁、陡坡、车站、繁华路段,上下渡船,在雨、雾、冰、雪中以及夜间行车慢。

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变化情况;掌握车辆、行人、牲畜、乘客动态和老人、儿童活动特点;掌握季节气候和风向影响;掌握地区变化特点。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做到:

(一)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例行检查。

(二)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三)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证。

(四)执行公务车辆不得转交他人驾驶,不得离开单位规定的区域和运行路线。

(五)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审验不合格的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八)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九)驾驶两轮摩托车须带安全头盔。

(十)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一)驾驶车辆时不准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戴耳机或耳塞,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三)在行车中系好安全带,并监督乘坐人系好安全带。

(十四)不准私自带学习、实习驾驶员跟车学习、实习。

(十五)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保险。

(十六)起步前要注意观察车辆四周和车下面有无障碍物,车门是否关闭,仪表是否正常,后方有无来车。

(十七)高速公路上行车,必须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

(十八)下坡严禁脱档滑行,下长坡要防止制动鼓过热(气制动车辆制动气不得低于5公斤/厘米);使用真空制动的车辆严禁熄火或脱档滑行。

(十九)转弯做到“四件事”,即减速、鸣号、靠左行、随时准备停车。

(二十)会车、让车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不得强行超车。

(二十一)行车中做到礼貌行车,“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危险路段不得冒险通过。

(二十二)通过铁路、交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冒险强行。

(二十三)停车要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路段靠右停放,坡道停车垫好三角木。山区停车要注意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二十四)车辆途中发生故障时,要尽快将车辆移至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需开示宽灯、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

(二十五);车辆维护修理要做到正确报修,随车进保,竣工验收,签字接车。

篇4:驾驶员安全规定

第一节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第一条全司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各自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章守纪,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三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行驶,不准乱穿道路、占道行驶等违章作业。

第四条全司职工和驾驶人员上班不准穿拖鞋、打赤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日常行为中认真履行遵守。

第六条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第二节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驾驶员驾车资格条件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章守纪,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4、驾驶员必须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

5、驾驶员必须具备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准驾证照。

第二条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购凭证、准驾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证照不齐或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2、严禁酒后驾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挡熄火滑行,不准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与准驾证、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负、超载、超速行驶,不准私自请人替班(如确需请驾驶员替班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科审查)。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开车。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转弯时,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时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会。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要让道、不让速。停车时做到“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垫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地段慢。“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地区气候变化情况;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牲畜活动特点。

8、车辆进库加油时,不准吸烟和携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9、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安全学习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司的管理及检查。

10、对所驾的车辆应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做到驾修合一搞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命令,不准驾车行驶未经国家验收的道路,行驶途中如遇道路塌方或被洪水淹没、冰雪冻结等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谨慎通过。

12、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睡眠和充分的休息,以旺盛的精力进行驾驶工作,严禁通宵娱乐。

13、发生行车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确需移动车辆抢救伤员时,须设好标记,并请人看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司安全科报告,听候处理、不准开车逃跑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深刻检讨,并服从交警和公司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

1、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无证驾车,醉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人工直流供销油的。

(3)装运危险、违禁物品的。

(4)学习或实习驾驶员单独开车的。

(5)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的。

(6)私自带学徒开车的。

(7)发生重特大事故,对公司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

(8)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车辆的。

2、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1)无公司上岗证开车的。

(2)饮酒后开车。

(3)驾驶转向、制动、转动部位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4)拒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正确处理的。

3、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50元以下罚款。

(1)穿拖鞋驾驶车辆的。

(2)行车时不携带驾驶证、准驾证、从业资格证的。

(3)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每一项处罚10元)

(4)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学习的。

4、本规定未规定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和处罚权归公司安全部。

篇5: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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