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岗位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根据公司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包括银行结算单据的填发、取得、核对。
3、保管现金、存单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并定期盘点核对,如发现涨短,及时上报处理。
4、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以保证公司三日内正常经营需要为限。
5、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6、负责各项收付款业务及工资发放,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无故延误。
7、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
8、根据帐务处理需要,及时将在手单据整理移交会计主管编制记账凭证。
9、每日9:00前编制前日《资金日报表》,及时报告公司资金使用和结存情况。
10、月末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不符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按时清理帐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员及时报帐,杜绝个人长期欠款。
12、负责在手税务发票、收据、支票等票据的保管和安全。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2: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企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