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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组织协调监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土建工程监理细则:组织协调

为了实现本工程监理目标,在做好项目签订与修订合同洽商的组织协调外,还要做好项目中许多非合同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既要为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实现创造好的条件,还要创造良好的内部人际、组织关系及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良好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外条件。

1、本公司内部关系的协调

1)在本项目人员安排上,根据工程人员的专长进行选派,做到人尽其才,人员搭配上注意能力互补和性格互补。

2)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岗位职责分明,对每一个岗位都订立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责任。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要明确岗位职权。

3)定期对每个监理人员效绩要实事求是评价,成绩要肯定,不足要指出,以免无功自傲、有功受屈,使每个人热爱本职工作,并对工作充满信心和希望。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解决矛盾时要恰到好处,出现矛盾应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一是要掌握原则,二是要注意方法,如通过及时沟通,个别谈话,必要的批评,无法解决的矛盾应采取必要的岗位调动措施。矛盾要区别对待,是上级的问题,应作自我批评,是下级的问题应启发诱导,对无原则纷争,应当批评制止,使监理班子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的气氛中。

5)建立信息制度,采用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发会议纪要及月报,采用工作流程图等方式沟通信息,使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的需要,服务于建设单位。

6)用灵活的方法消除监理工作中的矛盾冲突,配合不佳的矛盾或冲突,应从明确配合关系入手来消除;争功诿过导致的矛盾或冲突,应从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入手来消除;奖罚不公导致的矛盾或冲突,应从明确奖罚原则入手来消除;过高要求导致的矛盾或冲突,应从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入手来消除。

2、本工程项目内部需求关系协调

1)监理过程中抓计划环节,平衡人员、材料、设备、能源动力的需求,要注意抓住期限的及时性,规格上的明确性,数量上的准确性,质量上的规定性,体现计划的严肃性,发挥指导作用。

2)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力量的平衡,要抓住瓶颈环节,发现瓶颈环节,要通过资源力量的调整,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抓关键、抓主要矛盾、运用网络计划技术的关键线路法是有效的工具。

3)对专业工种配合,要抓住调度环节,项目施工中需要机械化施工、土建、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种交替配合进行,交替进行抓好衔接问题,配合进行抓好步调问题,就是抓好调度协调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的协调:

作好施工准备是顺利组织施工的先决条件。满足开工的条件是:有完善有效的施工图纸;有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财务和材料渠道已落实,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拨款、供料;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批准;加工订货和设备已基本落实;施工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场已“五通一平”。监理工程师应协助落实上述开工条件,保持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信息沟通,协商办事,督促双方严格按合同执行。建设单位和承建双方对施工准备工作应有明确的约定和分工,以便协调。

5)施工阶段的协调:

包括解决进度、质量、中间计量与支付签证、合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A、进度问题协调工作较为复杂。有两项有效协调工作应作好,一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双方负责人在上面签字,作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按一级网络计划节点考核,分期预付,承建方设立进度奖,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能保证工期,建设单位扣回工期奖并罚款。

B、质量问题的协调: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证,也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进度款。

C、签证的协调:对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增减,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未明确规定,对此,监理工程师要仔细研究,合理计价,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完善签证制度。

D、合同争议的协调:合同纠纷,应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时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一般合同争议切忌诉讼,尽量协商解决,否则,会伤害感情,贻误时间,甚至“两败俱伤”。

E、交工验收阶段的协调:对交工验收中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技术文件、合同、中间验收签证及验收规范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要求应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设计、合同、规范要求,而后办理竣工结算。

F、协调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关系:首先选择好分包单位,明确总包与分包的责任关系以及调解其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6)协调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单位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组织好图纸会审,把图纸问题解决在施工前,施工中严格按图施工,组织验收约请设计人员参加,对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处理意见。

(2)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促使他们按合同出图。发现设计问题及时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支持设计技术革新。

篇2:工程项目监理部组织协调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组织协调措施

(一)协调基本原则

1.坚持以合同为依据;

2.公正的立场协调;

3.决策果断,抓大放小,有权威性;

4.总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合同协调的表率。

(二)协调内容

1.监理组织系统内部协调

1.1.协调人际关系:工作安排上职责明确,注意监理人员之间的工作相互支持与衔接,对工作中的矛盾要及时调解消除,提高工效;

1.2.项目监理部的协调:对各层次、各专业之间的协调,着重协调组织、关系、理顺接口;

1.3.与公司各部门、公司其他监理部之间协调: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协调需求关系,如增派人员、技术交流、调用仪器、资料等,使项目监理部更好地开展工作。

2.与业主、承包方、设计等单位之间的协调

2.1与业主的协调: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

2.1.1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

2.1.2进行工期延长、费用索赔、支付工程款、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时,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2.1.3坚持原则,灵活地应用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实施;

2.2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原则上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主要方式为: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适当邀请他们参加会议,发生事故或进行分部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2.2.1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度情况,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意图,并促其圆满实现;

2.2.2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供业主、设计参考;

2.2.3加强信息沟通,协商结果应及时传递。

2.3与承包单位的协调

2.3.1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3.2在涉及承包单位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其正当权益;

2.3.3了解、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

2.3.4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标、标准要求时,拒绝验收。

2.4与政府建设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2.4.1建设初期协助业主、施工单位做好地下综合管网拆建工作,施工中应及时地与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充分利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特殊地位的作用,积极配合工作,无条件向他们提供工程资料,主动接受其监督,完成工程质量控制任务。

3.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进入工地后的第一次会议,是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建立良好合作的一次机会,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

3.1通过第一次工地会议达到相互了解,检查工程有关各方面准备情况,明确监理程序的目的。

4.监理例会

4.1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对工程进度问题以及其它有关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由总监主持,主要由总监理主持,监理成员,承包人及业主方代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单位参加。

篇3:工程监理部组织协调措施

工程监理部的组织协调措施

一、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

1、总监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理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沟通、说明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但总监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总监后再实施。否则总监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总监要以自己的工作成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这就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2、总监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总监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3、总监与其它相关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总监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总监无权修改设计,而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

(2)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受政府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应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接受密切配合。总监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用,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3)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两者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责权,监理机构按正常监理工作执行,特殊情况明确驻厂(场)监理,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也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协调。

二、组织协调措施方法

1、在施工前总监应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法,

检查开工前和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按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众多问题的会议,解决工地施工中的问题。

2、利用法规和政策的允许,多向管理部门请示、汇报,让管理部门支持项目的建设工作。

3、监理要以自己的工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监理要多听取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意见。监督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涉及承包商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监理与承包商之间,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4、建立各项监理工作制度,完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规范化的监理工作顺利实施。

5、理顺各种关系

(1)合同关系理顺;

(2)工作关系理顺;

(3)人员关系理顺;

(4)各种工作理顺,三大目标理顺;

(5)监理单位位于工作协调的中心,所有的指令均通过监理传达执行。

篇4:工程组织协调监理工作任务方法

工程组织协调的监理工作任务和方法

(一)、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

本项目监理组织协调工作主要是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建设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组织好进度协调会、质量协调会,处理好工程索赔等事宜,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二)、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

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前的时间内,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费用问题;

2、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等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

3、项目监理部在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工期、质量等方面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与承包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汇报结果,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项目监理部没有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如双方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工期、质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理部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以便于支付工程进度款;

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承包单位额外损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额度后,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6、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7、项目监理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8、当建设单位违约导线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部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按施工合同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9、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部清理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0、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依法终止时,项目监理部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项目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处理好工程建设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实现既定目标。

收银制度

篇5: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程序(1)

项目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及程序(1)

一、组织协调概述

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合得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协调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实施及其管理过程中。

建设工程系统就是一个由人员、物质、信息等构成的人为组织系统。建设工程的协调一般有三大类:一是"人员/人员界面";二是"系统/系统界面";三是"系统/环境界面"。

建设工程组织是由各类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习惯、能力、岗位、任务、作用的不同,即使只有两个人在一起工作,也有潜在的人员矛盾或危机。这种人和人之间的间隔,就是"人员/人员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的完整体系,子项目即子系统。由于子系统的功能、目标不同,容易产生各自为政的趋势和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种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间隔,就是"系统/系统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它具有环境适应性,能主动从外部世界取得必要的能量、物质和信息。在取得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障碍和阻力。这种系统与环境之间的间隔,就是"系统/环境界面"。

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就是在"人员/人员界面"、"系统/系统界面"、"系统/环境界面"之间,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为了顺利实现建设工程系统目标,必须重视协调管理,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整个系统全面协调控制的目的。

二、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1、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及人际之间的关系协调;

2、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分工与配合的协调;

3、项目实施中人、财、物、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协调;

4、协调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

三、组织协调的依据和原则

本项目协调工作存在着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协调难度大的特点。监理要坚持原则,紧紧地把握协调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1、协调的原则

(1)坚持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实事求是,平等协商。

(3)公正合理,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

(4)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融洽各方关系,有利于后续工程的进行。

2、协调的依据

(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

(2)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作的各种批文、批示。

(3)国家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期、总投资。

(4)建设各方相互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

(1)《建筑法》、(2)《安全生产法》、(3)《劳动法》、(4)《刑法》(5)《消防法》、(6)《环境保护法》、(7)《大气污染法》、(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10)《行政处罚法》

②安全方面的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1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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